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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本混合性企业”、“企业股份制”、“上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混为一谈的观点有意无意地对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加以模糊化。首先,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MixedEconomy)指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1〕,其比例按照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2〕,比如,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有生产资料为全民共同所有的国有企业,也有私营和外资企业,这本身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而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只是在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比例上有所不同,或与中国不同。其次,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构成,以及一定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阶段看,不同时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如企业)所占的比例也不同,比如,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集体、私人经济成分与改革后的中国国有、私有经济成分比例便不同。可以说,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国有、集体、个体经济共同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就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特殊时期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炸爆米花、自由菜市场的个体商贩、个体副食品或个体小日用品商店劳动者的生产资料、资产都可以认为是私人所有的,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科学补充成分,其成员则属于由劳动人民所组成的(收入主要不是来自资本的剩余价值创造)。第三,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功能看,置身于其中的企业由于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与经济目的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组织形式不同、市场操作不同,效率效益的衡量标准与方法也不同〔3〕,但却共同在一个经济制度中发挥着不同或互补的作用。这点无论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还是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都是如此。第四,从企业发展的微观角度看,任何一种组织形式均只是手段,必须和企业性质、目的保持高度一致,比如,在国企中混入私有资本是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呢?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让外来资本进入自己的股权资本必然也必须有其明确、具体、特殊的目的①,而让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外来资本混入自己的企业更是难以发生,这就如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了共同抗日、挽救民族危亡这个大目的,共产党与国民党组成统一战线,尽管共同抵御外敌,但却不会进行混合、混编或者拿(部分)“所有权”做交易是同样的道理。因为它们各自的政治目的、行为宗旨、根本性质、组织结构和操作方式完全不同。因此,就企业而言,(1)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企业(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会用这种“外来股权资本进入”方式解决自身现有的技术、管理、资源、市场等问题,也没有一个企业会采用这种方式来提高“效率效益”;(2)即使在资金缺乏的条件下,企业也不会首先寻求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因为这种方式成本最高、风险最大、运行最复杂、相对效益最低;(3)只有当一个企业将要倒闭、破产时,它才会考虑使用这种“外来股权资本进入”方式(仍只是解决破产、倒闭问题的办法之一),如进行“企业重组”(re-organization)或“私下安排”(privatearrangement)。上述分析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在一个经济制度里存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而不是在一个企业里混入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它与“股份制”或“上市”这类企业组织形式、市场行为、资本操作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认为将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并使之成为“资本混合型股份制公司”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或认为这种“资本混合型国企”上市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在概念内涵上偷梁换柱,即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偷换成了所谓的“资本混合型企业”。
二、企业股份制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关系
1.企业股份制形式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吗
