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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制度文化的社会学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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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制度文化的社会学分析

有学者认为,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因此,建设民主、科学、平等的制度文化,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协调配置,是当前高校面临的迫切任务。尽管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已经在理论上取得了合理性,成为众多学者的共识,而实践中如果说大学制度维护并体现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那么建设崇尚学术、学术自由、学术平等的制度文化当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本文正是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大学制度化的过程,从中窥视其核心价值取向。本文主要从大学内部来审视大学制度,而不是大学的本身或大学与外部的关系。大学制度文化贯穿其运行的全过程,包括谁制定大学制度、大学制度维护谁的利益、大学制度谁来执行。

一、大学制度的主体:谁制定大学制度

谈到大学制度的主体,要首先考虑大学的群体。显然,大学是由教师群体、学生群体、行政人员群体等组成。究竟哪个群体会是我国大学制度制定的主体,我们可以对现有的调查统计进行分析。张德祥教授对学术人员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进行过调查,调查选项覆盖了教学制度、科研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基本囊括了大学制度的外延。在被调查的451人(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中,超过半数的人没有机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并且有机会参与决策的形式主要是座谈会,因此,并不能说教师群体参与制定学校的重大制度,他们在学校制度制定过程中只是参与了咨询讨论,也就是说在制度的制定中发挥的作用甚低。因此可以说,教师群体并没有获得我国大学制度制定的主体地位。一个群体成为大学制度制定的主体则意味着其处于学术权力或行政权力或学生权力的主导地位。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某种权力的取得过程也往往是该种权力被赋予的过程。如作为“学生大学”的典型代表博洛尼亚大学,1158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颁发了《居住法》(ConstitutioHabita),并且获得了教皇的首次确认。按照该法律,神圣罗马帝国各个学校设立的条件是成立由硕士(master)主持的学生协会,规定由学生付给教师报酬,而不是相反,从而授予博洛尼亚独立办学的权利,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不能随意干涉学校的内部事务。巴黎大学同样如此,先是1200年菲力普二世认可了巴黎大学教师、学生社团存在的合法性,接着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又批准了巴黎大学的条例。此后,巴黎大学成为“教师大学”的典型代表,并成为欧洲北部大多数大学采用的模式和效仿的榜样。我国大学制度的制定主体同样也是依据法律所设定。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职责主要内容之一是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大学制度的特征:大学制度维护谁

就大学内部制度而言,大学制度主要包括大学组织制度和大学运行制度。对我国来说,大学组织制度主要是指院系设置和职能部门设置、职位配置及职权划分等。大学运行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制度、学科建设制度、科学研究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学生培养制度等。我国大学的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表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等级分明等级分明集中体现在大学的组织制度上,现在我国大学一般都采用直线职能制的组织结构。党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拟定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计划、方案以及有关指令统一由直线领导者(即校领导)批准下达。这种组织结构形式的权力向上倾斜,向下覆盖,基本上是集权于最高层,下级重在执行,是一种典型的集权式组织结构。同时这种组织结构层级也比较多,从校长、副校长、学院,直至学系、教研室。我国大学一般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学校下设若干个学院,学院下设若干个学系,系主任对院长负责,院长对校长负责,校长对党委负责。校院系分别以行政级别相对应,校级或是部级或是厅级,院级一般是处级,系相当于科级。

