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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合同能源管理论文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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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合同能源管理论文3篇

第一篇

1厦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当前厦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虽已取得初步成效,EMC公司数量快速增长(增长近10倍),项目投资总额不断加大,但仍属朝阳产业,尚处起步阶段。发展中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突出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原有税负过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尚未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前,EMC公司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而税务部门通常把EMC公司列为节能设备销售商,把EMC合同当作设备购销合同,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导致EMC公司税负加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事项的通知》等政策虽先后出台,但因属新生事物,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很好执行,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较少。据了解,截止到2011年底,厦门EMC公司享受的退税款总计不足10万元。

(2)信用相对缺失,诚信障碍和商业风险不断加大。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技改的项目周期长,利益分期回报。EMC公司普遍担心在节能改造项目结束后用能单位是否会有其他的变故影响支付能力。在社会诚信和商业诚信相对缺失、司法成本偏高、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EMC公司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如果遭遇恶性恶意毁约不履行承诺的案子就会对EMC公司尤其是小型的EMC公司运营造成困扰,影响其运转。如,2010年厦门某个大型合同能源管理技改项目,由于企业高管人事变动,新任领导不承认原有EMC项目,认为项目节能收益有误,拒付收益,直至最后对簿公堂,给双方均造成了伤害。

(3)资金压力巨大,融资瓶颈制约EMC公司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机制要求EMC公司必须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比较长,大项目投入需几年后才会见回报;而且随着实施项目的不断增多,资金压力将逐步加大,如果没有后续资金来源,公司发展将难以为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出台,但该《意见》对金融机构的鼓励措施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厦门的EMC公司均为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弱,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很难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和足额的抵押,加之申请贷款及担保程序繁琐,贷款比较困难。

(4)财务制度制约,EMC公司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改造难度大。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却有政策壁垒,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广。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电费60万元,引入节能服务降至36万元,但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它无法将省下来的14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结果,不仅EMC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没有了引入节能服务的积极性。

(5)实力参差不齐,节能服务产业尚不规范。节能服务项目涵盖面广,涉及建筑、设备、经济、融资、法律、营销、管理等方面。同时,合同能源管理事业刚刚起步,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尚不规范。不少EMC公司缺少技术过硬、专业本领强又会控制风险,还能与人沟通的复合型人才。据了解,厦门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36家EMC公司中,相对有实力的占少数,多数处于规模小、业务少、项目少的状态,发展滞后。

(6)节能观念淡薄,高耗能企业节能改造积极性不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然而,经调研发现,目前厦门仍有少数高耗能企业为一己私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节能降耗意识淡薄,不愿加大投入进行节能改造,特别是企业高管对节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不足,存在像媒体宣传的那样“零投入”、“零风险”等意识偏差,缺乏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在需求动力。

2厦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有关对策建议

基于当前厦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1)切实贯彻落实既定扶持政策。2010年以来,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均出台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EMC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强大的政策保障。比如,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福建省出台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厦门市出台了《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事项的通知》、《厦门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等政策。对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引导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既有扶持政策。一要积极扶持培育专业化EMC公司,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二要鼓励工业、建筑、城市照明、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三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真正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四要对有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税收减免政策,不断研究完善提高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与省里标准同步),保障资金到位。

(2)健全和完善融资服务平台。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节能产业,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市政府在如何健全和完善融资服务平台方面作了一些尝试性探索。如2012年10月,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等单位联合举办了绿色信贷产品推介会。会上,华夏银行厦门分行与厦门市节能协会签订了《总体授信合作协议》,授信额度为20亿元;2013年3月、4月,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与厦门银监局联合举办了节能服务产业项目与资金对接座谈会、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业务培训会。会上,银行代表介绍了合同能源管理信贷政策和产品,节能服务公司代表也介绍了合作案例,这种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效果非常明显。据悉,已有几家EMC公司在节能项目上获得贷款。建议市政府要探索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的可行性,建立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要对EMC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做到资金的专款专用。这里的节能专项担保基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支出负责。财政支出突出了政府对节能事业的重视,同时财政支出的金额大,作为担保基金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为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提供保证。

(3)建立节能效果评价体系,完善效益分配机制。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周期一般比较长,收益属于分期分批收回。EMC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而节能效果的度量和节能效益的分配问题是企业在选择是否由EMC公司来承担企业节能项目考虑最慎重的问题,EMC公司与企业之间的纠纷的1个直接原因也就是在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的分配上,企业常常以节能未达到预期标准为由拒绝付费。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深入推广迫切需要建立1套能够正确度量节能效果和合理的效益分配体系。

(4)提升专业水平,规范节能服务市场。为保护顾客,提升EMC公司的公众形象,避免不规范的EMC公司扰乱市场,必须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审查EMC公司的资质。建议节能主管部门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公司要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行业的门槛;对于运作中的EMC公司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公司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吊销其营运资格。

