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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合同中使用了FOB条件成交,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运输方,随后卖方可凭与货物相符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该术语由买方办理货物的托运手续,这为买方掌握货物的在途运输及安排接货提供了方便,但对卖方却存在着极大的收汇风险,如果买方存有欺诈意图,他可以利用托运人的身份先提取货物并拒绝付款,从而给卖方造成货、款两空的后果,因此外贸企业与国外新客户的出易中不宜采用FOB术语,除非是资信十分可靠的老客户;CIF或CFR条件下卖方的收汇风险较少。
按这两个术语成交,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尽管不能再控制实际货物,但他手中还掌握着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根据规定,买方只有在付款后才能拿到该批货物的单据,然后凭借单据向船公司提货。如果买方不付款,他将得不到该批货物的单据,也就不能从船公司提货,货物的实际所有权还掌握在卖方手中,不致遭受货款两空的局面。因此,外贸企业进行贸易时结合进出口方向,做到出口时选用CIF或CFR,进口时选用FOB,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收汇风险或接货风险。
熟悉国际惯例,注意不同惯例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我国某公司曾与美国一客商以FOB术语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签订了一份钢材进口合同,双方签约后该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向美国客商开出了信用证,证中金额为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但美国客商随后发来函电要求我方另外电汇1000美元作为他代办出口报关手续所需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我方事后得知原来是双方在FOB的解释上分别引用了不同的国际惯例从而产生歧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个,不同的国际惯例对同一术语的解释存在差异,对上述案例中的FOB术语的解释,我国习惯沿用《2000通则》,但美国客商却引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00通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美国定义》)对FOB条件下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及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上均存在着不同,《1941年美国定义》规定,采用FOB成交,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关费用由进口方负责,而《2000通则》则规定由出口方负责。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在双方交易时如忽视期间的差别,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改变惯性思维,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FOB、CIF、CFR等三个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术语,这三个术语仅适用于水路运输,随着国际运输方式的多样化,国际贸易中又产生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CIP、CPT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版本《2010通则》提倡贸易界人士优先选用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但我国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中仍习惯使用前三个术语,实际上如果能改变惯性思维选择更恰当的术语则可以减少风险和损失,尤其针对内陆的外贸公司。我国武汉某公司曾签订一笔出口合同,成交条件是FOB天津。根据规定,该公司负责将货物从武汉运至天津,在天津港再装船出境,不料货物在装船前发生火灾。根据FOB的规定,这种损失发生在交货前,应由卖方承担,如果这家公司能考虑自己身处内陆,选择使用FCA武汉成交,则该公司只需在武汉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后发生的风险概不承担,则这部分损失完全可以由国外买方承担,而且卖方完成交货后,便可凭承运人签发装运单据及其他指定单据到银行交单,早日收回货款,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收汇风险。
合理的支付方式是交易圆满完成的保证
在对外贸易中,出口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出口方最关心的问题。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是安全收汇的保证。国际贸易中基本的付款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前二者属于商业信用,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在当前信用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这两种付款方式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少,但这两种付款方式具有程序简单、费用较低的优点,在买方信用可靠、或货款金额较少时,不失为便利快捷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卖方提交的单据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即应履行付款承诺。当前我国大多数的贸易商出口时习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但信用证也有支付程序复杂,费用较高的缺点,而且对出口商的单据有严格的要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致银行的拒付。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90%的出口贸易不再使用信用证,转而选用了其他收汇方式。我国贸易商可结合进出易中的风险程度和费用成本,确定合适的收汇方式。
谨慎签约,将风险降至最低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性文件,合同中的规定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旦签约,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外贸公司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谨慎签约,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正确理解贸易术语的交货性质
贸易术语从交货性质上可分为装运术语(如FOB、CIF、CFR)和到达术语(如D组术语)两大类。按装运术语成交,卖方在指定装运地完成装运即可,不承担装运后的风险,不保证货物的在途运输和安全及时到达;按到达术语成交,卖方应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达指定目的地。以装运术语签订的合同不应同时规定到达时间,如果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则改变了原术语的性质,增加了卖方的风险,这样的合同应谨慎签订。
(二)贸易术语与结汇方式的结合应用
本文前段部分曾建议我国贸易商出口尽量不用FOB术语,但随着贸易竞争的不断加剧,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成交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买方手中,我国贸易商为了保住原有客户,不得不向国外买方妥协而选用FOB术语,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出口贸易已有超过多半的数量采用FOB条件成交。在此情况下,贸易商除了争取由知名的船公司承运、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外,可在结汇方式上争取选用信用证结汇,尽量不用商业信用的汇付或托收等结汇方式,同时在信用证结汇时,要确保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获得银行的付款承诺,降低收汇风险。
作者:杨玉真于云霞单位:烟台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