从一个经济制度的所有制本质看,企业股份制形式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吗?当然不是。股份制形式早在13世纪的意大利、法国、荷兰和德国就出现了,具有现代意义的股份制企业则于16世纪初在英国成立(因海外市场扩张需要资金),而现代较为完善的股份制形式是指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私有资本所有者(或利益主体)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制度发展过程中竞争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与市场社会化趋势下产生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操作模式。首先,“股份制”特征所体现的是一个私有资本还是两个以上私有资本结合而成的私有性质的企业,其本身不代表、也不意味企业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的改变,如同不管是一碗水还是一桶水都不改变水的性质和本质一样。其次,从逻辑上看,如果认为这种股份制形式的出现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因此改变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制度的本质,那么等于认为意大利、法国、荷兰和德国等国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还未出现时就已经将其私有性质改变了。第三,从概念定义看,如果说企业股份制意味着混合所有制经济,那么西方16世纪就出现的现代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又指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与什么所有制形式相混合而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呢?从这些问题的逻辑性本身可以看出,将“企业股份制”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混为一谈是概念上的偷梁换柱,即便加上一个“资本混合型企业”的招牌也无法遮掩其逻辑的荒谬性。第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股份制企业的上述特征证实了马克思关于资本社会化、联合化趋势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如果市场经济里出现企业股份制就意味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那么等于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所有制性质的理解、定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第五,从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看,西方国家从来不将股份制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看成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的改变,或理解为一种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同的企业所有制形式。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理论将“股份制企业”+“非股份制企业”看成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或认为“把国有与私有资本混合在一起成立股份制企业”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第六,从西方市场经济实践看,股份制从来没有改变“私有财产(即私有性质的生产资料和资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制度本质,更不是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采取的行政手段之结果。上述理论与实践的逻辑推证表明,即便一个国家没有股份制企业,也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即便一个国家有股份制企业,也可以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实际上,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私有小商品生产及零售企业可以认为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但并不是股份制形式。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种体现。毕竟,马克思主义理论预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首先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而非在中国这样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贫穷落后、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国家产生,而且这个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又立即面临国内外各种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挑战与压力。上述分析也表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经济实体(如企业)在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中共同存在的现象,而股份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私有资本结合组成的一个企业。显然,欧洲封建社会(中世纪)就出现的“股份制”经济实体不改变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的私有制性质,不是什么“混合所有制经济”;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股份制”本身也不改变企业的生产资料、资本、资产的私有性质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私有制本质,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股份制使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由单一的所有制性质变成混合所有制性质之说。由此可见,今天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股份制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根本不等于混合所有制经济。那种将“股份制”理解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因此宣扬“在国企中混入私有资本”或通过“国有与私有资本混合成立股份制公司”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在逻辑上、理论上都是说不通的,是对“股份制企业形式”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混淆,是对西方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的曲解,也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方式方法、手段模式的曲解。而那种通过行政手段、政策导向将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组成“股份制公司”从而发展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和行为更是谬之千里了,是从根本上违背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无论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都是如此,实践中甚至有沦为一种带有封建官商勾结性质的经济、政治行为的可能性。
