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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由于会计、审计的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存在许多缺陷,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作假日益泛滥,拟就揭露会计造假的表现形式,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与大家共同探讨。
1会计作假动机
1.1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主动,不充分,质量较低且滞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一些上市公司因自身存在的暗点,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非一种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获得的权利,在面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往往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上市公司在对公司信息披露时,高估收益,低估损失,如虚构交易对象、伪造销售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或者在公司会计信息中通过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语言,使公众产生歧义性的理解;或者在会计信息中对投资者遗漏或隐瞒某些重大的问题。
1.2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大股东控制”现象严重。其中由于国有股产权主体缺位,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和控制。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在转变中产生了“一股独大”的现象,流通股数量较少,股东分散,难以强化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产权约束,这就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管理权被公司的管理层所控制。高管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协助大股东进行占用资金、挪用资产;并通过会计造假等手段逃避监管,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1.3造假的收益远大于成本
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执法不严,缺乏透明度。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极小,追查案件时松时紧,不够及时。部分处罚决定没有公之于众,部分处罚决定不够具体,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违规信息披露者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在被处罚对象方面,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方一般都归于上市公司,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较少。上市公司从造假中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造假所受到的处罚,导致造假事件层出不穷,证券市场充斥着无视各种法规的行为,中小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1.4中介机构监管薄弱
我国长期以来对中介结构监管不足。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是从挂靠制度起步的,绝大部分是挂靠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这使得政府机构能够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直接干预会计师审计意见,从而造成了事务所的“无风险”意识,忽视内部控制管理,导致了审计市场的混乱。还有部分中介机构受短期利益的影响,无视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勾结,虚增利润、隐瞒亏损、提前确认收入、伪造发票,协助上市公司造假。
2会计作假治理对策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2.1完善相关法规建设
由于经济业务创新层出不穷,会计作假手段五花八门,会计法规应及时修改和补充,以满足实务需要。但是目前我国有关现行法规制度中仍存有种种漏洞和不足,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以及证券法制建设处于初级阶段的先天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1)是作为基本法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强制审计没有给予合理的关注,其中《公司法》仅对年度报告之审计做出规定,而《证券法》则未做出任何有关强制审计的规定。(2)未对民事归责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使得针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对违法者构成实质性的制约。相关会计法律问题研究应该在理论与实务上开展,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如美国证监会(SEC)通过了《证券市场信息公平披露规则》,明令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美国司法监管执行力度大。在证券交易中,单个中小投资者损失很小,而投资者诉讼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很高,一般不愿起诉,从而导致违法者对冒险乐此不疲。因此,美国集团诉讼的影响非常大,一些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证券集体诉讼(原告律师),随时跟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新闻,搜集虚假陈述的证据。这种集团诉讼制度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2加大处罚力度
证券行业光靠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使得股价大幅飙升,但财务造假案败露后,股价大幅缩水,法院对造假者的判决也只是几年徒刑,罚金数万,无法抵制造假倾向。对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要严加惩罚。对参与造假的公司负责人,中介机构追究法律责任。防止以处罚上市公司来代替处罚违规者个人的倾向,对于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当明确个人责任。同时不断完善民事赔偿制度,让投资者在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赔偿。对于协助上市公司造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并且要承担刑事责任。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降低造假收益。
2.3减少行政干预,赋予证监会更大权利
由于过多的行政干预,中国证监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发挥,需要给证监会放权,加大其执法力度。相比较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权力证券立法赋予了监管机构SEC广泛的权利,包括:对违规行为的调查权、签发禁令与采取附带补救措施权、民事罚款权、决定和命令、停止违法行为令、禁止加入公司令、对经纪人或交易商、投资公司或投资顾问的行政权、谴责权、制定规则权、接受注册和行政诉讼权等权利,其权力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由于SEC的权利与其地位相适应,执法中与美国其他政府机构及自律机构相互配合,而且受到严密的司法审查监督,因此,SEC能够发挥良好的监管作用。
2.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依法经营的理念。完善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减少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来看,当公司拥有多个控股股东时,就会形成一种权利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制衡力度,有效防止权利集中和决策专断,这就可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那些不参与企业管理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制约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
2.5规范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控制至关重要,因此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使注册会计师能以第三者的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监证,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同时要加快会计师事务所改革步伐,加快与行政脱钩,培育真正独立的审计中介和评级机构,提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