2.工具理性工具理性集中体现在大学的运行制度上。首先表现在频繁引入量化考核评价体系。人事考核制度、教学考核制度与科研考核制度是大学内部制度的核心,而考核最常见也最普遍的手段就是量化,把一切有形和无形的知识传播、运用和创造数字化,把各类学术活动换算为分值,把分值进行简单累加,累加的结果就成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其次物质激励从手段变成目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涉及高校改革的文件中先后提出“运用物质激励手段”、“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功能”、“健全分配激励机制”等,并以工资和津贴构成物质激励的要素。在外部激励制度的引导下,大学纷纷在各个方面推出各种形式的物质激励,教学奖励、科研奖励多以物质形式兑现。当大学强化物质激励导向的时候,教师开始逐利,教学、科研、职称都有了明确的物质指向,对教师来说,学术从职业变成了执业、变成了营业。对于难以量化的育人则失去了动力,教师在增加物质收入的同时,却不断引发全社会对师德的质疑。有学者对此做出评价,行政集权定势之下,专业人员成了依附于管理者的“打工仔”,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无评判的权利。量化管理,使专业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标准”生产精神产品,否则便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3.组织目标至上从宏观来看,大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组织中的系统之一;从微观来看,大学是学者的集合体。于是,大学的目标就发生了分化,出现了多元化的大学目标,即大学目标国家化、大学目标社会化、大学目标学者化。许多学者认为,大学学者目标与大学目标一致。这种观点固然有其充分的历史和现实依据,大学起源于学者自发的聚集,大学是学者的行会;学者为教学而聚集,大学为教学而存在,教学是早期大学唯一的职能,大学的目标与学者个人的目标是高度统一的。从英美等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来看,通过建立健全学者学术权力的保障机制,也保证了大学目标与学者目标的高度吻合。综观我国大学的目标,很显然,大学组织目标与学者的目标产生了相当大的分歧。那么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在我国,大学自产生起就担负着国家兴衰成亡的重任,国家事业单位的组织性质履行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的政治责任,这是大学目标国家化的原因。同时,大学越来突出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也强化着大学目标的国家化(小社会、大政府使然),倒是学者追求学术、崇尚学术自由的目标缺乏保障机制而无法有效保证。站在大学组织目标国家化的视角,我们就能够找到一系列违反学术规律的大学制度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大学管理人员官员化,管理机构类似行政机构,行政人员把握大学的发展方向,分配大学的办学资源,包括对学术的支配,如对教学、科研的考核量化等。以上,对大学制度特点的分析分别是从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运行视角进行的,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运行构成了一个闭合的自足系统,围绕这个自足系统而确立的大学制度,其利益指向显然不是学者,而是指向国家行政权力的代表———学校的管理人员,又称行政人员。

三、大学制度的执行:谁执行大学制度

大学制度的执行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制度执行的主体,二是制度执行的客体,这两个问题都需要明确。我们首先看一下,美国大学是如何执行大学制度的:系务会一般处理教学事务,而系执行委员会则为解决一些敏感性问题而设。系执行委员会由系里已取得终身制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对系的财政使用分配有控制制和调配权,最重要的是,系里招聘教授以及教师晋升和取得终身制资格,都必须首先得到系执行委员会的同意。正副教授除了有权参加系执行委员会外,还有机会被选为学科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按照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生命科学等成立的不同学科的执行委员会,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审查各系所推荐的申请终身制教授的人选。每个执行委员会制定标准,审查申请者的著作、论文等资料后进行投票表决。如果表决通过,则呈报给院长。除了因经费因素外,院长和校长很少有否决学科委员会决定的机会。

很显然,美国大学制度的执行主体是由教授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制度执行的客体是由院长、校长等组成的管理群体,也就是制度的遵守者。相比较,我国大学制度执行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更没有相应的类似执行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缺乏制度执行规定,强势的权力就会发挥作用,行政就会成为主导力量。职能部门和院系行政担当大学制度的执行主体,在制度执行主体与执行客体的二元对立中,教师往往成为制度遵守者,也就是制度执行的客体。因此,在现实中就会出现教务处决定、评判教师的教学行为并做出奖惩,科研处决定、评判教师的科研行为并做出奖惩,人事处主导教师职称的评审权。

综上所述,在我国,谁制定大学制度、大学制度维护谁、谁执行大学制度都很清晰地指向了行政群体。其实,谁制定大学制度、谁执行大学制度也必然决定大学制度维护谁,当行政群体以制度化的方式主导大学的时候,行政文化必然袭击大学的每一个角落,从而带来大学的行政化———等级制与命令服从、官本位文化联系在一起,排斥学者追求学术、崇尚平等;工具理性与功利思想相关,排斥人文价值。当然,行政文化最大的优势在于排斥个体的差异性,以组织的统一性追求效率,解决了组织的涣散与无序的问题。因此,如何发挥行政的效率价值,并与大学组织的学术性相融洽是我们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时需要格外关注的。

作者:薛雅 单位:南京审计学院 经济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