2.企业都要搞股份制吗
从企业发展的组织形式看,企业都要搞股份制吗?当然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是否采取股份制是根据自身建立、发展需要而定的市场行为、决策行为和组织行为。如果一个私有资本所有者因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愿独自开办、创建一个企业,可以选择与其他私有资本所有者在自愿基础上联合起来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上述“因各种原因”而形成的“自愿联合”构成了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市场规律性特征。正因如此,西方国家除了股份制企业外,还有大量企业,无论私有还是国有,无论大型还是小型,并不是股份制形式。〔4〕这就是说,股份制本身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唯一或最佳或必需的组织形式,只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而已。正因如此,在西方市场经济里,股份制企业可因各种原因再转为非股份制企业;也因此,世界上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采取行政手段或通过政策导向来发展“股份制企业”。上述表明,既然“股份制”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而非必要的组织形式,怎么能够代表一个经济制度的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呢?既然不是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又怎么能够认为股份制的出现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呢?本来,从现代经济学、管理学、市场学、金融学、企业法律学等来理解这个问题并非难事,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混为一谈”的解释?尤其是那种强调要用行政手段将私有资本“混入”国企以实现“股份制”从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如果不是对最基本的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理论、实践缺乏了解,就是有其他某种目的隐藏其后或是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了。
三、企业上市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1.企业都要上市吗
当然不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出现了“企业上市”的经济行为,而现代资本主义的企业上市以“荷兰东印度公司”为第一家(因海外市场扩张需要资金)。今天,无论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无论国企还是私企,企业是否上市都只是一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的市场行为、管理行为和组织决策行为。首先,从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看,企业上市最主要、最重要的原因是它在某个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且短期内不会被替代、超越)、市场看好、需要扩大再生产但本身资本、资金不够且银行贷款有限、利率过高以及其他的资本积累方式相对上市行为的成本都更高或风险过大,这时企业才会考虑上市。正因为“上市”与否的决定具有极强的企业目的性、资本条件性、市场需求性,也因为上市的复杂性、风险性和成本性问题。〔5〕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成功的、大型的企业,无论国有还是私有,都不选择上市,比如,美国就有90%以上的企业不选择上市。〔6〕不仅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不是上市企业,在资产、产值和年收入总量控制条件下,2008年美国有441个非上市大型企业,年收入达1.8万亿美元,总资产更是可观。〔7〕2013年,美国非上市最大型企业较前一年增加8%,而1997-2012年美国上市企业数量下降了44%,并且因为各种原因这已经成为美国21世纪企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8〕市场经济下没有企业“为上市而上市”,或为了名声、面子而上市,或认为成功企业必须上市或只有上市才能成功,因为这些都不是上市的“市场规律”性原因。其次,已上市的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再转为非上市企业(如Saturn,Dell集团2013年由原来的上市企业成为非上市企业),企业上市也可以采取一部分上市一部分不上市(如通用汽车公司),等等。再从市场行为看,上市企业可以收购非上市企业,反之亦然。2.企业上市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吗当然不是。首先,从企业角度而言,“上市”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下的一种企业集资手段、模式。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化、社会化行为方式本身,它并不改变企业的私有制性质,因而也不改变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本质。所以,它的出现不等于也不代表私有制的改变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而从股民角度讲,个人在市场上购买其股票并不意味着他对这个企业的生产资料、资产有任何实质上的占有。毕竟,很难将罗马共和国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企业上市理解为西方“全民、公共所有制”的开始,而将现代资本主义的企业上市视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从而改变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所有制性质的观点更是破绽百出、逻辑混乱甚至指鹿为马。其次,西方企业上市的目的是让私有资本利用集资发展方式达到自身企业利润、资本和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目的。