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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资源对城市化发展的影响
1.1城市土地资源利用与城市化发展的关系所谓城市化,是指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着城市型转变,这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分工不断细化,非农化产业出现,促使向着工业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商业经济不断地集聚。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化是数量会显著增加,城市化的质量也会提升,在实现这两者时,均需要一定的城市土地作为支撑。城市土地的含义包含广义与狭义两种,狭义的城市土地是指在进行城市建设时所需的土地,而广义的城市土地不仅包含狭义的含义,同时还包含城市规划用地以及城市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型为城市人口,由此,城市的地域范围会不断扩大,在这个过程中,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就会增加;为了充分地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求,就需要增加土地的供给,这种土地供给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土地增量供给,主要的做法就是扩大城市用地规模,通过农地非农用的措施来实现;另一方面对现有的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1]。
1.2土地资源对城市化数量与质量的影响首先,对城市化数量的影响。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不仅经济增长水平会制约其发展,土地资源也会带来一定的限制,纵观国内外城市化发展的历史,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占据的土地多为耕地,当耕地面积不断地减小时,土地的增量供给就会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由此,人们为了保证自身的发展,就会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尤其是农业用地,更是会实现集约化发展,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增加城市化数量[2]。其次,对城市化质量的影响。所谓城市化质量,只要评判指标是人均居住面积、人均道路面积以及人均绿地面积,当面积越大时,说明城市化质量越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城市化质量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为了充分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就会有效地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这两个方面的叙述可知,在城市化数量与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其有着比较大的影响。
1.3土地资源与城市化发展模式的关系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发展模式,而发展模式的形成会受到土地资源的影响。有限性是土地资源的显著特征,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人均耕地面积会不断的减少,人们为了实现生存和发展,就会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尤其是耕地资源,集约化利用的要求更加迫切,在集约化利用的过程中,城市发展模式就会形成集约型发展模式。
2土地资源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
2.1“增长阻尼”效应所谓“增长阻尼”,是指经济在增长的过程中,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产生的长期影响。土地资源属于自然资源中的一种,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土地资源将会对其产生“阻尼”效应。具体说来,“阻尼”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城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劳动力人口数量将会显著增加,这时,“阻尼”效应也会相应的增加;当规模报酬率提高时,土地资源的“阻尼”效应增加,也就是说,当生产要素的边际报酬越高时,城市土地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就越大。
2.2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是客观存在的,在此种约束条件下,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技术止步不前,那么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说起,只有技术不断地进步,而且进步速度要超过土地投入的减少率,才能实现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资本、土地及技术,三者在发展的过程中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说,当资本实现增长时,土地和技术也必然保持在增长的状态中。实际上,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可持续的发展不仅受到土地资源的影响,同时,还会影响土地资源。在可持续发展受到土地资源影响时,经济产出增长、城市化所受到的影响为正影响,而工业化、产业结构受到的影响为负影响;在可持续发展影响土地资源时,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水平越高时,影响为正影响,剩余的两个就是负影响。据此,在实现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就需要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集约化发展。
3现代经济下管理土地资源的措施
3.1构建城市土地发展权在土地财产权的所有权利中,应该包含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者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过,此种权利也可以单独存在,成为财产权。在土地发展权方面,我国建设的还不完善,这导致开发商在利用土地时,存在非法变更行为,甚至有些政府官员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也违法操控城市土地,进而导致城市经济发展中,土地资源严重缺乏,由此可见,构建城市土地发展权的重要性。在进行城市土地发展权构建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力归属问题,我国所实行的土地所有制为公有制,由此看来,土地发展权应该归属于国家,当城市土地的用途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国家的同意;其次应该明确土地发展权中的基本权能,一般来说,基本权能主要包含四项,分别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最后以城市土地发展权的类别为依据,构建出基本的框架,进而有效地保护城郊农业用地。
3.2界定城市土地使用权价格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无论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发生何种变化,所有权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对于城市土地的使用权来说,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具备一定的财产性权利,基于此,可以对其进行市场化改革,进而是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具备财产权的功能。实际上,从初始权利来看,城市土地的使用权也归属于国家,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使用权逐渐发生了变化,具备了比原来更强的独立性,不过,所有权是无限期的,而使用权则需要在一定的限期内行使。城市土地所有者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可以出让或者转租,进而实现收益,由此说明,城市土地使用权形成了资本化,这样一来,就可以对使用权进行价格的界定,以便于在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时,土地的所有者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3完善城市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越来越明显,这也使得地方政府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在此背景下,国家享有的土地权益就会越来越少,再加上我国“国家所有”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就需要不断地建立完善的城市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具体说来,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城市土地使用权中的绝对地租,其所获得收益应该归中央政府所有;第二,对于土地使用权中的级差地租,当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时,应该归属地方政府所有;第三,对于实际的土地使用者来说,平均利润应该由其所享有。这样一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就可以有效的缓解,也可以提升土地资源的管理效果。
4结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土地资源也变得日益紧张,为了推进城市的建设发展,农村土地资源开始被大量占用,而这加剧了城市用地与农村耕地两者之间的矛盾,只有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制定好现代经济管理体制下的土地资源措施,通过构建城市土地发展权、界定城市土地使用权价格、完善城市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创新土地管理制度等方式,才能够促进两者之间的和谐发展,推动我国的经济建设进程。
作者:刘玉欣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 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