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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联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流行的一种新兴的战略管理思想。战略联盟(strategicalliance)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el)提出。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一定的目的或实现战略目标,通过一定方式组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战略联盟是自发的,联盟各方保持着原有企业的经营独立性,具有边界模糊、运做高效、机动灵活等特点。战略联盟改变了传统的以竞争对手消失为目标的对抗性竞争,联盟中竞争与合作并行不悖,为合作而竞争,靠合作来竞争以寻求企业竞争优势。战略联盟的独特之处在于:在增强联盟企业总体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并不削弱每个企业的原有核心竞争力。它可以在保持双方核心竞争力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最后达到双赢的目的。
一、建立战略联盟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意义
作为时代的产物,战略联盟对于企业竞争力的培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中国企业而言,建立战略联盟具有如下意义:
1.有利于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拥有的各种资源(包括资本、人才、技术等)和能力等组成的有机综合体。单纯就技术资源而言,在技术创新速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中国企业已经很难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进行先进技术开发,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权。通过战略联盟,特别是跨国战略联盟,建立与世界先进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使中国企业尽快学习和掌握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来自于政治、经济、技术和文化等诸多方面。而通过与其他企业结成战略联盟,不仅可以获得有力的帮助,还可以弥补自身实力和经验的不足,降低经营风险,从而提高海外投资成功的可能性,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有利于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通过联盟方式,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和国外的相关企业进行市场网络置换,借助联盟成员迅速熟悉彼此的投资环境,从而建立全球性营销网络,综合运用双方的比较优势,满足不同地区消费者的特殊需求,实现开拓国际市场的目标。
4.有利于中国企业发挥相对优势。
企业的国际竞争是以规模和实力为基础的。中国企业与世界级跨国公司的差距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持续存在,但是这并不排除中国企业在某些方面具有较强的相对竞争优势。中国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包括:(1)资源的比较优势。(2)基于对本国市场的熟悉而形成的本土市场比较优势。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的相对优势,通过与国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
二、我国企业开展战略联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联盟,我国企业战略联盟虽然处于一种快速发展阶段,但还不是十分成熟,在运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战略联盟的意义认识不清。
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不仅迫切需要加速发展迅速成长,还面临着如何利用他国企业的优势把自己的企业做强、做好的严峻考验。然而,我国企业由于存在对市场经济的理解问题,对合作与竞争的认识有所偏差。要么只知合作;要么一味竞争,导致无法准确定位联盟的作用,难以作出战略安排。认为企业之所以结成联盟,就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二)联盟处于初级阶段,联盟形式简单化。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联盟形式总体看层次不高,且多半为国内企业与国外跨国公司间的联合,联盟形式主要停留在针对产品合作这一低级阶段,较高层次的强强技术联盟十分少见。在此低层次的联盟中,外国投资者大多是以取得进入中国市场的便利为目的,合作双方的经营能力不对等,知识多为单向流动。中方企业只是技术、资金的吸纳者,往往处于被动和配角地位,分享的利益十分有限。
(三)对结盟缺乏长远规划
我国企业在结成联盟时,往往流于形式。联盟的双方并不了解对方的优点与长处,因而在结盟中只注意一些细小合作问题,签订一些合作范围较狭窄的协议,强调资金到位,人员到位。对双方应该怎样利用结盟后优势与力量没有明确的目标。同时,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变动的频率比较高,因而管理人员在考虑战略联盟时只注意其在任期间的合作问题,不考虑长期合作问题,谋求短期收益现象突出,忽略了对无形资产的维护与培育。
(四)合作管理水平低
中国企业由于受市场洗礼的时间相对较短,企业内部的改革仍在不断进行,因而联盟运行的困难更大一些。这其中有些是过去管理体制的弊病造成的,有些是传统的中国企业管理文化和作风,与国外的管理存在冲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企业往往忽视联盟中的“战略学习”管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处于发展阶段,联盟的模式是通过业务系统交换专有知识,通俗地称为“以市场换技术”。交出市场又不注重技术学习,自身实力难以壮大。
