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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说明了经济社会学中,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架构。首先,本文分析了社会学、经济学关于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演进历史。说明了目前经济社会学关于制度与行动相互作用的二元框架:制度为行动提供目标、背景、手段,而行动者通过不断的选择,决定制度的有效性与发展方向。其次,本文介绍了制度与行动关系的分层结构,说明了制度关系架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度的稳定性与多样性、制度的渊源、制度的有效性。最后,本文总结了制度与行动关系理论架构的作用。
关键词:制度;行动;经济
社会学制度既是一种宏观的社会设置,也对个人行动具有直接的限制和引导;制度本身也是社会建构的过程和结果。“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1]制度是连接社会与个体行动的最重要的中介。在社会学中,制度与行动分别代表了社会从宏观(结构、传统、文化等)到微观(理性行为、个体间的互动等)的两极。在以往关于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研究中,始终存在整体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分歧。整体主义认为社会制度等宏观现象不能被简化为个体行动者的行动准则,结构(国家、制度、习俗等)决定人们的行为;社会是独立的宏观存在。而建构主义强调人类的行动基于个体的理性,社会制度等宏观现象是个体行为的集合产物;社会并不是独立的存在,而只是个体行动的结果。整体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分歧,代表了对社会的本质、社会的本源的截然不同的视角。①然而,在社会学发展中,这两种视角及其分别侧重的理论、概念,对于社会都有一定的解释力。从而,对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研究,已不再是“何者具有决定性”的问题,而是:如何认清不同概念的适用领域,从而构建兼顾宏观与微观的社会学理论框架。在这一方面,经济社会学在沟通宏观与微观,解释制度与行动的关系上,已形成了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本文将梳理社会学中整体主义、个体行动理论的发展与融合,并通过制度层次、制度分类总结经济社会学如何将制度与行动整合于其理论框架之中。
一、制度:整体观和个人行动理论的渊源
(一)社会学中的整体观传统社会学关于制度的看法,经历了由视其为绝对客观的存在,到重视行动者选择的发展历程。早期社会学对制度的认识是整体主义的,这种整体主义的传统长期影响社会学的研究走向。其中,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的定义最具代表性。迪尔凯姆认为: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事实,主要是公众意见、社会心理、思维模式和社会规范;社会事实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形式和存在方式,社会学应视社会制度为既定的客观存在。在迪尔凯姆那里,社会事实或说作为客观存在的制度构成了社会秩序,而他对行动者的能动地位则给予忽略或存而不论[2]。帕森斯也注重社会的整体性和客观性,他将社会视为整体的社会有机系统,认为制度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在他的理论中,规则构成社会对于个人的社会角色的期望,制度是一组制度化了的角色或者地位关系,它们整合在社会系统中;社会系统针对功能和问题而设立;人们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是规范和规则的集合和表现。虽然帕森斯认为制度理论必须把行动者的选择行为结合进去,但是他又认为行动者的选择必须在制度约束中进行。他在强调制度对行动者的制约的时候,是从制度对行动者的利益的角度考虑的,这种利益是通过制度内的激励措施来完成的[3]。默顿认为,社会制度对行动者有两重作用:一是对行为进行约束,二是激励和压制行为。而这种机会的选择也是在社会制度所能容许的范围内进行的[3]。其后的社会学研究,渐渐重视行动对制度的影响甚至建构。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现有的规则和资源分配体系对制度的强化作用,而同时也注意到行动者对制度的选择性利用对制度形成的影响。制度是社会互动的结果,已经存在的规则和资源分配会形成某种权力,形成制度建立和复制的基础。制度一方面会限制行动者,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行动者提供中介[4]。近几十年,社会学传统的整体主义出现式微,宏观理论、宏大叙事渐成理论家的思想游戏,其对社会的预见力和解释力都不尽人意,这是促使社会学转向个体,转向中观层次的根本原因。经济学历来重视通过理性解释个体行动,并在此基础上解释社会。近代经济学认识到完全依赖理性来解释行动存在欠缺,在分析行动时引入制度因素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经济学对社会行动的解释的有效性,是促使社会学重视个体行动的重要原因。以下梳理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经济学理论来源。
