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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经贸委等8大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后,国有企业大力推进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改制分流是产权的变革,是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辅业实行股份制,改制员工持股不仅可以强化内在的约束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所有制”缺位问题。但是,在改制分流员工持股实施的过程中,法律程序、工商登记、持股机构和股份来源等都可能成为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障碍。特别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往往出现超过50名改制带资职工的改制企业,如何规范地解决工商登记问题,保护改制股东的根本利益,是确保改制企业今后稳定运作的关键。
一、以往的员工持股形式
过去的员工持股有的是以工会所属的员工持股会方式,有的是以部分自然人代持形式,更多的是以股份合作制这种过渡性的股权安排方式存在。其中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员工持股会是其中较为规范的形式。这种形式最早产生和普遍存在于外经贸企业的员工持股改制中,并形成了一个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因民政部于1999年暂停员工持股会社团法人登记的决定而暂告结束。由于员工持股会已没有法律地位,相当多的企业借助工会的法律地位,参与发起设立公司,但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工会法》和《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中规定,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员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因此,由社团法人作为员工持股的主体,是忽视了员工持股的赢利动机,并不合适。二是由工会代员工持股,工会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委派专业人员进行日常股权管理工作,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工会人员本身又都是持股员工,因此存在双重身份、角色重合的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四是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持股资金不足、预留股份、股份继承等问题都不好解决。
二、信托持股的政策背景
信托机构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四大支柱之一,本身具有财务顾问、金融服务、信用中介等功能,且经营灵活、服务多样化,信托企业的参与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推进改制员工持股的健康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进程。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实施,随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信托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信托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产生的任何利益只能由受益人享受。这就是信托法中著名的“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的原则,也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员工持股主要是获取利益,所以信托持股有助于员工利益的保障。信托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建设中的基本问题,信托投资公司是受《信托法》保护的、最规范的受托持股主体。
三、信托持股的优势
通过信托持股与工会持股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见表1)。
四、信托持股的实际运用
以笔者所在的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推进改制分流中的具体案例为例。天华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塑料薄膜、溶剂油的企业,隶属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2003年实施改制分流,员工用其解除劳动合同所获的补偿补助额置换天华公司净资产,其中,职工带资置换资产4308万元,改制匹配经营者岗位激励股180万元。天华公司由国有转变成民营的员工持股企业。改制企业天华公司改制带资职工人数400多人,远超过《公司法》规定的人数,给工商登记和股权管理带来障碍。
1.突破工商登记限制。天华公司采用信托持股,职工股东将带资所置换的股权,由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代为持有,新华信托作为改制企业天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进行工商登记,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则登记在经营者名下。这样,解决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不超过50人的限制。天华公司股权图见图1。
2.维护实际出资人权益。为保护实际出资人即改制持股职工的权益,在天华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新华信托作为天华公司股东,仅用于工商登记;真正股东权益由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会由实际出资人出席表决各项决议,新华信托依照实际出资人的表决结果出具股东会决议等等条款,明确了新华信托的权利义务。为便于股权管理,天华公司成立员工股份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职工股份管理和相关事务管理,其主要职责:(1)负责召开和主持职工股东会议;(2)负责职工股权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职工的建议;(3)负责定期向职工股东报告公司工作情况;(4)负责协调公司与职工股东的利益冲突;(5)负责管理职工股东名册;(6)负责办理股份认购及相关事宜;(7)负责办理股份交易及相关事宜;(8)协调职工股东与新华信托公司事宜;(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股权转让的设置。为了方便天华公司持股职工转让和购买股份,在未来经营中真实体现公司股权的价值,并通过投资人“用脚投票”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股份管理委员会建立股权的内部交易机制。
(1)持股员工的首次出资三年内不得转让、赠送和质押。满三年后,持股员工书面申请变现的,经委员会同意后,可由本人在公司内部将其股份协议转让给有认购资格的员工,也可由公司按上年度末的公司账面净资产折算价回购。持股员工每次申请变现的股份不得低于其持有股份总额的30%。员工受让股份后,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因奖励而增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岗位持股额度10倍。
(2)员工持股未满三年因自动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聘、除名等离开公司的,公司将按员工持股名册记载的出资额原值的90%回购该股份。员工持股未满三年因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司的,公司将按员工持股名册记载的出资额的原值回购该股份。离开公司的持股员工或其法定继承人应自离开之日起60天内办理回购手续,不办理的视同放弃投资权益,所放弃的股份转为预留股份。由于员工持股三年内不能转让、赠送及质押,这样就把员工利益同公司利益紧紧联结在一起,鼓励和支持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有利于正确处理和解决企业与员工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有利于形成和完善企业利益共同体,大大强化了企业的激励机制及约束机制。这就是说,在员工持股这一新的企业产权机制中,员工通过持股这一资产纽带与其他股东、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由单纯“劳动者”的单一身份变成了“劳动者”“、投资者”的双重身份,企业管理好坏直接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调动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积极性,这对企业形成和完善有效的治理结构有重大影响。
(3)员工在持股期间,岗位发生变动的,其持股额度随岗位作相应的变动。持股员工因岗位变动而增持的股份,从公司预留股份中解决;因岗位变动而减持的股份,由公司予以回购。增减持股份的交易价格按上年度末的公司账面净资产折算。
(4)委员会委托新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回购员工股份的手续,所回购的股份均转作预留股份。员工因新购入股份、转让股份、奖励股份、岗位变动而增减持股份以及回购股份而发生股份变动的,其相应的变动手续每年度办理一次。信托企业能够很好地解决目前员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法律身份不明确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进员工持股的普及,真正实现产权人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