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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亚静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中世纪早期封建等级体系下的教士阶层
基督教早期神学家丢尼修在《天阶序论》中提出了天使三级九等,即天阶等级的概念。他认为,将天使分为不同等级是神实施有效统治和建立合理秩序的基础,所以教会也应以天阶等级为模板构建一个等级体制,以此来维系秩序,并且区分人的等级。他将天使等级体系划分如下:丢尼修对等级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相关神学理论的论述,使他受到后世神学家的关注,他的理论也被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教会学者们不断致力于将等级体系运用于世俗社会,以建立稳固、有序、合理的社会体系。“大约在1000年时,法国琅城的主教阿达尔贝伦在给法王的信中说,‘因为上帝家庭的三系认为属于一体,所以有的人祷告,有的人保卫,其他的人劳动’。扎克•得•维特则更加具体形象地描述:僧侣是眼睛,因为他们看到并给予人们指示安全的道路;贵族是手臂,他们的责任是保护社会、实施正义并保卫国王;平民是人体的下部,他们的责任是支持并负担政治机体的上层部分。”这一原本指教会内部组织结构的概念,被移植到世俗社会,并且最终框定了中世纪西欧社会的整体结构。世俗社会的等级化成为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封建体制形成伊始,教士与贵族阶层间的紧密联系是伴随基督教深刻的封建化过程而形成的。中世纪早期,依据日耳曼人习惯法,教堂私有制盛行。采邑领地的领主可以在领地内修建教堂,并指派其封臣或亲属为主教进行管理。他们帮助建立的教会被认为是他们物质财富的一部分。“查理•马特把大量的教会土地封建化用以资助他对萨拉森人的战争,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教士们日益卷入政府必须借以维持活动的体制。”
查理•马特之后,王室不断将大量土地赐封给教会,并给予其各项特权,使教会成长为大领主。“教会的土地占有权和世俗性,跟着时间的进展而给教会带来了政治权力、优越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的资源以及那管理和控制社会的权力。”教会以其所掌握的社会权力和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受到世俗贵族的青睐。他们往往热心于重建教会组织,或捐赠大量地产使其得以扩建。“贵族将土地捐赠给教区,他们则获得神职作为回报。”
教士阶层与封建领主间紧密的政治、经济联系,使教士深深地卷入了封建体系之中。“德意志大批资料表明,在封建时代,教会中最重要的职位,照例几乎完全由贵族出身的人充任。只在中世纪后期,这项独占性才开始被打破。”贵族往往拥有绝大多数的重要教职,高级神职人员往往接受大量的土地分封,以领主的身份成为封建统治阶层的成员,或者受到世俗贵族的大量捐赠,二者形成政治联盟。这一时期,教士的构成以贵族为主,“基督教在本质上发生了空前深刻的变化,它已成为军事贵族的宗教,随着这些军事贵族成为基督徒,他们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必然也融入了基督教”。
中世纪早期,基督教实现了完全不同于罗马时代的与日耳曼社会的融合,它进入封建体制的深层,用等级制框定西欧中世纪的整体社会结构时,也将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建筑于封建体制之上。僧侣阶层置身封建关系中,获得与世俗贵族同样的社会权力和地位的同时,也承担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的义务。“基督教日益增长的一种重要职能,就是通过象征和礼仪使已经取得的实际权力合法化或规范化。”
僧侣阶层对于等级制、社会权力理论的阐述,也是教士对自身合法性的定位过程。直至新兴社会阶层兴起,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趋向日渐明晰,教士的自我定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12世纪以后西欧社会结构的新特点
12世纪的西欧社会内部涌现出了新的经济力量。为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增加其收益,领主阶层试图通过各种强制措施弥补劳动力的变化所带来的损失。“地租制的迅速发展,是12世纪的一个特点。”新兴的经营方式促进了庄园制度的解体。新兴雇佣关系剧烈冲击着以土地为主要载体的人身依附关系。自由劳动的兴起成为农村社会结构变革的重要表现,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农民与领主建立租佃关系,更大程度地主动控制和安排土地经营,并保有大量的劳动产品。
