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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予湘单位:天津市安诺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引言
建筑安装企业具有工程点多、面广、施工周期长并且工期交错,纳税环境复杂多变,在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的特点。多数大型建筑安装企业都跨省(市)经营,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探讨建筑安装企业运营环节的涉税风险问题及其防范措施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运营意义重大。
二、建筑安装企业涉税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挂靠经营业务的税收风险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被挂靠人是挂靠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受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二)预收账款环节税收风险建筑安装企业从工程施工前就陆续发生预收款,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这中间不仅时间跨度很长,而且预收款的金额也很大,如果形成纳税义务后不及时纳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筑安装企业不仅要缴纳大额滞纳金,而且还要被处以大额罚款。因此,如果对预收款不及时纳税,将会给建筑安装企业构成很大的纳税风险。
(三)收入结算环节完整性涉税风险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有其特定的组成,除了常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还包括了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排除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如果企业能够及时主动并完整调整应税营业额,将会大大降低纳税风险,否则很可能在营业收入的完整性上构成纳税风险。在收入完整性所涉及纳税风险的问题上,建筑安装企业存在以下两种常见的问题:一是故意降低税基。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是,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往往想方设法不将价外费用以及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营业额纳入申报,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甲供材”工程项目。由于“甲供材”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由发包方购买,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供货方将材料发票开给发包方,发包方再将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建筑安装企业用于工程施工,但是至工程结算时,建筑安装企业往往都不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一并开票给发包方,从而少缴了营业税,由此带来纳税风险。二是“以物抵款”不记收入。发包方往往会与建筑安装企业商定,发包方以其土地、房屋或其他相关物资抵算工程款。如果建筑安装企业不将相关资产及时入账,不仅可能延迟建筑安装企业对营业收入的确认,而且可能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
(四)税前列支环节的合法性涉税风险问题由于假发票猖獗,且有的假发票已经到了以假乱真,非专业人员往往无法判断的地步,一些建筑安装企业也很可能“被迫”获取了假发票,从而使得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受到严重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特点,难免会发生一些没有合法票据的支出,如因在边远地区施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租赁当地农民的房屋、场地而发生的租赁费,向当地农民购买沙石材料等,这些情况都很可能影响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并由此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五)外出经营环节的规范性涉税风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一系列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不仅涉及到需在经营地纳税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问题。但是,由于一些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不仅不能全面领会和严格遵循上述各项规定,而且也不能及时、完整和规范办理在异地经营的相关涉税事项,往往造成在异地经营多缴税,或在经营地缴纳的所得税回注册地后主管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抵扣,甚至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由此产生纳税风险。
三、建筑安装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存在的上述涉税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降低建筑安装企业潜在的涉税风险。
(一)挂靠经营行为的风险防范第一,要完善挂靠经营的方式、明确法律责任。挂靠企业要对被挂靠企业的经营状况,资质水平、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合作。第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让监管不留死角,不让挂靠人有任何可乘之机,以消除挂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第三,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由被挂靠企业设立总账,对挂靠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二)预收账款环节的风险防范一是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熟知《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管是预收款还是应计营业收入,都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到了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截止时点就应该在截止时点前履行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自觉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二是财务人员应该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三)收入结算环节的完整性风险防范“甲供材”项目在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后的原材料成本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问题上确实有一些障碍,为排除障碍,建筑安装企业应尽可能与发包方协商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但应与发包方商妥,对建筑材料的采购由建筑安装企业负责签订合同,合同需加盖建筑安装企业的公章,相关发票也开给建筑安装企业,但实际采购仍由发包方具体负责,同时,建筑安装企业、发包方及材料供应商三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即建筑安装企业委托发包方将材料采购款代为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这样,表面上看是“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但实际上仍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很好地解决了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后扣除原材料成本没有发票的障碍,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可能产生的纳税风险。
(四)税前列支环节的合法性风险防范建筑安装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税前扣除的合法性,以防范相关风险。一是建筑安装企业自身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各类业务行为。对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一定要认真审核相关发票所反映经济业务、所附原始凭证及附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符合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要求,满足对相关记账依据真实、合法的要求,切实防范涉税风险。二是企业的记账、复核、审核人员不仅要熟悉对成本、费用核算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而且还要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流程,税前扣除的各类成本、费用必须满足真实、合法的两大前提及五项原则。
(五)外出经营环节的规范性风险防范为了防范和减轻外出经营可能产生的纳税风险,建议从以下三大方面严格规范外出经营的涉税行为:一是在外出经营前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法对外出经营的税收规定,到达经营地后,还要专门了解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异地企业在当地经营税收管理的一般要求及特殊做法。二是在整个外出经营的过程中,不仅要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各种申请、报验登记、结清税款及缴销发票等各种涉税手续或事项,而且还要收集、整理并保全好各类涉税文件、资料及凭据。三是要积极主动接受并配合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取得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信任和支持,才不至于在异地经营产生税收风险,不至于增加异地经营的税收负担。四是挂靠单位以有资质单位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一样要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接受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