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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改制目标与国企的内生本质相矛盾
时至今日,不少早已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还时常抱怨,在经营方向、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常会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预,导致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活力不足。再论“产权清晰”。这一改制目标试图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来消除国有企业产权模糊的弊端,但从实际成效看,并未真正解决这一难题。在两权分离状态下,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等经营者、管理者是实的,而所有者是虚的,所有者的控制权必然被弱化甚至剥夺。在所有者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国有企业负责人可以较大程度地按个人意志支配国有资产,他们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这就造成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形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人员过度的职务消费,如公款吃喝、旅游、出国及购买高级轿车、配置豪华办公设施等;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腐败,损害企业利益,转移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上的短期行为,不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过度使用国有资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不真实,欺骗股东和政府并利用上市或改制机会购买内部股、认购证,谋取私利等[1]。从十八大以来掀起的反腐风暴所揪出的以原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蒋洁敏为首的一系列国企高管触目惊心的贪腐行为来看,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容小觑。因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管缺位所造成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弊端,折射出产权清晰这一改制目标也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二、近20年的国企改制未能真正有效建立起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国企改制试点的目标是建立起各方利益制衡的股份制治理结构。然而,当时的民营经济还较为薄弱,无力“混”入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或混合进入后因势单力薄而成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陪衬。许多国有资产独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制衡等问题长期难以解决。从前述调研组当年所调研的6家推行股份制改革后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情况看,它们都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产占绝对比重的国有控股公司,这种经股份制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在与政府的关系、融资渠道、治理结构等方面,同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大同小异,失去了体制创新的意义。规范化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应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与经理人员的责、权、利,而上述6家企业大都采取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一人兼职,或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职,或党委书记改任董事长、厂长改任总经理的治理结构。这种缺乏各方利益制衡和各自利益取向差异的“换汤不换药”的改制,难以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治理结构的缺陷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据资料显示,时至国企推行股份制改革近20年后的今日,作为民企、外企最基本治理结构的董事会,在如今112家央企中仍不健全,只有58家央企进行了董事会试点。即便其中已进行了董事会改制试点的央企也未能真正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目标与国企内生本质的矛盾所导致的国企改制目标长期以来难以真正实现的现实,倒逼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目的是淡化所有制色彩,突破国企改制的瓶颈,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治理目标,营造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大环境,让国有企业回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本来面目,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企改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新一轮国企改制目标和突破口定位于重塑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从根本上确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与此同时,也应理性审视和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提混合所有制改革拨动了各方的心弦,因为它意味着被国有企业垄断的中国最赚钱的几个行业将会向民营资本开放。但耐人寻味的是,有机会参与国有企业谋求大发展的民营企业却明显抱有观望态度。在不久前召开的博鳌论坛上,与众多参会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对混合所有制大唱赞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部分民营企业却发出一片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观望和担忧之声;在不久前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圆桌:放松管制与民企机遇”论坛上,与会的几十位民营企业负责人面对调查问卷中有关进入混合所有制的时机这一问题时,过半数的与会者选择了“暂不进入”,超过30%的与会者选择“不会进入,因为对这个改制缺乏信心”,仅有不到20%的与会者表现出对混合所有制的兴趣[3]。混合所有制是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但在政府干预、社会资本产权保护等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面临体制掣肘,民营资本想要真正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还存在一定的体制障碍。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即,在理性审视中相应的土地、银行法修改却相对滞后,中央有关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难以出台和落实。另一方面,尽管现在一些垄断行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但现实让民营企业顾虑重重,担心“混入”后能否真正形成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能否真正摆脱政府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律运营;倘若“混入”后大股东仍是国有企业,国资委仍控制着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甚至怕搞“第二次公私合营”,被国有企业吃掉;即使民营资本成为大股东,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仍不在自己手中,等等。许多人之所以把民资、外资已占相当比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仍认定为纯国企,是因为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即便实现了整体上市,引入了各类投资主体,但其高管仍由政府任命并拥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有的国有企业很喜欢宣传自己是“部级企业”“厅级企业”。许多央企虽已上市,但其母公司还是单一股权,这些上市央企由此拥有了其他类型上市企业所没有的优越条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能够得到政府注资、信贷优先的特殊关照,一旦亏损也可以向其母公司售卖资产,摆脱退市风险。同时,一些政府部门也常常要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各类活动中出资出力,而不是按市场准则交易,造成政企不分。此外,由于多种原因,我国非公经济的产权保护仍然面临不确定性。国有资本的产权通常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并有国家信用为后盾,社会资本则不同。长期以来,理性审视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及人身自由被公权力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公、私产权保护力度不统一的情况下,即便垄断行业放开,民营资本也未必敢进入。
四、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推展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切实落实产权保护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一视同仁的公平保护。首先,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精神,清理现行有关产权的法律与法规,对不能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取消对非国有产权的歧视和限制。其次,国资委要将监管重心从“管国企”转向“管资本”,从具体的人、财、物管理转向股权管理。同时,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纯粹的国有产权将越来越少,将变成各种类型、不同层面的“混合产权”,这为国资委的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在管理上要力求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再次,要推进党管干部原则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融合,充分体现出资人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保障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层级的选人、用人权。最后,要明确混合所有制下董事会的运行规则,建立有效的高层管理人员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国有董事和非国有董事的行为规范化、长期化,保证国有和非国有资产共同保值增值。另外,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有制经济更具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强等优势,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更需要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作者:戴自力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