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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戏曲戏曲数字化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工作,它涉及到的也不是单一部门,而是需要协同配合,从法规层面、组织层面、人力和财力层面、技术层面等方面给予保障。本文认为在戏曲数字化保护方面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或政策,加大保护工作的力度和对保护工作的规范与指导。
关键词:传统戏曲数字化保护;法规;组织;人力与财力;技术
一、研究背景
中国传统戏曲萌芽于先秦,形成于唐代中后期,发展于宋金,成熟于元代,至明清进入繁荣期,产生了一批杰出的作品和戏曲家。中国传统戏曲既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在漫长的历史中为丰富中华民族的文化生活和提升中华民族的精神境界做出了伟大的贡献,留下来一出又一出精彩剧目,产生了一代又一代杰出艺术家,他们以其人品和才华谱写了传统戏曲的绚烂篇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5月18日公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单,19个申报项目入选,其中就包括中国的昆曲艺术;2009年9月和2010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粤剧和京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传统戏曲更是不在少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始终是核心课题,传统戏曲也不例外。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文化部于2010年10月启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据报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新闻数量由2005年的41条上升到2014年的573条,2014年的总和甚至超过了2012年和2013年的总和462条;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论文也从1篇上升到108篇。①文化部从2015年开始提供资助,鼓励各地通过数字化等科技手段加大对现存地方戏曲文献、资料及老一辈戏曲艺术家舞台影音录像的保护力度。
二、对策性思考
数字化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工作,它涉及到的也不是单一部门,而是需要协同配合。因此,如何进行保护需要认真探讨,以下将在对国内部分戏曲团体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法规层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按地域来分的话可以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戏曲总体来说是全国性的,但又各具鲜明的地方特色,“在中国文化史的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戏曲几乎‘垄断’着全民族的观众”,②其现实性、活态性、精神性、丰富性、传承性、文化的代表性、价值与意义、在历史上的影响、高度综合性(融文学、舞蹈、音乐、美术于一体)等诸方面在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说是最为明显的,世界性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因而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保护尤为重要。在戏曲数字化保护方面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或政策,加大保护工作的力度和对保护工作的规范与指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2年起草了《数字文化遗产保护指导方针》以及《数字文化遗产保护纲领》草案,对数字文化遗产的范围、定义、保护目的等予以了确定。而国内,就笔者所见,目前只有三部地方保护条例,一是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二是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粤剧保护传承规定》。前者颁布时间较早,所以完全没有涉及到数字化保护,整个条例也相对简单。后者在第七条中提到了“建立粤剧资料档案和相关数据库”;保护传承保障经费所使用的项目与前者大同小异。三是山东省于2014年7月22日颁布的《山东地方戏振兴与京剧保护扶持工程实施办法》,其中也并没有明确涉及数字化内容,只是提到“要综合利用文字、图片、影像等多种方式”进行挖掘、抢救和保护,而这些方式都是很传统的。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京剧在京剧重镇北京竟没有专门的保护条例,更遑论数字化保护。反观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国家澳大利亚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保护体系,对文化遗产的不同区域有专门的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机构进行保护和管理;对不同类型的遗产有针对性的立法,各司其职,互为补充。在数字化保护方面,日本非遗保护中分类、分级以及美国针对土著部落建立专门徽章数据库等方法,在实际运行和操作过程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组织层面