(二)个体行动:经济学中的建构主义传统传统经济学把理性视为单个的行动主体拥有的、先验于制度的属性。对此,本文不多做说明,而主要介绍经济学传统中对制度的认识。1.制度只被视为背景传统经济学认为,对行动主体的策略行为而言,制度构成场景或者游戏规则,行动主体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早期制度学派学者康芒斯就认为:“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5]更明确地说,制度是个人行动的限定条件,而不是决定条件。这也反映了传统经济学并不重视制度对行动的作用,而只视其为相对稳定不变的背景。经济学家沃尔顿•哈米尔顿对制度做如下定义:“制度意味着一些普遍的永久的思想行为方式,它渗透在一个团体的习惯中或一个民族的习俗中……制度强制性地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可行范围。”[6]道格拉斯•诺思如此定义制度:“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7]2.制度作为手段供行动者选择随着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者渐渐发现人类完全理性假设的不足,并逐渐发现制度的重要性。“人们正日益认识到,制度构成关键的社会资本:可以说,它们是导引人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软件’。实际上,我们正发现,软件通常要比硬件(有形事物,如物质资本)更重要。”[1]科斯指出交易成本对于行为者的行为选择非常重要,他认为只有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完全理性假设才能成立。而交易成本问题本质上是信用问题,在信息代价较高的情况下,不同的制度环境有着不同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也就不同。因此,在经济学中,制度由不变的背景,变为可供行动者理性选择的一种手段;或者说,虽然制度有限定性,但行动者基于理性对不同制度进行有选择的利用。这样,行动者对制度也产生了影响。理性制度主义把“理性人”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理性人”是受制度、情景约束的,并通过理性计算来达到目标。该理论把正式制度安排作为主要的解释变量来解释和预测行为及个人行为所带来的集体结果。在制度和行动者的关系上,强调制度对行动者的制约作用,即:制度提供了(也限制了)行动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所能采用的手段;在这里,行动者遵守制度不是因法律或道德因素,而是经过理性计算认为这种遵守能带来某种利益,行动者遵循的是一种利益导向逻辑[8]。张旭昆认为,行为主体的博弈策略集是制度的函数。制度决定了不同行为主体的不同策略集。行为主体的目标集包含各种目标及其期待值。可以把主体的各种目标分成制度目标和局势目标。前者表明主体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后者表明主体在一定制度下希望出现什么样的局势。主体根据自己的目标集合和所面临的特定局势,在现行制度所决定的可行空间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可以把这种行为称作遵从现行制度时的最佳行为。当所有主体都采取各自的最佳行为时所导致的特定局势,就是博弈的解。在这种局势中主体所处的境况,可称作他的最佳境况[9]。3.制度为行动提供目标和意义而组织制度学走得更远。与理性制度主义的观点不同,组织制度学派强调人的行为经常不受功利主义的驱动,而是在强制、模仿以及规范的压力下,更多地出于合法性的考虑。该学派通过微观层面个体的认知特点来解释宏观层面的制度化过程中的趋同现象,指出行动主体的行为偏好来自制度,而不是先验的存在。行动主体关于利益和目标的界定是在具体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的[10]。至此,在经济学的视野中,理性与制度已经是不可分割的了。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等制度性因素直接塑造行动主体关于目标和利益的界定。所以要了解行为,首先要了解具体的制度性环境,否则只能十分空洞地设想行动主体的行为动机。4.制度是行动的结果更进一步,有的学者认为制度是行动者建构的结果。“制度不是将存在的价值内化给个体,而是一个在个体互动的过程中被建构出来的产物。当行动主体对行动的意图达成集体的理解时,行动就会变成惯习,而惯习则是制度的基础。”[11]有的研究认为制度是社会不同主体间互动的结果。日本新制度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指出:关于制度有三种定义,一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参与者,尤其是组织;二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规则;三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均衡解。他本人倾向于第三种定义,但提出了修正意见,把制度定义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理念的自我维持系统[12]。总之,在经济学的视角中,制度从稳定的客观环境转变为限制和激励人们理性行为的重要条件,甚至是人们行为选择的直接结果。