而个人在股市上购股的目的就是以多余的资金获得比银行更高的价值回报,仅此而已。可以认为,西方股民是抱着侥幸、赌博、冒险、运气心理而在采取一种市场行为(即便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们也不例外)。因此,无论从企业和股民双方的目的还是从他们的市场行为而言,“上市”本身对企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不产生根本影响,也不造成任何实质性改变。这是西方100多年来市场实践已经证明、证实的结论,比如,GoldmanSachs选择了12%的股权上市,但不能因此认为该企业的性质里有12%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另外88%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第三,购股者从来不是企业生产资料、资产利益最大化首先的、直接的享受者。毕竟,金融市场的“炒股”、转卖(抛售与抢购)和因此产生的利益与“价值”连真正的生产和劳动创造价值的意义都不具有,也就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经济制度中企业所有制性质被改变的依据;股票市场制度(一种独特资本———即马克思所说的“虚拟资本”的产物)玩股民欲望于“虚拟价值”的股掌之间(几人欢笑几人愁),其背后则是私有资本的作用和目的使然。所以,马克思指出,股票如果没有欺诈,就只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索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而已。与此概念相一致的是,西方个体股民中没有人认为购股就使自己成了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之一,世界上也没有任何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这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性质。第四,当一个上市企业在某一年或某段时期经营不好、利润下降时,其股票就会贬值,但企业管理者、雇用劳动力的工资、待遇、福利不一定也要相应下降,这是真正资本与“虚拟资本”的本质、功能、作用区别之一。如果股票持有者被认为是“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之一”,那么为什么经理、雇用劳动力这些“企业打工仔”收入不受损失但持股者这些“企业主人”的收入却反而受损失呢?所以,西方没有一个股民会认为自己与企业生产资料、资产所有者一样是企业的“真正主人”,就连那种认为自己至少应该与“打工仔”收入具有相同稳定性的股民也没有。从这个角度看,的确“私有财产(指资本、生产资料占有权)神圣不可侵犯”,而股民手中的股票那点市场权力是可以“神圣侵犯”的,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的。第五,企业极度亏损、大幅下滑或破产、倒闭可以使购股者“血本精光”。股市本身就带有“赌场”性质,这一点西方股民从不否认,所以中国一些学者也无需硬要为这些西方股民戴上“企业所有人”的光环。而同时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或他们的管理人所受到的保护程度则与这些股民不一样。当一个企业破产倒闭后,高层管理者(指“企业打工仔”)即便不持有该企业股票,同样可以因为“金降落伞”(“goldenpara-chute”)或其他事前安排(“prearrangementpack-age”)获得丰厚的补偿(几百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而持股者(即被一些中国学者错误地冠以“企业主人”、“企业生产资料所有者之一”的人)则是血本无归。当然,这种对管理层的优厚补偿是企业生产资料、资产真正所有者的安排,是一种私有资本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体现。在股市上购买该公司股票的个人(即所谓的“企业主人”)对此毫无发言权。而且,如果有企业倒闭、破产的可能和征兆,高层管理(“企业打工仔”)可以将自己所持的该公司股票早早卖掉,而股市购买者(即所谓“企业主人”)却没有这种信息和特权。因此,从上述两个方面的逻辑看,这种将企业上市、股民购买股票视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的改革从而使得一个国家的经济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是十分荒谬的。第六,当企业盈利、资产增加后,市场上的个人购股者的股票增值不会也不可能达到企业生产资料占有者或管理层那样的受益程度。一些企业可能分给股民一勺残羹冷炙(不是所有上市企业都会这样做),如“红利”(dividend)。而二级股票市场的所谓股票增值,只是在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本质作用下产生的衍生物———虚拟资本市场的交换罢了,丝毫不代表股民在企业股权资本中占有程度的上升,甚至连拿这些股票到企业去兑现的资格都没有。既然他们不是什么生产资料占有者,手中的股票更不可能使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又何来混合所有制经济呢?第七,一个企业经营得好,其股票价值仍可能下降;市场有各种信号,除经济信号外,社会、政治、文化、科技、环境、军事、国际关系、人文、气候变化等各种类型的信息都会对股票价值产生集成、交叉、多元的影响;资本又因各种自我利益的考虑会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战术从而使股价向不同的方向波动或向预期相反的方向波动。结果,实际左右股票价格的根本不是“股民利益”(尽管主流经济学理论声称企业都会首先考虑股民利益)。对那些亏损的股民,资本、市场和那些已经被它们御用、奴役的学者会说:你有自由买卖呀,为什么要留着它呢?而实际上,资本在给股民这种买卖自由的同时,也给了他们一个资本(赌场)总是、也肯定是赢家的先决条件。这样来看,那种将企业上市就意味着企业全民所有、股民作为“企业所有权占有者”的利益会被最大化的说法多么地滑稽可笑。可见,股票市场上所公示的企业利润额本身能够全面代表企业价值的增长吗?即便企业利润真的上升了就一定会使股民利益最大化吗?而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体现吗?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股份制还是企业上市,无论是金融资本的各种衍生物(工具)还是金融资本与企业资本形成的某种市场结构,都不是其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质的改变,更不是西方政府为搞混合所有制经济而采取的行政手段之结果。有关的西方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概念,中国一些学者不应该将其修改或硬要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融入自己所需要的“理论内涵”。本来,以上分析都是基于经济学、市场学、管理学、企业金融学、货币金融学、消费者行为学的基本概念,基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基于这些基本概念和一般规律之上的逻辑推证,那么,为什么还有一些观点非要将“企业上市”看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呢?为什么一定要推演出“企业上市就成了全民(国有)企业”呢?醉翁之意不在酒,其隐含的真实目的就是要将大型国企私有(资本)化,而幌子便是只要被私有(资本)化的国企“上市”了,它就保留了全(国)(人)民所有制性质,或者说,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言,企业一旦上市就是“全民企业”了,不存在国有、私有之分了,从而将私有资本混入国企也理所应当、名正言顺了。任何在意识形态驱使下对中国改革理论、政策、概念所做的解释都必然诉诸着“实用主义”的方法,也必然违背客观现实,从而沦为方法论上的唯心主义。