同时,处女地的开垦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不再拘囿于固定的土地上,而是具有流动性。“‘客籍民’自从12世纪初以后愈来愈多地出现了,他们……是寻找新土地耕种的移民。”农民阶层得益于租税的固定化,在物价上涨和生活费用提高的背景下,农民的收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依附关系减弱,伴随雇佣劳动的出现而逐渐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农民的个体性日益增强,他们需要更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富裕农民兴起,他们得以逐渐积累财富,成为社会中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城市的兴起代表着一种新的生产财富方式在封建体系内部日益活跃起来,商业和手工业成为脱离封建体系下的土地关系而独立的行业。城市对于封建依附关系的排斥和对居民自由的维护,吸引了大量的庄园工匠和依附农民。他们进入城市,可以同其他的市民获得同样的法律地位。城市的市政管理以及商业经济活动中,市民更大程度地享有人身自由,城市自治共同体的建立是西欧社会结构变化中最为显著的环节。经济活动的个体性在城市表现得最为明显,工商业者独立控制商业、手工业的经营,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市民对个体性经营和发展的要求开始与宗教法权相冲突,改变已有的宗教伦理已成为迫切需求。财富的增长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市民阶层日益要求冲破封建体制的束缚,他们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成为新兴王权的支持力量,在社会经济、政治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特点之一是,经济活动的个体性增强。新的经济力量及经营方式日益要求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人的个体性在经济活动中更加凸显。经济活动的个体性在宗教领域的反映是信仰的个体性化,它以广泛迎合平民信徒的通俗布道宣讲和维护了基督的福音,使持不同观点的人对传统价值观提出了质疑和挑战,这种反映信仰个体性化的教会吸引了众多的听众。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将自身的社会经济、政治要求融入对教义的理解当中。12世纪活跃的社会宗教运动则是这一过程的开端。
卡特里教派和韦尔多教派的发展与壮大都造就了大规模群众性运动。教会主张清贫与大众布道,不同社会阶层的观念反映在布道士的宣讲内容中,布道士通过对社会现实的敏锐观察,将对教义的阐释引向新的发展方向。“教会为社会各阶层制定了伦理行为规范,在12世纪末教会为适应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布道特别以骑士、十字军士兵、商人、家庭主妇和农民作为对象,是对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信仰的个体性化发展为教士阶层的结构变化奠定了基础。
社会结构变化中的教士阶层
十三四世纪,大量富裕农民、城市手工业者进入教士阶层。神职人员的构成开始由大量来自等级体系的下层信徒补充,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同社会结构变化的结果。一方面,富裕的下层信徒逐渐有能力承受充当神职人员所需的财产要求;另一方面,教会组织面临社会结构的变化,试图寻求新的社会支持。这一时期,神职人员的充任日益表现出与下层信徒的紧密联系,贵族出身不再成为衡量选任教士资格的首要标准。富裕的下层信徒开始参与对修建寺院的资助,他们将加入教士行列视为进入上等阶层的途径,也是参与教士等级社会权力的途径。同时,教士内部职务及薪俸的变化使教士更加广泛地与社会各阶层建立联系,并使教士与世俗人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
中世纪后期,教士群体的构成包括乡绅、贵族、市民和农村人口,但各部分的确切比例尚不能确定。贵族对神职的独占性已被打破,下层信徒可以凭借一定资产进入教会机构任职。“大部分教士来源于中等家庭,乡村中的约曼和富裕农民,城镇中富有的手工业者。担任圣职的人需要缴纳昂贵的费用,并且每年要有最低限额的财产公示,只有富裕者才能承受。担任圣职的候选人需要保证经济独立和财产安全,并公示最低财产数额,大约是每年40先令。1387—1543年间大约14%的约克自由手工业者获得神职。”