(三)制度与行动:从“二元对立”到“二元化”总之,随着社会学与经济学的发展,对制度与行动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已经认识到,这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关系,而不是单向的决定关系。吉登斯从理论上结束了以往的“二元对立”。吉登斯注重消除各种理论中的“二元对立”。他试图通过“结构化”的概念消解制度结构与主体建构之间的矛盾,他将“结构”理解为不断地卷入社会系统的再生产过程之中的规则和资源。社会结构不仅对人的行动具有制约作用,而且也是行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中介,它使行动成为可能。因为行动者的知识具有反思性和实践性,所以行动者的行动既维持着结构,又改变着结构。同时行动者的知识又是不完全的,故而其行动总会遇到社会结构的“未被认知的行动条件”并进而导致一些“非预期”的行动后果。在吉登斯看来,日常生活中的规则是与实践紧密相关的,它们不只是对人们行动的概括,而且对行动者的行动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同时,行动者运用自己的知识去采取适当的行动,测试和确认其行动所牵涉的规则。因而行动者在采取行动达到自己的目标的同时,也再生产出社会结构。所以,吉登斯认为:“我们把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特性称为结构性原则。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延伸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称其为制度。”[13]通过吉登斯,社会学对于制度与行动的关系的认识,实现了从“二元对立”到“二元化”的转变[14]。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人们更加强调制度的实践性和有效性,而不是合法性。总之,制度为行动提供手段和目标,而行动是在对制度的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是一种互构的关系。既然行动与制度是不可分割的同一系统的不同侧面,接下来要做的,就是通过分层、分类,将制度与行动纳入一个有机的理论架构中。
二、关于制度的分类或分层
在由制度到行动的关系结构中,可以从四个角度,对制度进行分类或分层,包括不同制度在制度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度的稳定性与多样性、制度的渊源、制度的有效性。
(一)不同制度在制度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较早对于制度内部层级的划分以人类学的划分为代表。马林诺斯基认为制度是以文化为基础的组织和组织化。每个制度亦即活动的组织化类型都有确定的结构。而基于文化系统的制度是一个整体。他将制度分为宪纲、人员(组织或群体)和规范或规则等不同的类型和层次。其中,宪纲是制度的最高和宏观层次的,人员(组织或群体)和规范是中观层次的。在两者的相互关系上,宪纲是主导性的,而人员(组织或群体)和规范及规则是相对从属性的。他对于制度的分类和分层是:“我将把人类组织起来或进入已经存在的组织所追求的价值体系定义为制度的宪纲。我将把制度的人员定义为依据确定的权威原理、功能分工原理和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原理组织起来的群体。一个制度的规则或规范是由其成员所接受或被强加的后天习得的技能、习惯、法律规范和伦理指令。或许已经显而易见的是,人员的组织及其派生出的规则的性质都与宪纲有明确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人员与规则都视宪纲而定并从宪纲衍生而来。”[15]由此看,马林诺斯基将价值体系视为制度系统的统领性的部分。价值体系指导的中层原则和以下的更具体的规范。此后的关于制度体系的理论,也大多将价值(包括意义、道德等)作为制度体系的统领性部分,而在其下又有中间层的原理,而与行动者关系最密切的是一些具体惯习、规范。
(二)制度的稳定性与多样性介绍了制度的分层,自然就引出制度的稳定性的问题。简单地说,处于制度顶层的价值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而在长期内相对稳定。而处于行动层面的具体惯习和规范则容易产生变化。或者说,具体行动层面的规范更具有多样性。由于社会情境的复杂多变,会产生出多样的行为选择,行动者可以在多种规范中进行选择,也可以创造新的行动选项。之所以强调制度的稳定性与多样性,是为了说明行动对制度的建构过程,这一点在后面会更进一步说明。
(三)制度的渊源制度的渊源是与社会的权力结构紧密相连的,简单地说,就是制度是否由某种权力主体(通常是国家)制定。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作为一个整体或一个系统的制度,是由社会认同的非正式规则、国家制定的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和层次构成的。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以及契约等,从本质上讲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观念、习俗、惯例等,具有经验性和自发性,是靠长时间的经验积累产生的[16]。与诺斯的分类相类似,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依据规则的起源把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两大类。