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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建设成为了当前我们国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企业的法律制度便是整个市场经济的主要核心,当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工作必须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其主要原因便是当前企业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足,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本篇文章将阐述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并对于具体完善的方法提出一些合理的见解。
关键词: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立法体系
企业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体对象,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和明确,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当前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组织形式过于复杂
我们国家的企业形式主要分为企业、合资企业以及独立经营企业,三种形式各有区别。但是整体组织形式却非常复杂,既有适合当前法律制度的公司,也有不适合的公司,同时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也有不具法人资格的公司。由此可以发现,我国企业的种类非常丰富,市场的整体形态非常混乱复杂[1]。
(二)登记制度存在缺陷
我们国家针对企业制定了相关法律,尤其针对其登记制度进行了严格要求和明确,但是其仍然存有一定的缺陷。其一,从形式表现而言,当前制度仍然处于单行的状态,缺乏多元化表现。其二,从内容表现而言,当前制度过于重视经营权的获得,却对于其他内容的规定有所忽略。其三,从程序角度而言,当前登记制度过于繁琐,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其四,从形式角度而言,当前审查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既有形式方面的审查,也有实质方面的审查,目前我国采用的便是实质审查的制度,但是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这种制定却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公司资本存在差异
由于我们国家的企业具有多种形式,因此针对其资本,法律也做出了不一样的规定,最为常用的便是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两种制度各有利弊,在制定确定之后比如会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2]。
二、当前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具体完善的方案
(一)企业立法需要正规化
为了做到与时俱进,企业的法律制度必须正规化,不仅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还能够面向未来的发展。为此,首先需要制定企业的基本法,再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般而言,基本法可以对企业的基础关系进行调整,对其所有行为操作予以规范,同时对于其他法规内容还能起到一定指导作用。而单行法规则是独立于基本法之外的法规内容,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其内容也有所不同。两种法规分别处理共性问题以及个性问题,形成有效互补。
(二)企业形体需要法定化
由于我们国家存在多个经济体,因此企业的类型也十分丰富。目前而言,我国企业不但种类繁多,而且标准非常混乱。因此为了促使企业形体能够法定化,首先便需要对其类型进行明确。其次,对所有处于我国法律类型之外的企业予以禁止。然而,主要问题便是具体类型的选择方法。在过去,我们国家的企业往往按照所有制的形式进行分类,但是现如今这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正常需求。因此,当前理应淡化原有的标准,按照企业本身的组织形式对其进行分类,同时再依靠其他分类方法进行辅助。
(三)企业制度需要统一化
企业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融合、收购以及破产等。目前而言,这些基础制度我们国家虽然均有所涉及,但是却存在一定问题。首先便是制度过于零散,尽管所有法规内容均涉及到了基础制度的内容,但是没有具体划分,导致所有规定大同小异。其次,目前的综合性法规不能适用于当前所有企业,在同一个制度下,不同企业所适用的法律类型也有很大的区别。这种问题目前非常普遍,使得企业的行为难以进行把握,同时也使得整个市场混乱不堪。所以,对企业的制度进行统一化,促使其满足制度本身的客观要求。
(四)法定内容需要进行更新
目前而言,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条例,其内容均与企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使得许多企业对于法律权利的价值思考产生了疑惑。权利本身是来自于他人赋予还是与生俱来。显然,这一答案必然是企业创立之后便能拥有,与广大群众的个人权利一样。现如今,企业早已不是政府的附属物,其自身的权利及义务都是全方位的。
(五)中小企业需要进行保护
中小企业是整个经济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增加人群的就业机会、扩大经济发展以及顺利流通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针对企业有许多立法内容,但是却没有针对中小企业单独立法。因此,中小企业的保护和鼓励是未来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之所以对于中小企业缺乏应有的保护,主要原因便是早期的计划经济中,企业的市场竞争很小,没有大企业垄断市场,也没有小企业被市场排挤,所以整个市场十分和平。但是,现如今这种和平早已被打破,企业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如此再不采取相关措施对其予以保护,会使得整个市场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们国家的企业法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我们必须尽快针对其不足之处予以改进和完善,促使其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文.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缺陷及完善———以我国公司法规定为基点[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1):44-46.
[2]林艳琴,丁清光.我国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缺陷与完善设想[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06,26(7):77-80.
作者:王一行 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