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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我国社会管理不断地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处于转型升级中,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成了一种平等合作、政社良性互动的关系,不再是一种领导被领导、指挥被指挥的关系。而在社会生活中,现代行政法更强调社会的自治和参与,是以民主行政和合作治理为基础的行政法。因此在当代公共社会化背景下,行政法能够促进社会管理模式转型升级,能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于我国深化政治、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以及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社会管理模式;转型升级
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必须要把握好的工作。党的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并且报告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对过去5年的社会治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做出新的部署,高度重视社会治理问题,明确指出了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社会管理社会化、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是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转型的必然方向,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促进社会管理模式转型升级,从行政法角度上,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特色的社会管理之路,我国深化政治、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以及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管理概述
从广义上来说,社会管理是指在社会生活、结构、制度、事业和观念等各个环节中,政府和社会组织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从狭义上来说,社会管理涉及的范围一般也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指的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治理,是政府的一项职能,但排除那些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与政治管理和经济管理相对。而行政法研究领域中,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缺乏内在的理论整合和体系支持,其核心要义是以基层公共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精神文明建设等为支撑系统,以社会风险防控、维持稳定为中心的人物格局,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内涵繁复、范围不够清晰的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党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为了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必须要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才能化解社会矛盾。也有学者指出,促进以形式法治为基础,从行政法治出发,以实质法治为主导,以程序法治为核心;有的学者则认为比例原则是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皇冠原则”。社会管理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部分,能够促使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同时,还能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结合现有资源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形态,推动当前社会部管理模式创新升级,将先进的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机制等应用其中,能够推动我国更好地发展。
二、行政法对社会管理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性
(一)能够创新社会管理主体,促进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转变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从整体发展上来看,我国依靠现代社会管理,虽然逐渐实现了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过渡,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能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健全社会组织法律制度,依靠民间组织,正常展开法制保障,才能推动社会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才能强化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模式转型升级。同时,在社会管理中,为了促使社会资源配置均匀性,还需要通过加快法制有限政府的建立,逐渐将权利下放到市场中,将社会建设和法制政府相结合,以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目标,让权于社会,才能避免利益矛盾发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元的服务,尤其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内容,要实现市场化运作。另外,为了促使公民政治参与经常化、制度化,就需要充分保证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提升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的积极性,尤其是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公民参与机制和通过其他渠道向行政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两个方面内容。由此可见,将行政法融合到社会管理转型升级中,不但能够创新社会管理主体,还能促进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转变。
(二)能够有效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目前,我国市场体系初步确定,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失地农民、拆迁户、城市下岗职工等群体,这些群体属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利益分配的格局上呈现出较为严重的分化。并且在发展过程中,这些人民群众,无法做到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缺乏实现致富发展的资源和机会。如果不从根源上来解决利益分配问题,社会稳定和谐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因此,为了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将行政法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中,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型升级。
(三)能够正确引导社会管理方式,加强对网络业务管理的力度
21世纪是一个网络时代,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社会管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不同利益群体将会参与到其中,利益诉求也呈现出不一致的特征,社会管理由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向综合管理模式转变。由此,仅仅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无法拓展解决这些问题,为了尽可能地保障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应该采取更多的应用服务型手段。另外,为了提升社会管理能力,我国有些地方已经逐渐将互联网、多媒体等信息技术应用到了社会管理中,这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管理目标更好地实现,提升了政府行政效率。同时,为了听取民生和民意,不断完善了网络业务管理政策,通过互联网的正确引导,推动了互联网健康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将行政法引入到社会管理中,能够正确引导社会管理方式,加强对网络业务管理的力度。
三、行政法在社会管理模式转型升级的实施
(一)行政法的执行行政执法的重要问题
就是行政裁量。裁量基准是一种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手段。有的学者认为裁量基准可以有效消除任意裁量,是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创造性运用。但是僵化的裁量基准会使得行政灵活性丧失殆尽。但为了尽可能减少裁量基准的负面效应,如果将裁量基准转化为法律法规,通过多种途径,对裁量基准进行司法审查等方式。如:公务员考试和录用行为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关系到国家是否能真正选拔出具有执法能力的人员,具有可审查性,对人权利义务能够产生实际影响。
(二)行政法的适用法律的实施
离不开法律的解释,行政法的适用与解释是行政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有学者为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指出了规则和方向,提出了行政法解释因素以及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差异。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解释观念阻碍了法律解释工作的开展。如:“谁立法,谁解释”的合理性、解释权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力、为什么要将具有普遍约束力作为司法解释要求。还有学者针认为为了保障行政法的实施,要将《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及时转化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是特殊状态下的临时性权力,应从明确“必要性”标准、规定等方面,对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规制。
(三)行政过程有学者
从过程论角度上,提出应该从行政检查的实体规制、程序规制和监督机制入手,全面动态地看待行政法的实施,构建常态化的行政检查机制。有学者则认为现代行政过程论基于现实行政法实施的过程性特点,将行政过程论引申到了行政法实施的领域,通过对行政法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着眼于同一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各种行为之间的关联,在要求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上,分析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各种行为的阶段性构造,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追求作为整个行政法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
(四)行政法的遵守
有学者认为公民的拒绝权是对公民行政法主体地位的尊重,提出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对公民拒绝权给予了相当广泛的承认,提出源于大陆法系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其设定标准有别于重大明显违法所理解的无效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没有为公民拒绝权提供一个完全对应的分析框架,是对良好行政和实质法治的追寻。有学者认为,在控制行政立法不作为上,应加强行政自制,强化授权行政立法规则的完善以及妥当处理好立法裁量权的使用,对行政立法的不作为问题进行了讨论,能够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社会公众对立法不作为的监督。
(五)法律监督
在行政法中,为了实现法律监督,就要增强社会公众的行政参与性,广义上来说,法律监督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活动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有学者指出,为了有效发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职权,以立法形式规范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并且为了逐步改善行政执法的现状,要以检察监督制约行政权,推动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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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诗淇.浅谈如何制定行政法的管理策略与原则.法制与社会.2016(10).
作者:张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