他们这样定义内生制度:“一种可能性是规则及整个规则体系靠人类的长期经验而形成。……有的规则如果被足够多的人采用,从而形成了一定数量(临界点)以上的大众,该规则就会变成一种传统并被长期保持下去,结果它就会通行于整个共同体。……因此,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种渐近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而发展起来的,我们称这样一种规则为‘内生制度’。”内生制度很好地诠释了行动者对制度的建构过程。而外在制度“……因设计而产生。它们被清晰地制订在法规和条例之中,并要由一个诸如政府那样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正式执行。……这样的规则最终要靠强制性法律手段来执行,如通过司法系统。我们称这种制度为‘外在制度’。……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制度互补:例如,司法系统是否支持一个社会的道德、文化习俗、惯例和礼貌。”[1]同样的,成文制度与不成文制度、“书本中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等相对的概念,都是基于这种分类标准的。既然现实中存在正式制度(或外在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或内在制度)之分。那么也就引出了在现实中究竟哪些制度得到了人们的选择,也就是制度的有效性问题。
(四)制度的有效性关于制度的有效性,张静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张静提出了“真制度”和“非真制度”两个概念。她说“结构-制度分析”一词中所说“制度”“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规定’,因为没有实际作用的‘规定’并不是社会规范意义上的‘制度’,制度可能潜藏暗中,但必须是真正规范行为的东西。……制度有文字或非文字的形态,许多制度规则是以非文字形态的形式存在的,例如人们所说的惯例,传统或文化。但是,无论以什么方式存在,第一,它应实际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第二,它包含着一系列人们熟悉、效法乃至认同的基本原则。”[17]简单说,她认为人们在现实中真正不断被行动者重复选用的规范才是制度。所以,只有不断为行动者选择的规范,才构成有效的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决定了制度的发展方式。制度的持续和演进是通过多数行动者反复选择而实现的。
三、总结: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框架
(一)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框架通过对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梳理,现在总结概括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架构。具体见图2。总而言之,制度是行动者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建构的,对于具体行动者制度是先在的,制度为行动者提供意义和选择。制度的顶层是价值层面,价值层面会对其下的各层面提供指引。制度有多样性,制度的价值层面相对稳定,而具体的行动层面则依情境而有更多的选择。基于是否由权力实体认定,可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那些在现实中被行动者重复选择的制度,被认为是有效的。图2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框架
(二)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框架的作用了解了制度的分层、分级,有助于指导我们的研究和对现实生活的分析。首先,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具体制度的内涵。虽然在研究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量使用制度、规范等词语,但根据具体情景,这些词语的指向是不一样的。了解了制度的分层、分类,就可以更清楚其在分析和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制度同时具有渊源上的合法性和现实的有效性。制度提供手段,特别是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都提供行为选择的情况下,制度的有效性就显得更加重要。例如,具有权力合法性的正式制度如果不能具有有效性,仍然会是一纸空文。再次,长期来看,制度是通过行动者的选择而建立的。因此,认可或遵从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对制度的建构十分重要。脱离行动者习惯、得不到行动者认可的制度很难有效存续。最后,虽然制度的演进,多数是由下向上通过行动者重复选择的渐进过程,但制度的价值层面具有引领和指导性的作用。所以,在价值层面的变化,或者说人们对价值、意义的看法的改变,能够自上而下地改变制度体系。因此,在观念上的改变,往往是社会变革的先导。
作者:隋嘉滨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