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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鹏单位: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
优化社会结构从宏观上讲就是重新构建社会管理的组织机构、重新划分社会管理职能,变“政府———社会”的二元结构为“政府———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三维空间结构。
在“政府———社会”二元结构中政府与公民个人直接对立,政府往往成为利益冲突的一方和矛盾的一方主体,往往使政府陷于社会矛盾的漩涡中,降低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在“政府———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结构中,政府从具体的纷杂的社会管理事务中脱身出来只负责宏观调控和提供涉及大局的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主要是政策提供、咨询、引导、规划、财政、监督等,那些只涉及局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完全交给公民的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来提供,政府不仅可以较少行政队伍、减少行政开支、提高行政效率,更能从宏观上把握大局,加强监管的力度,提高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尊重公民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自我管理的能力,社会矛盾有社会自我解决,发展充分的公民社会自有一套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办法,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作用。所以,胡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这一指导思想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高屋建瓴。
我们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包括各类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和利益团体等等,引导它们参与社会建设,完善基层社区管理网络,增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加强社会领域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者队伍职业化管理、专业化建设和社会化运作。从而完成社会结构的转型。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在于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在“国家———社会”这一框架中,公民社会的空间是国家变革原有的计划体制,让渡出部分空间与权力而形成的。改革前的30年,中国是一个政治主导的总体性社会,国家具有全权性,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极大限制。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通过推进市场经济、松动身份制,改革劳动人事制度、行政体制及单位制等,为私权领域的发展留出了空间,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非政府组织的出现。这种自上而下推动所形成的公民社会必然会对国家有较强的依附性和依赖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进一步改革政府的管理体系,对于社会事务要“简政放权”,“有所谓、有所不为”。
改革现行的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促进和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传统做法是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再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但法律和政策具有滞后性,而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是千变万化的,所以一些社会组织的业务非常模糊或者在现行法律和政策中找不到依据,致使很多的社会组织很难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改革的方向应当实行自由设立主义,除特殊组织外不需要主管部门审批,只要求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即可。对于成立后的社会组织再由相关部门对其活动内容进行监督。既可减少政府部门的工作量,还可以简化成立程序,装大社会组织的规模、完善社会公共领域。政府把一些社会性质的工作交由社会来完成。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在于培养公民的社会意识。社会的管理及运行本质上是公民自主、自愿、有组织地提供公益或互益的活动,其行为主体是公民及公民社会组织,是自下而上的提供公益的或自组织的集体行动。社会管理的重点应该是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所以,仅仅放权是不够的,还应当培养公民的社会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消除对国家、对政府依赖的惯性。总书记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创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局面。所以,我们应该相信群众、扶持群众,让群众自愿、自治、互益或公益,自己把自己的事情管好,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和社区。
即创新社会管理仅有政府单方面的放权是不行的,放权不等于无政府主义,公民应当自觉,应当有自我管理的意识。总之,调整社会结构、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培养公民的社会意识三位一体,同步进行,才能建构起新的社会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