在中国,戏曲团体的身份有两种,一是国有地方戏曲院团,属于事业单位,承担传承、保护、发展地方戏曲的任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数字化保护对大多数院团来说有点勉为其难;二是地方戏曲院团改制后变成了企业单位,财政拨款没有增加还略有减少,由于传统戏曲市场萎缩,演出状况不佳,大多数连工资都发不出来,要他们进行戏曲数字化保护几无可能。戏曲数字化保护工程是一件造福于民族文化的工程,而不是某一个戏曲演出团体的事,作为国有戏曲演出团体虽然负有保护的责任,但完全依凭各戏曲团体单打独斗,也不现实。因此有必要从组织层面上对传统戏曲的数字化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戏曲数字化保护作为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时效长的系统工程有必要成立专门机构领导和统筹协调。从组织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有必要为戏曲的数字化保护设计、建立并保持一种组织结构,从而给予保护工作以强有力的支持。管理大师德鲁克认为:“合理的结构并不能保证组织取得成果,但不合理的结构会使组织无法取得任何成果,无论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是徒劳的。”③组织管理的内容有三个方面:组织设计、组织运作、组织调整。它们都是围绕组织目标及其发展变化来进行的,也就是都要围绕数字化保护工作这个最终目标来进行。通过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设计,有效地运作与数字化保护相关的组织内部的各种信息和资源,从而达到三个“高度”的目的:第一,高度完整的数字化保护;第二,高度有效的数字化保护;第三,高度品质的数字化保护。从而为后代留下传统戏曲的宝贵资料,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代代相传。
(三)人力与财力层面
数字化保护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需要有专业的人员/团队来做。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人力方面存在的最突出的两个问题是:第一,限于编制的原因,所调研的剧团都没有专职人员来做数字化保护工作,都是属于兼职;第二,即使有人在做这项工作,其技术背景或技术积累也不足以给予充分的支持。当然,这两个问题不是所有剧团都存在,同时,作为剧团是否有必要设置专职的数字化保护人员也是一个可以商榷的问题,但对相关人员的设置或要求不重视还是普遍存在的。人往往是事物的决定因素,在戏曲数字化保护工作中人的因素更是至关重要。一个合格的保护人员除了我们常说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外,有两点是最重要的,首先,应该具有深厚的信息技术知识修养和娴熟的信息技术运用技巧,并且能够不断更新自己在这方面的知识,提升自己在这方面的能力,时刻保持对新技术的敏感和追踪,因为信息技术是当今发展最快的技术。因此,人才聘用时,应优先聘用具有信息技术教育背景的人士,以保证人才的专业化水准,打下做好数字化保护工作的基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院团在数字化保护方面投入的资金是比较少或者很少的,也没有专项资金进行这一项工作,只有浙江昆曲团算是一个例外,据介绍,他们从2002年开始进行数字化保护,开始时从一个移动硬盘变两个移动硬盘变三个移动硬盘,然后前两年开始用云端以后,再慢慢往云端上传。每年经费不少于200万,通过10年时间录制了百出折子戏。但这种录制,只是数字化的起步阶段。他们说他们真正在进行数字化保护,可能就是从2009年开始的。但有的剧团,即使是声名卓著的省级大剧团也只有几万元用于购买设备;有的剧团购买数字化保护设备的钱还是从其他项目经费里开支的;基本上院团都没有专门用于数字化保护的经费,这也显示了对数字化保护的重视程度。对于这个问题,权威人士早就提出,“建议中央和省、市各级财政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尽快抢救和保护现有的戏曲遗产”。④
(四)技术层面
从模拟技术到数字技术的革命性变化,为戏曲数字化保护提供了先进的电子科技条件。现代采集技术已经可以实现全高清视频采集甚至VR360度无死角采集,带给人身临其境的感觉;视频音频压缩技术的进步既保证音视频的质量又能减少存储空间。存储技术采用磁盘阵列、云存储+云主机等方式,理论上可以达到无限容量存储;云存储服务商具有多处备份,在保证容量的同时能保证数据安全,同时由于云服务商的资源共享及商业运作,可以减少保护成本。浙江昆曲团现有电子资料可以倒推至1982年,已达1700T,他们购买了云端存储,这么大的容量在以前是无法存储的,新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存储介质容量受限、耐久性不够的缺陷,可以永久存储,并且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使质量受到损害,甚至造成无法读取的现象,再也不会出现以前使用录音带、录像带、CD、移动硬盘存储而带来的种种不便。在读取速度方面,CDN网络加速技术也使读取速度从根本上得到了提高,电子终端(电脑、平板、手机)可以随时随地进去读取。在检索技术方面,除了以文本为主的内容,近年图像检索以及视频检索也得到了重大进展,比如以图搜图,以图搜视频等,把这些技术应用到检索中会大大提高用户的检索体验。新的计算机技术、影像数字技术、数码显微技术、三维虚拟技术等也能应用于戏曲数字化保护,从宏观、微观、三维等全方位记录戏曲的数字化信息;数据分析与统计、查询与检索、资源加工与应用也更加方便快捷。结语数字化保护就是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实现对信息的存储和利用,必须坚持先进性、时效性、系统性、完整性的原则。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国内最早的数字化保护工作主要采用两种手段:将书画拍成胶片后再扫描成数字照片,以及采用电子账簿管理;而所谓数字化展示不过是用投影播放传统戏曲故事片。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对数字化保护的要求更多更高,某些方面也越来越急迫(如一批名家年届高龄),数字化保护将成为一种常态。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化保护的对策决定了数字化保护的工作进程、工作品质以及时效与影响力。
作者:赵梦天 单位:四川省艺术研究院三级编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