(五)联盟后忽视文化整合。
在战略联盟中,由于不同企业有不同的文化,需要进行文化整合。而我国企业大部分只注重物质资本的整合,忽视人力资本整合,只考虑组织机构重组,忽视文化整合,忽视行为和观念的文化冲突,致使战略联盟后的企业内部矛盾不断,甚至造成联盟的解体。
三、对我国企业实施战略联盟的几点建议
1.正确认识战略联盟中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企业要转变观念,首先是竞争观念的转变,要从对抗性竞争转向合作性竞争。我国企业要放弃大而全、小而全的传统发展模式,不断提高社会化水平,积极参与战略联盟。其次是扩张观念的转变,要从重视积累和重组、忽视战略联盟转为重视联盟,但又不排斥积累和并购。第三是战略联盟的范围要由国内转向全球,学会在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竞争。
2.逐渐实现联盟模式的多样化。
由于我国众多的行业都已涉足战略联盟,企业所属的行业不同、发展目标不同,规模及经营实力有所差异,企业要实现的战略联盟的目标也应不同。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联盟模式,包括合资、互相持股、合作、R&D合约、合作开发、联合生产和营销、加强与供应商合作、渠道协议及特许协议等模式。要逐渐由“硬约束”的实体联盟模式向具有“软约束”的虚拟联盟模式转化。只有选择适合的联盟模式,才能有联盟成功的可能性。
3.联盟目标要逐步演进。
我国企业在战略联盟目标方面的演进,主要是在联盟的功能上,要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从价格协议、行业标准、品牌营销等外围的功能,向实实在在的资源互补、研究开发、供求合作、市场进入、风险共担等演进。在此基础上,推动联盟从传统的功能型组织向新的学习型组织转变,并将其与自身的核心能力融合连接,提高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4.在建立国际战略联盟的同时,注重扶植和培育国内战略联盟。
世界上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大多数都是在一些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多为强强联合,有时的强弱联合,也是因为弱者企业有某种特殊的资源优势,能为强者企业所用。现在我国的海外企业大多是势单力薄,单兵独进,难以在国际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缺乏与国外企业结成战略联盟的强大优势。所以,国家应有重点地选择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或者先以国内联合的方式而对外联合,增强我国跨国经营的实力,最后形成自己的跨国公司、跨国企业集团。对于国内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更可以从保持和强化竞争优势出发,建立国内战略联盟,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共同联手开拓海外市场,或与国内企业联盟,以降低成本,减少经营风险。同时国家应为企业对外结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5.应谨慎选择联盟的伙伴。
选择一个合作者,实力与目标的互补和协调非常重要。企业要对联盟方做详细的调查研究,看有无可利用的优势,特别是对企业技术、产品、产业的升级换代与结构调整,以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无帮助。有时在联盟开始时双方之间的目标可能一致,但随着经济技术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原来一致的目标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经常进行协商,使联盟目标在新的基础上得到平衡,以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
6.注重联盟伙伴之间企业文化的一致性和差异协调能力。
联盟企业应该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具备一种对文化差异理解的态度,要有灵活协调文化差异的能力,以及向对方学习的热情,以自身文化为“基本内核”,以消化吸收对方的优质文化为“合理内核”,将之整合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能力和知识库,联盟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学习机会,企业要在联盟中主动地获取知识,而不是被动的,依赖合作伙伴提供知识,使自己坐失学习良机。
7.确定适当的战略。
首先,要对企业的每一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估,以决定哪些工作可以与合作伙伴联手,哪些可以由自己独立完成。其次,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战略伙伴的优势和资源,不断提高战略联盟的层次,同时,还要考虑在联盟合作时如何使本企业具有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得以保护。组建或参与战略联盟的基本出发点应当是,这个联盟必须具有增值性。每个企业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并审视其发展战略,以确定战略联盟的目的。
8.有效发挥政府在企业联盟中的作用。
战略联盟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由企业自主选择联盟伙伴,决定自己的联盟形式。政府在企业联盟中应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引导和服务于企业联盟,制定科学的宏观政策,引导企业联盟。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及发展目标,给出企业联盟的有效范围。使不同产业、不同项目的企业联盟享有不同的各种优惠政策。政府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联盟,用立法形式对企业联盟进行控制,使之合法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