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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安排情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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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安排情况

利润分配是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与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的后续发展,以及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由于留存利润是公司内部融资的主要来源,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决定了公司利润的留存状况,进而决定了公司的发挥后劲;另一方,公司的收益水平和利润分配方案决定着投资人的实际收益状况,如果公司的利润状况和股利分配政策不能使投资人满意,那么对公司价值的体现和公司的再融资都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应当对其利润分配予以高度的重视。

一、利润的概念和意义

(一)利润是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由于成本费用包括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利润所包好的内容和形式也有区别,如果成本不包括利息和所得税。则利润表现为税前利润,如果成本包括了利息不包括所得税,则利润变现为利润总额,如果成本费用包括了所得税,则利润表现为净利润。

(二)利润的重要意义。1、利润是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的核心指标。2、利润是企业相关利益者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3、利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源泉。

(三)利润分配的意义。利润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利润分配,国家财政能动员集中一部分利润,有国家有计划的进行分配使用,实现国家政治职能和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发展高新技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基础工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其次,通过利润分配,企业由此而形成了一部分自行安排使用的积累性资金,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力,有利于企业适应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第三,通过利润分配,投资者能实现预期的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信誉程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继续融资的能力,有利于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利润分配的项目

根据我过《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如下:

(一)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的,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赠公司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氛围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从当年税后可分配利润(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后的净利润)中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及其比例有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二)股利。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将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股东持有总股份(资本总额)为依据,按照股东大会决定来分配股利,每个股东一期持有的股份数取得相应的股利,分得股利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公司原则处于稳定投资者信心和防止股价波动幅度过大,经股东大会决定,可用弥补亏损后的盈余公积金来支付股利,但支付股利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地狱注册资本的25%。

(三)未分配利润。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后的余额,就是为分配利润。公司保留一定量的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行内部筹资的重要措施,其特点是筹资手续简便。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和《公司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净利,一般按一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被查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规定的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因违反《税收征管条例》而被税务部门除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企业以前的年度亏损,如果不能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完,要用税后利润继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前,企业不能提取盈余公积金,通常也不影响投资者分配利润。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的税后利润在扣除第-一、二项支出后,可按其余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但积累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的后续发挥能力。因此该项目资金提取后的用途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股本,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股利的分配。该特殊情况为:股利有限公司的股利政策上应从税后利润中分配,无盈利不得分配股利,但是如果企业当年无利润,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不足以派发股利,公司为了维护企业的市场信誉或稳定股票价格,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派发股利,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而且派发完股利后的盈余公积金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支付优先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使企业为了平衡利润和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按照公司长成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的公积金,如果公司有优先股,则应在分派万优先股股利后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有股东大会确定。

6.向股东(投资者)致富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投资者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因此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如果公司当年无利润。一般不分配,但是前面第三项中提到的特殊情况例外。公司在进行了上述分配程序后的剩余利润为公司的为分配利润,可转入以后年度中进行分配。

四、有关企业利润分配的财务处理如下

(1)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对于企业应当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股利的,应当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的投资,应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则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3)对于企业按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4)对于企业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的,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5)对于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则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当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则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6)企业在年度终了实施利润分配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后,应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各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这样结转后,除“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在年末应当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