新出现的宗教派别开始吸收平民进入教会组织,“法兰西斯派和多米尼克派,从平民中补充神职人员。托钵僧在城市内建立了他们的寺院……他们使用方言布道,随便在什么有人集聚的地方,在城市广场上,在市场和市集上,甚至在乡间十字路口都可以”。这一时期,教士社会身份发生变化的同时,教会内部职业结构也出现了新的特点,神职人员的流动性增大,表现出与世俗社会更加紧密的联系。“1291—1535年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区大部分教士无法获得固定薪俸,因而不得不依靠临时性收入。”
非薪俸神职逐渐增多,产生的结果之一是,牧师可以兼任其他教会机构中的临时性神职,并接受短期俸禄。临时性雇佣教士的增多刺激了已呈现新特点的教士职业结构的变更。兼职需要得到教皇特许,从约翰二十二世于1317年诏书起,无执照和任意的兼职将受到制止。
尽管如此,兼职现象仍然持续不断。教区体系内,神职人员的需求量增大,教会机构以临时性任职的形式招募教士。他们往往有更多的行动自由,那些希望进入大学研习,或者去朝圣的教士们被允许离开,在他们离任期间,教区则雇佣其他人来补充。教士可以通过兼任多处职务获得更多收益。“红衣主教奥尼鲍尔都•盖塔尼(1350年)身兼数职,包括诺丁汉和白金汉郡的总执事,同时领取科林汉和费特沃斯(分别位于林肯和奇切斯特教区)的薪俸,一并任职于梅德斯通(肯特郡)和格林斯蒂德(苏塞克斯郡)的教会机构,全部薪俸合为785马克(折合为523英镑,3先令,8便士)。”
在教区体系之外同样存在着短期雇佣神职人员的情况,“材料表明。1350年之后,私人教职的雇佣现象大量增加,教区记录显示私人小教堂和礼拜堂同时普遍建立。”这些私人礼拜堂的建立者不仅包括贵族,也包括富有平民,很多城市行会等团体雇佣兼职神父兼任礼拜堂的职位。这些兼职神职人员的薪俸以世俗人的捐助为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世俗人对任职教士的影响和控制增强。教士职位的流动性表明了教士阶层已突破等级体系的隔绝性,与通俗布道的盛行相伴随,教士受雇于世俗团体,反映出教士与社会各阶层普遍的个体性联系增强。教会内部职业结构的变化不仅表现在教士职业的流动性、受雇于私人机构等方面,同时,在教会机构中任职的世俗人数量也不断增加。“从14世纪起,教会律师的职位由已婚世俗人担任变得越来越普遍。”
他们并未取得神职,生活状态上完全为世俗人,尼古拉将其列入教会职员的行列,他们服务于教会,领取报酬,教会工作已成为他们世俗工作的一部分。这一群体的出现,也是新兴知识阶层兴起的结果。
神学不再占据知识教育的垄断地位,世俗的教育内容被广泛接受。教会与新兴知识阶层的合作也成为教会阶层社会构成变化的一个表现,教士与世俗人间严格的界限已趋于模糊,世俗人可以不获取神职而任职于教会机构。教会逐渐打破对教士严格的身份限制,以吸纳广泛的社会各阶层的人员服务于教会。这是教会对社会结构变化的现实所作出的反应。基督教在西欧封建时代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极大的可塑性,教士对社会的敏锐观察起到了先导作用。新阶层的兴起,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全面参与,使教会无法继续以森严的等级制社会体系和传统的社会权力结构来确定自身的合法性,而是突破等级的界限,用普遍迎合民众的宗教形式来赢得广泛的支持。基督教成为中世纪西欧社会调整秩序的有力杠杆。作为社会中一个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实体,教会通过自身的变革极大程度地促进了新力量在经济、政治及思想领域的迅速发展,由此,中世纪西欧社会新兴阶层的影响才可能迅速蔓延至社会各个领域,社会宗教意识的新变化则成为其中一支重要的推动力量。
教士阶层构成的演变与社会宗教意识的变化
教士阶层的构成变化伴随宗教思想表现出新的特点。中世纪早期,伴随封建制度的确立而形成的宗教法权和宗教思想禁锢着人的个体性。十三四世纪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体性发展促使信仰的个体性要求日益强烈。不同社会阶层在与代表封建等级社会体系的宗教法权对抗过程中,将自身对旧有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质疑与新的社会要求诉诸对教义的重新阐释中。社会宗教运动并非是单纯的教派分歧,而是反映了变化着的社会结构中新兴力量的社会诉求。进入教士群体的新兴阶层成为新的社会宗教意识发展和传播的有效力量,他们不断完善对教义的阐释,通过布道和大学的讲授传播给民众,并得到强烈的反响。宗教意识的新变化来自于社会结构的变革,反之又将对重新框定社会结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古典哲学的复兴和自然科学的建立使人对自身有了科学的认识,这一认识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更加凸显。新的思想趋势与传统信仰和教义间的矛盾是促使传统宗教思想发生变化的动力,进入教士群体的新兴阶层,则是新思想发展和传播的重要载体。12世纪的教会学校聚集了众多研究神学和法律等领域的教士学者和修道士,大批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进入他们组建的一些学术团体进行研习,例如著名的波隆那大学,“从一开始便成为伟大的法律研究的国际中心……那些在意大利城市的政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律师和政府官员都到这里来接受教育”。