四、中国国企改制、上市与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1.国企已经具有“股份制”性质
首先,在中国今天还剩下的国企中,许多是由来源不同的国有资本所组成的,已经构成一种事实上的股份制性质,而不是非要另外掺入、混入私有资本才是股份制企业,这与西方私企不是非要掺入国有资本才成为股份制企业的道理是一样的。以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来推行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结合的股份制企业不仅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历史中从未有过,也不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行为。因为,它不仅从根本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也不是一个市场经济行为,仅是一个明显的政治行为。其次,一个股份制的国企自身完全可以成为成功的、高效率高效益的现代企业,没有必要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引入私有资本来搞“资本混合型股份制”。这一点是西方资本主义、中国社会主义历史都已经证明了的,也是被今天西方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所证实了的。〔9〕第三,中国在历史上有过类似或接近今天股份制形式的企业,那就是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企业,当然生产资料的公有性、经济行为的计划性使这种集体企业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私有股份制企业又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自身资本与资产积累、所有制形式来看,它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即等于当地全体社会成员集资,否则这些由当地人民创造的价值可以用来建造公共设施、学校、医院、公园、图书馆或加强社会福利与保障等)、当地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可以视为一种入股方式),并依靠当地资源、技术、土地、“市场”来创造价值、保证供给、满足需求的。但它虽然是在地方政府的计划下发展、运营,却体现了由当地社会成员的集体“资本”投资、集体劳动力提供所构成的一种“股份制关系”。其生产资料占有制形式虽具有公有性质,但不具有国有性质,且为当地劳动者集体所有。
2.国企不一定非要改制搞股份制
对今天那些非股份制的国企不是非要掺入、混入私有资本使它们成为“资本混合型股份制企业”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尤如西方大量非股份制企业的存在并未阻碍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而采用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来促使这些国企成为与私有资本混合的股份制企业不仅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从未有过,也不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因为,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甚至已经不是一个经济行为,而是一个政治行为。中国这些非股份制国企也完全可以像它们西方的同类企业一样,成为成功的、高效率高效益的企业,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化企业,完全没有必要非要为了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而成为“股份制企业”。这是西方资本主义、中国社会主义历史都已经证明了的,也为今天西方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所证实。
3.国企可以选择不上市
中国今天剩下的国企大都是或大都含有上市公司,个人、团体、私企、外企都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其股票。但首先,从理论上看,与西方企业决定上市与否一样,也与中国今天的私有企业决定上市与否一样,国企决定上市与否完全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定的一个市场行为、管理决策行为和企业组织行为,本身不意味着其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改变,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企通过上市获取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不是也不应该改变其社会主义公有、国有性质、目的和功能。因此,它们选择上市也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象征。其次,从实践上看,中国许多国企今天不仅不缺乏资金,反而是资金过剩,因此它们完全可以决定不上市,需要考虑的是采取怎样的科学手段解决这个问题从而尽快发展、壮大。一般而言,如果这类国企没有极为特殊的原因却选择上市,不仅是企业低效率低效益的表现或非市场行为的结果,而且在多余资金尚未发挥作用、已经造成巨大成本代价的同时又混合进私有资本极易使企业患上更为严重的“资本多血症”(plethoraofcapital)。因此,这类国企决定不上市,与那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决定不上市的国有、私有企业一样,其一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其二体现了企业资本结构高效率高效益的市场行为,其三并不否定、也并不影响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三,对那些缺乏资金的国企而言,它们在考虑上市之前,可以有以下的选择:(1)可以通过较“上市”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效益更高的银行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这与那些缺乏资金的西方私有、国有企业诉诸银行贷款一样,其一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其二体现了企业资本结构高效率高效益的市场行为,其三并不否定、也并不影响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2)政府有义务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这是因为,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大型国企不仅向政府上交了大量利润,支持了中国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即便利改税后它们也是中国的税收大户,为国家、政府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政府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如同企业内部资金流动性质一样的顺理成章。