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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一个不分地区和发展阶段而曾遍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保证正常合理的价格的形成、维护市场竞争活力、确保经济运行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前提和条件。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处于制度变迁的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可以为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历程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从起步至今只有10余年历史。我国从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后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探索起步阶段(1992年起)。在此期间先后在重庆和上海等地产生了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在广东和四川等地开始出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与区政府和街区企业合作成立了担保基金。
2.积极推动阶段(1998年起)。浙江、福建、云南和贵州等省的一些市县开始探索组建以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陕西、广东、湖北与北京等地开始出现科技、建筑等专业性担保机构。上海、北京等地开始进行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的试点工作,即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负责推荐中小企业,商业担保公司负责办理具体担保手续。
3.规范试点阶段(1999年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征求社会有关各界的意见、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并吸收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14日《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国家经贸委着力在全国各地贯彻实施该《指导意见》,河南、山东、宁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陆续下发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并组建相应机构。深圳等地开始出现信用担保、商业担保、互助担保等担保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好局面。
4.体系完善阶段(2000年起)。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自此,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的阶段。
据我国人民银行2003年3月的调查,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建立担保机构848家,主要有政策性、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类型。2002年末,我国担保机构可运用的担保资金总额为242亿元,其中注册资金为184亿元。2002年共为28717家中小企业提供了51983笔贷款担保服务,累计担保金额598.2亿元。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在担保的结构、经营和功能上还不十分完善,存在着三重缺陷。
1.结构性缺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在机构数量和担保贷款金额上,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高,民间资本型担保(包括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截至2002年底,我国建立的担保机构有848家,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高达614家,占72.4%。在2001年100亿元左右的总担保金额中,政府担保资金为66亿元。由此可以判断出政府担保贷款在中小企业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是很高的,这也说明了财政出资的政府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2.经营性缺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营性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缺乏,即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和担保人才的缺乏。此外,很多通过政策性出资建立的政府担保机构没有实行企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行政干预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谁投资,谁决策”的市场原则,认为政府在担保项目上有表决权,所以领导定项目的情况并不少见。也有一些地方领导利用这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进行“设租”或“寻租”,或是把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这种长期行为短期化和政治化。
3.功能性缺陷
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和经营性缺陷最终都会体现在功能性缺陷上。结构性缺陷带来的功能性缺陷集中体现在宏观层面。政府担保的主导地位表明政府承担了过多本来可由市场管理和分散的风险,必然导致市场管理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弱化。同时这也意味着政府分散了资源,忽视了在市场秩序、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
经营性制度缺损带来的功能性制度缺损主要体现在微观层面。现存的经营性制度缺陷限制了担保贷款的市场需求,加剧了贷款担保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影响了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绩效和可持续发展。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创新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效果的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三重缺陷来看,抑或是从导致上述缺陷产生的成因来看,克服现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诸种缺陷,提高该体系绩效,保持该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进一步的制度创新。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的制度创新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政府财政的可行性、效率的低下和行政手段的弊端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的国际经验都表明财政性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不合理的。改善现有结构的制度创新内容主要应包括提高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这些民间资本型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的比重和地位,同时在市场的基础上改善财政性担保机构的经营与管理,提高其效率。制度创新的手段应包括: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努力促进商业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上下游环节的制度创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上下游环节的制度创新要做到:一是要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一个健康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应该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制度上的。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首先,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地建立起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相关政府机构、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次,政府应鼓励民间建立和发展社会信用调查评估等中介机构,允许这些机构在以独立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有关用户有偿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成果。第三,中小企业本身要重视信用意识的培养,应具有将信用作为无形资产来经营的理念。第四,除了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外,政府还有必要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即打击虚假信用,严惩骗取信用等信用欺诈行为,对信用信息失真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一定要根据相应法律加以惩治。二是要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贷款的期限、额度、频率和成本上有很大的差距。中小企业较小的贷款额度、较短的贷款频率和较高的贷款成本,则使得中小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不经济和较高风险性的特点。所以,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必须发展中小银行。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对策主要有: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以增加金融体系中竞争的程度;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制度和监督体系,对中小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