对宗教问题的讨论激起了人们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在激烈的学术辩论中,社会宗教运动发展起来,人们日益质疑宗教法权对社会活动的限制,主张重新思考人与上帝的关系,由外在的效仿基督的生活方式,转变为寻找内在的上帝。阿伯拉尔将神学信仰与哲学的理性原则结合起来,为基督教思想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13世纪,大阿尔伯特对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全面介绍,为基督教理论的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托马斯•阿奎那成长于意大利贵族家庭,求学过程中加入了多米尼克修会。13世纪的多米尼克修会教士由大量平民补充,修会的的托钵僧们“致力于调和亚里士多德和基督,托马斯•阿奎那及其同伴在完成这项工作上,做到了一切能够做到的事”。阿奎那将理性植入信仰之中,以基督教信仰为基础,吸纳了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诸多伦理元素,协调了宗教与哲学、理性与信仰的关系,并延伸出关于整合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框定政体形式、论述对法的基本观点的一套理论体系。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人的精神存在与物质存在,由此,后世学者区分了精神与世俗,从而逐渐形成了更深刻的自我认识。14世纪杰出的大众布道士陶勒出身于斯特拉斯堡一个富裕市民家庭,大阿尔伯特和艾克哈特的理论对其影响颇深。陶勒主张,人要认识存在于人本身中的上帝,就要充分地认识自我。他认为,人要效仿基督的贫穷,即应该按照上帝的精神生活。
他将贫穷解释为精神的贫穷,这区别于与之相分离的物质贫穷。这一观点否定放弃财产的必要性,迎合了市民阶层的需求,使享受物质生活成为与个人救赎不相违背的原则而被广泛接受。“在宗教观念上,把精神世界与物质世界区分开,是人的自我认识不可少的一个过程,没有这个过程,人文主义思想就很难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没有这个过程,自然科学和宗教就不可能在社会中共存;没有这个过程,西欧社会制度的转型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教会学者对教义的新阐释克服了传统解释对新兴社会阶层的束缚,并将宗教理论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理性与宗教信仰的结合是经院哲学体系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理性的强调加深了人的自我认识。这是社会经济活动个体性形成的结果,是对自我的深入理解,是民众重新思考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前提。进入教士群体的新兴阶层不断发展和完善新的社会思想,逐渐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并试图重新框定西欧社会结构,最终于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中引起了社会的剧烈变革。
综上所述,十三四世纪教士阶层社会构成的变化是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结果。教士已不再是构成单一的群体,“12世纪的大部分变化都适合于特权阶层的口味,而13世纪则表现出更明显的把信者视为一个整体的意识”。教会的发展日益与社会各阶层建立广泛联系,而不是拘囿于严格的等级限制和与贵族的紧密联系,宗教信仰逐渐反映人的社会生活和社会要求。教士阶层构成的变化是第三等级兴起的客观结果,以教士群体的新成员为主要载体,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开始被教会所接纳。新兴阶层以宗教的形式表达其社会要求,并被主流意识形态所接受。教义理论作为中世纪西欧社会的精神指导力量,其变更和完善对社会结构的重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基督教作为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塑造者之一,再次成为塑造社会结构的引领者。对新兴社会阶层的接受使教会开始以另一种方式关注世俗社会。面对社会结构的新变化,教会通过组织的变化及教义理论的更新,重新进行社会定位,并以新的形式继续充当社会精神领袖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