这个理性依据与西方政府救助资金困难的大型私有企业是一样的,尽管这些私企仅仅是政府的税收大户而从未像中国国企那样上交利润!尤其是,当中国政府花钱购买巨额欧美国家利息极低的国债(如T-bond)时,更应该首先考虑帮助中国国有企业,否则,难免当中国购买国债帮助那些欧美国家抑制了通货膨胀并使其贷款利率降低后,这些欧美国家的金融投资机构(或企业)再通过本国银行获得低息贷款进而再投入缺乏资金的中国国企,还要要求我们的国企以部分所有权为代价!这无异于用中国人民几十年、几代人、几亿人在高积累、高建设、高发展、低工资、低生活、低消费条件下辛勤建造的国企所积累的钱财帮助外国财团购买我们的国企!历史上和今天没有一个西方国家会这样做,也没有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会这样做。(3)如果中国的国有银行、中国政府都没有钱(即假如中国经济发展极为困难),政府依然可以通过出售国债———让全国人民暂时拿钱来支持国企渡过难关(要求它将来加倍回报!),或像罗斯福政府那样在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时期以赤字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4)暂时缺乏资金的国企可以通过政府的私下安排(类似的私下安排在西方国家不胜枚举,尤其是大型私企,如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在遇到问题时),请那些资金雄厚的国企伸出援手。值得指出的是,这类缺乏资金的国企通过银行贷款、政府资助、国家债券、政府赤字和企业间私下安排不仅成本远远低于出售转让国企部分所有权的代价,而且这类解决资金问题的方法、手段正好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比如,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所有制性质、功能和目的(即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是一致的,而西方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之间具有必然的矛盾性、冲突性和利益竞争性。因此,只要加强国有银行审核、监督、惩戒机制,发挥二者利益一致的优势,不仅可以体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而且可以打造和发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特竞争优势。以行政手段或政策导向使这些国企上市并乘机在其股权资本中混合进私有资本,不仅从根本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也是低效率低效益的市场政治行为。第四,对那些本身资金充足又已经选择上市的大型国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根本没有必要搞与私有资本的混合股份制,否则不仅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而且还是一种利益剥夺的政治行为。为了实现、保证、捍卫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这一企业目的与宗旨,这些企业不仅可以根据需要考虑有限上市、部分上市,如美国GoldmanSa-chs、通用汽车公司等,还可以考虑由上市企业转为非上市企业,如美国的Saturn,Dell集团等。综上所述,中国国企不一定非要股份制,股份制企业不一定都要上市,资金充足的企业完全可以不上市,资金短缺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不上市,而是诉诸其他更为科学、效率效益更高、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融资方法。中国国企上市与否、股份制与否,从现代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组织行为学、企业财会学、企业法律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看,都不是也不应该是国有企业所有制性质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改变。既然如此,它们也就不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基础、不成为其标志;既然如此,无论是对国企实行“资本混合型股份制企业”,还是国企上市,都不是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务(也不是任何一个经济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务)。
五、结论:国企自身的改革方向与任务不是与私有资本“混合”
上述分析表明,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还是非混合所有制经济,都可以有股份制、非股份制企业,可以有上市和非上市企业,可以有股份制非上市企业,也可以有非股份制上市企业。但无论哪种企业组织形式都不代表其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因而不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标志。既然如此,它们也就不能成为“混合资本型企业”的“理论”依据。其次,股份制、上市都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的自愿市场行为。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不会以行政手段使私企与国企、国企与国企、私企与私企搞股份制公司或“资本混合型股份制企业”的。因为,西方政府、企业、社会已经清楚地意识到,(1)把两种资本性质、目的、功能不同的资本混合起来成立所谓的“股份制公司”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2)这样两种资本的混合必然因企业根本目的、社会功能、资本结构、组织形式、市场操作、资源配置、发展手段、企业文化、市场与社会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效率效益的极大下降;(3)当这样两种资本混合时,企业的资金、资产和技术在调用、划分、借用、转让、成本计算、利润分成、资本比例确定等各类成本核算以及市场兼容方面,即便表面上看似“合理”、“合法”,也极易产生利益侵犯、不公平占有和私下交换,极易产生官商勾结、贪污腐败、行贿受贿,也极易使人民创造、积累的资金、资产、资本被利用并产生新的“少数人”利益集团,也极易产生以国有市场、技术、发展机遇、原材料甚至国计民生等为代价的“少数人”利益最大化;(4)行政手段和政策导向催生的“资本混合型股份制企业”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价值观和信仰。