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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是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种优选模式,它强调以循环生产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表现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从而实现“投入最小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无害化”,最终达到以最小发展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循环经济,是按照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倡导的是一种与地球资源和自然环境相协调、互为依存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一种顺应历史的、全新的经济增长模式。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被循环经济所取代是历史的必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是: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些问题与中国资源利用效率相对低下密切相关。发展循环经济具有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经济效益等积极作用。
为使循环经济法制化,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法补充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6月,全国人大环资委第23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该法案强调以循环发展模式替代传统的线性增长模式。2008年9月,该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将于2009年1月施行。
这部法律将对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的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行业协会在内的主体,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的行为加以规范。因此,循环经济法的颁布,将使企业面临一个崭新的循环经济法律环境。如何在循环经济法律背景下生存,就成为摆在我国企业面前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循环经济立法背景下企业生存面临的问题
企业生存受循环经济规划制度的控制和影响。循环经济法草案第十二条从两方面对循环经济规划制度作了规定:首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等规划时,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其次要求有关政府专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并明确提出规划应当包括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具体指标。因此,企业的生存必然受到企业所在地的经济规划制度的控制和影响。
企业生存受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的控制和影响。循环经济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因此,企业的生存必然受到企业所在地的资源和环境容量的控制和影响。
企业生存受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的控制和影响。循环经济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因此,企业的生存必然受到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的控制和影响。
企业生存受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控制和影响。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循环经济法草案第十五条区分不同情况,对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企业的生存必然受到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控制和影响。
企业生存受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制度的控制和影响。循环经济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制度。重点企业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能耗和水耗企业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因此,企业的生存必然受到国家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制度的控制和影响。
企业生存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控制和影响。循环经济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有关部门要对名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因此,企业生存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控制和影响。
企业生存受循环经济激励措施制度的控制和影响。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各类主体的积极性,激励他们走循环经济的道路。循环经济法草案专设第五章,对激励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第四十三条);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第四十四条);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第四十五条);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及配套金融服务(第四十六条);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第四十七条)。因此,企业生存受循环经济激励措施制度的控制和影响。
企业生存受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的控制和影响。循环经济法草案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循环经济涉及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八条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企业如果违反了循环经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则有可能受到停业、关闭或者最高额为一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制裁。因此,企业生存受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的控制和影响,循环经济法获得表决通过并颁布实施,立刻成为企业面临的生存法律环境。企业如何才能在即将面临的循环经济法律背景下生存,做到未雨绸缪,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制定自己的前瞻性生存战略。
循环经济法下企业的发展战略
(一)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在我国,从事各项事业都要先制定规划,有了规划才有项目和资金。规划是前提和基础。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企业了解所在县、省及国家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于企业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预测企业在未来的前途,而且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出自己相应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使企业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保持与所在县、省及国家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步调一致。
(二)找准自己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循环经济模式”,它倡导的是一种人与自然协同进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发展模式,以实现资源使用的减量化、原料或产品的多次利用和实现废弃物资源化为目的,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最终实现“最优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每个企业在循环经济中,必定处在循环经济产业链条中的某一位置。找准适合企业所处的位置,对于企业实现资源使用的减量化、实现原料或产品的多次利用和实现废弃物资源化非常重要。企业找准了适合自己在循环经济中的位置,可以帮助企业了解自己的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以便预测未来发展前景,并采取相应对策。
(三)制定相关污染物和用地用水控制指标
企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如果企业超出本行政区域内上述指标的许可范围,则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直至被关闭。只有制定了严于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制定循环经济评价考核指标
企业应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企业循环经济评价考核指标。根据循环经济法草案,国家将制定循环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企业要获得较大生存空间,则必须使本企业的循环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严于国家标准。
(五)制定责任延伸制度
企业的责任延伸制度应从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企业应根据循环经济法制定自己承担责任的制度,确保依法生产、依法维修、依法回收。真正做到生产阶段减量化、产品使用阶段再利用、产品废弃后的回收资源化。
(六)制定能耗和水耗指标
企业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能耗和水耗企业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否则,企业将可能因为能耗和水耗不达标而被依法淘汰。要生存就要依据循环经济法制定自己的高标准、严要求。
此外,企业应有超前意识,应及时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建立自己的信息中心,始终紧跟形势,避免被淘汰,争取战略上的主动权。了解国家产业政策,不仅可以避免被淘汰,而且可以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把资金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获取投资的最大效益。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循环经济激励措施制度,使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循环经济氛围。同时,企业还应及时了解国家的循环经济激励措施制度,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奖励资金,为企业生存发展获得更多的机会。企业应树立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意识,建立自己的循环经济法律研究部门,依法治理企业,依法发展企业。企业只有在循环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获得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