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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产生原因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所暴露的问题也不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有企业改制这个机会利用职务实施违法行为。某些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利用合资的机会,以权谋私,错误估算国有资产、虚报清算的费用及债务、虚报呆滞款、虚增债务、虚报成本等方式,贪污、转移、隐藏国有资产。导致这些犯罪行为产生的因素有很多,涉及主观、个人、还有制度方面。
1.政府方面的因素。政府在设定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向时出现偏差。本来,国有企业改制方向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的管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人们对于国有企业产生了错误的观点,借“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来达到消灭国有企业的目的,把国有资产私人化、外资化、民营化,更有些人认为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造成国有资金的流失这是无法避免的。这种错误的观念使犯罪分子得到了机会和借口。政府监督力度不够,行为不当。政府在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制度时,原则上应该有限定时间和要求的,但实践过程中,政府急于求成,仓促地走上国有企业改制的前台。这样直接间接中成为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行为的“帮助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经济结构越来越复杂,国家政府放权让利给企业,同时间相关的监督制度却落实不了,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的改制。对于如何强化监督制度、规范程序,防止国有资金的流失,防止各类违法违规的行为产生,这些在理论上可以解决,但是一结合实际,就会显得无力。很多企业的犯罪人就是因为政府监督力度的不足,才得以把国有资产转为私人资产。
2.企业方面的因素。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紧张的形势下,有些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了得到更高的经济效益,作出了违法行为。企业一味地强调经济效益,却忽视了企业领导的法律教育,导致企业领导廉政意识淡薄,甚至不屑于法律的管制。而随着私人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同的经济形式企业的蓬勃发展,国有企业不知觉地产生了攀比心理,太过于高估自己的地位,重视自己的收益,导致心理失衡,以职权之利贪图得到更多的利益。国有企业内部机构权力过于集中。现在很多国有的中小型企业普遍度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大部分权力都集中在董事长、总裁、经理、厂长这些高层人员的身上,对于重大项目的决策、人员安排、资金周转,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可以说企业所有东西都是依照他们的意志在运作,而一旦他们想法不当,整间公司都会陷入困境。同时,国有企业改制缺乏透明度,权力集中在领导层中,企业工作人员难以参与决策,一旦公司决策错误便无法挽救。企业内部对于财务的审计不严谨,资产评估失实。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一个重要环节。资产评估可以确定一个企业的资产,如果资产评估不真实,会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十分严重的事情。在审计、评估的过程中,审计人或评估人员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听从企业中某些人的意思,没有按照规章办事,收集的资料不全、不实。这样就不能发挥出监督的作用,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出企业资金的具体情况。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涉及的法律问题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工程中的漏洞实施职务犯罪行为。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上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
1.犯罪主体认定问题。
1.1国有企业在刑法上的界定。究竟国有资产在企业中占据多少比例才可以界定为国有企业,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国际上,通常使用控股说,就是说谁手上的股份最多就是谁控股。而在理论界则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国有全资说,就是说当公司所有的资本都是国有资本时,这样的公司才可以被称为国有企业。第二种是国有控股说,就是说公司股份中国有资本处在控股地位时,这样的公司就可以被称为国有企业。第三种是国有参股说,就是说只有公司中存在国有资本,那么公司就是国有企业。
1.2实践中某些特殊国有企业的界定。在审查过程中,要先按照企业内部的投资主体、投资来源、股份占有程度以及国有企业对其的控制力等方面的原则,来确定其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要按照工商行政机关等方面的审核,最终由司法机关认定其性质。还要结合党委研究任免的原则来确定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如果确定其企业国家占绝对控股权,那么该企业为特殊企业,其领导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问题。关于犯罪对象问题的界定,刑事法律中曾多次提出公共财产、公共财物、国有财产、国有资产等概念。通常认为“公共财物”和“公共财产”的概念是一致的。“公共财产”中包括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体集体的财产、用来捐赠给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单位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人民团体所集体管理的财产。
3.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行为人利用在企业中的职位占有国有资金。而对于犯罪数额该如何计算呢?通过收集资料和整理,发现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3.1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所占投资的比例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行。例如犯罪人在公司占有20%的股份,而被犯罪人占有或隐瞒的资金需要依照其在公司中占有股份计算,如犯罪人占有或隐瞒的资金超出所占股份收入,那么则占有或隐瞒了国有资金。这种计算方法叫做行为人持股比例法。
3.2根据行为人占有或隐瞒的财产资金的总额来计算。典型的案件就有高级法院审理的王一兵贪污案。法院认为在1994年担任宝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王一兵将公司的财产转到宝耀试验所却没有如实记账,这不构成贪污罪。1997年王一兵利用总经理的职权,把已经转制为个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宝耀试验所拥有的12辆搅拌车资产的所有权占为私有,并对宝耀公司进行隐瞒,使原本应该属于宝耀公司的公共财产被王一兵及其亲属非法占有。这样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而贪污数额就是王一兵用非法的资金买来的12辆搅拌车及其附件的价值。
三、结语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改制过程中渐渐呈现出不同的问题,而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利用职位之利谋取私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对于产生这种职务犯罪行为的原因,我们应该要知道,这样才能防止国有资金的流失。同时,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要了解清楚,搞清楚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问题、犯罪对象问题和犯罪数额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