①中国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果再以“股份制”为名,采用行政手段硬将私有资本“混合”进国企股权资本,搞所谓的“资本混合型股份制企业”,不仅违背西方市场经济规律,而且违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信仰。第三,从企业股份制、上市目的看,也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看,私有资本无论是利用“股份制”这一资本集合方式创建自身企业,还是利用“上市”这个社会集资手段壮大自身企业,根本目的首先都是为了自身价值和利益最大化。而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与实践看,也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社会主义”这一核心词的内涵看,中国国企改制成“股份制”或“上市”的目的是为全体社会成员谋求利益最大化,即“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西方市场经济理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无论从价值观还是信仰的角度,都不否认这两种资本的本质区别,也因此不将它们混合在一个企业中来发展市场经济或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马克思主义更是揭示、分析了这两种“资本”的本质区别。可以认为,将这样两种目的、性质、功能不同的资本“混合”在一个企业里,不仅违背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而且违背西方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并有可能从根本上使“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成为一句空话。第四,再从西方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看,解决企业发展各类问题的方法、手段可谓成千上万,企业组织形式也有很多,却没有一个国有或私有企业为解决任何一种问题(如效率效益)首先拿自身股权资本的出售转让作代价,即便缺乏运作资金,也不是首先考虑出售转让股权资本,更不会考虑向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出售转让股权资本。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企业要解决效率效益或任何其他企业发展问题,也不会首先拿股权资本的出售转让作代价,即便缺乏运作资金,都不会首先考虑出售转让股权资本,更不会考虑向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出售转让股权资本。那么,中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非要这样做呢?为什么总是有观点对中国国企采取这样的“双重标准”呢?〔11〕第五,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观点,也是用笼统概念掩盖真实目的的观点,认为在国企中混合进私有资本可以帮助解决效率效益问题。可是,效率效益既不是企业发展的手段也不是企业发展的目的,只是衡量手段和目的的方法之一。也就是说,企业效率效益的改进提高是无止境的,是相对的,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的企业效率效益的衡量方法又有着本质的、方式的不同。〔1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的国有与私有企业提高效率效益通常不用“私有资本相互混合”的手段,也根本不用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混合的手段;中国的私有企业提高效率效益也通常不用“私有资本相互混合”的手段(它们是否与国有资本混合是“酌情而定”的,即根据是否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定)。那么,为什么非要将私有资本混合进国企股权资本来提高所谓的“效率效益”或解决国企发展问题呢?比如,将中国房地产业的剩余私有资本硬“混合”进国企性质的石油公司,目的到底是什么呢?是让中国石油领域的国企学习中国私有房地产公司的“高效率高效益”?学习它们的“先进技术”?学习它们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模式”?学习它们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方式、“市场推进”手段?大量实践、大量研究、大量案例已经证明,中国房地产行业是产生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最严重的领域,而且在规模、程度、范畴、手段上领军中国所有经济领域〔13〕,是产生中国“少数人”既得利益集团最多、最大的经济领域,是具有封建特色的“交易成本”最高的领域(即现代市场经济的效率效益被极大降低)〔14〕,是造成中国“内需不足”、物价上涨、市场弹性丧失、收入购买力弹性丧失等诸多经济发展问题根本原因的领域〔15〕,是致使中国资源配置极不科学的经济领域,因而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中最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领域。难道将它们的私有资本采用行政手段“混合”进国企性质的石油公司并使后者成为所谓的“股份制公司”,这样就能使后者效率效益更高、技术更先进、管理更科学、更加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吗?假设真是这样,那么从成本核算角度看,从企业效率效益的基本概念看,从企业的科学发展、管理、战略构成看,又何必将中国房地产业的私有资本混合进中国国有性质的石油公司呢?将房地产老板都聘请为中国石油公司的总经理不是更能体现“高效率高效益”吗?①假设真是这样,再从成本核算角度看,从企业操作效率效益的基本概念看,从企业的科学发展、管理、战略构成看,西方所有国家的房地产行业比之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技术都更先进、管理更科学、资源配置更合理、效率效益更高、交易成本更低,因此是否应该聘请西方的房地产老板来管理中国的石油公司呢?这样是不是更能使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最大化呢?上述使用归谬法提出的问题在逻辑上、理论上的荒谬使人们不得不去思考那种积极推进这种行政手段催生的“资本混合型股份制企业、上市企业”的观点背后所隐藏的真实目的。在向西方学习、借鉴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市场行为时不应该改变中国经济和国企的所有制性质———就像西方使用这些形式不改变其经济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一样;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应该以改变国企性质为内涵、代价、目的———就像西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以改变其国企或私企性质为内涵、代价、目的一样。而且,中国与西方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同,前者具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性质,而在“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本质到底表现在哪里(肯定不是行政手段下催生的“国有、私有资本混合型企业”;让私有资本、私有企业、西方资本来体现“社会主义”本质是任何一种西方理论都会否定的荒谬逻辑)?在这一点的实践上,国企首当其冲,比如,可以建立新的国企来发展“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吗(考虑到中国许多领域的私有成分和私有资本比例已经高于西方国家,也考虑到改革30多年来,在绝大多数经济领域里中国没有发展一个国企)?可以让国企、国有资本进入更多的经济和非经济领域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吗?国企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可以按照西方混合所有制市场方式吞并私企或其他国企吗?国企董事会可以真正实现由各行各业的劳动人民代表组成而不是仅由政府官员以及由政府任命的企管人员组成吗?国企管理层可以真正像市场经济操作那样由市场挑选、公开竞聘、人民代表任命、企业与人民代表监督吗?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人民代表、媒体、法律、专家共同根据国企性质(社会主义公有制)、目的(使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功能(造福整个社会、保卫中国社会主义各种经济利益等)来监督、检审、衡量其管理吗?这些问题和相关的企业管理、组织、资本、人力资源、技术进步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效率效益提高问题,以及国企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应该怎样体现、打造、培养、传播、树立社会主义人本、人道、人权、公平、平等、正义的价值观和民族的信仰问题,都应该是国企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任务(如果说私企、西方企业可以体现这些价值观的话,那西方已经是社会主义了,私有资本也就等于社会主义了)。中国在人均资源上是全世界最为贫乏的国家之一,又是贫富差别、两极分化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占有的自然资源领域,是否可以发展更多的国企从而平等地使属于全国人民的自然资源之价值创造,首先直接造福于全国人民(许多西方国家直接利用这些资源为社会福利、事业、保障领域的发展服务而不是首先为私有资本服务,并以此体现社会发展的平等、公平和正义性)?在自然资源领域,垄断性国企可以采取税收和利润上缴的“混合”形式吗?对这些领域的国企和私企是否可以考虑课以更高的税收(西方国家出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对一些私有资本生产的日常消费品都课以特别的重税)?在上述这些方面,西方资本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做到的事情,中国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否可以做到?即在这些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占有的自然资源领域是否可以不让私有资本率先索取剩余价值和利益最大化,而后再来努力寻求“共同富裕”呢?中国贫富差别两极分化已成为当前社会主要矛盾之一,而这个矛盾又以私有资本创历史记录的增值速度、少数人创历史记录的暴富程度与最广大人民基本生活(住房、医疗、教育、社保)负担不断加重为典型特征。〔16〕中国的国企和国有资本可以像中国私企、私有资本、中国的外国资本、西方国有企业那样进入直接关系百姓民生的住房、教育、医疗、社保,从而更好、更直接、更迅速地为他们服务、减轻他们在这些方面的经济压力和家庭负担吗?即在这些领域里是否可以不让私有资本率先索取剩余价值使其利益最大化,而后中国再来努力寻求“共同富裕”吗?混合所有制经济里产生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利益集团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之一〔17〕,这个矛盾又以私有资本与权力“资本”交换、“混合”及其所形成的网络性、结构性、社会性、普遍性为典型特征。〔18〕用行政手段、政府指令将私有资本混合进技术相对先进、资金相对充裕、市场相对稳定、资源配置相对科学、产权相对明晰(私有资本与官僚“权力资本”结合是中国最大的产权不明晰)、贷款渠道相对畅通的国企到底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上述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呢?“资本混合型(股份制)企业”的行政催生又是否会产生新一轮官商勾结、贪污腐败、利益交换呢?国企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它不可能拿出巨额的钱款来贿赂政府官员(又能够达到什么目的呢),更不可能将国有性质、国家性质、人民共同占有性质的生产资料和股权资本拿出来贿赂官员;但在私有资本与政府官员的官商勾结中这种行为方式却不胜枚举。中国的私企、私有资本向海外出口日用商品已有30多年历史,但在国际市场上却并没有做到比西方同类商品的价格(值)高、质量好、功能强、特征新颖、性能优越,而在国内市场上也没有做到比西方同类进口日用商品的价格高、功能强、特征多、质量好,除“人口红利”产生的廉价之外(即原始劳动力所产生的巨大剩余价值,这种“比较优势”是新殖民主义拓展海外市场的一种“理论依据”),并没有太多“比较优势”可言。所以,关键在于国企应该发挥其依靠历史积累、发展起来的技术、规模、组织、资本、文化、价值观优势,从而使中国经济发展模式摆脱劳动力密集、廉价、技术落后、质量低下、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官商勾结、利益集团、分配不公等特征。上述问题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直接关系到什么是、和怎样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无一不关系到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发展的方向、性质、目的,国企怎样根据自身性质、目的、社会功能来改进、提高、发展、壮大,从而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主力军正是国企改革首当其冲的任务。而以“搞股份制、上市”为名,以行政手段试图通过将私有资本混入国企股权资本从而催生“资本混合型企业”,这既不是“中国特色”也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
作者:龙斧王今朝单位:武汉大学战略决策研究中心教授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