(5)加大宣传培训,提高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认识度。①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管理”和对EMC公司的指导工作。从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等高等院校、34家“万家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成立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好环境。②广泛宣传,积极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依托《厦门日报》、《厦门晚报》、厦门电视台、厦门人民广播电台、《厦门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模式类型、实施流程、项目优势等逐一介绍,阐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厦门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厦门工业经济网”和“厦门节能公共服务网”两个平台作用,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EMC公司与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特别是34家“万家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同时利用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技术交流会等,增大宣传力度,持续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③加强培训,提高“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认知度。举办由市重点用能单位、三星以上宾馆酒店、各大型商场、写字楼、金融业、EMC公司等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专题培训班,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市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性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同时使耗能企业与EMC公司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作者:欧阳小芳单位:厦门市节能监察中心

第二篇

一、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

(一)服务领域多方拓展一是在工业领域,工业余热利用、电机改造等多领域市场拓展快,节能效果显著。和谐环保在钢铁行业石灰煅烧窑、加热炉、退火炉、化工行业的裂解炉烟气余热利用,宁晋节能在吸收式热泵技术余热利用,科新节能在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的在线流体系统纠偏技术应用等领域均有可喜业绩。二是在建筑领域,节能改造和建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应用广泛。由宁波先锋实施的建筑遮阳年节能能力就达到近5万吨标煤。宁波爱握乐实施的集中太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学校、宾馆均有实施,年节能达到3.7万吨标煤。三是在交通节能领域,海上运输节能亮点突出。由宁波永正海运、银星海运以EMC模式推广的主机轴带稳频发电机,可以实现在航行时不使用辅助柴油机,而主机辅助系统功耗基本不变,从而实现节能,仅此一项,年节能就超过5万吨标煤。

(二)政策环境日趋改善一是在补贴政策方面,多渠道、多方面加大补贴力度。2011年,制定出台《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对我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发放做了具体规定,2013年8月,又进行了调整,新办法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扶持力度,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补贴额度,扩大受惠范围,延伸服务层级。二是在税收政策方面,实行增值税免征优惠,为企业减负。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2010年市国税局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明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这是省内首次针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免税优惠,大大激励企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三是在专项政策方面,以公共机构为示范,助力EMC推广。2012年,我市专门出台《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我市公共机构对办公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将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解决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和技术瓶颈的有效途径。

二、宁波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市EMC虽然在市场规模、应用范围、政策环境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发达国家和先进城市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市场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

(一)企业自身有局限企业规模较小。我市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数注册资金在几百万元左右,无法满足实施大项目所需的巨量资金预付要求,错失发展良机。如宁波科新节能针对镇海炼化的提高炼油比相关技术可以节电50%以上,但因初始投资高达1亿元,使企业无力承担。服务能力不足。一是技术实力相对较弱。目前,我市的节能服务公司绝大多数是凭借一定专利技术、产品发展起来的中小型民营高科技企业,虽然在自身特定领域掌握了一定的技术,但是新技术研发能力羸弱,随着EMC市场的相对成熟,技术很容易被节能改造企业掌握,替代技术威胁加大,甚至在合同谈判期间用能企业已经了解改造的基本技术,自主进行改造而放弃与ESCO合作。而且,我市ESCOs普遍缺乏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和共性技术,综合服务能力较弱,真正能帮助用能企业开展从节能诊断,到节能设计、施工、融资、运行和维护,特别是结合企业运营特点开展“一条龙”服务的公司稀少,从数量和质量上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二是服务人才缺乏。节能是跨行业跨学科的一种综合技能很强的专业,目前专业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使得即使面对巨大的节能蛋糕,很多节能服务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发展环境有制约宏观引导不够。一是缺乏政府示范引领。我市虽已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但作为新生事务缺乏政府示范项目引领,市场认可度与自然接受期相对延长,使得节能服务企业在市场开发、项目推广上遇阻。二是缺乏龙头型企业带动。目前我市缺乏龙头型的节能服务公司,市场主体维持现有的多而小的格局,难以承接一些有带动作用的大项目,产业发展影响力提高较难。三是缺乏宣传引导。目前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性宣传较少,大多仅是在节能宣传周等特定时期进行零星宣传,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弱。要素保障不力。一是资金保障不足。一方面,银行信贷、金融担保等配套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风险的专业知识以及与合同能源管理相配套的贷款品种,加之节能服务公司普遍是轻资产的服务型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度不高,银行通常不愿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另一方面,政府补贴资金落地较难。虽然从国家到我市本级都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申报补贴的条件相对严格,而且节能认证等配套服务不够完善,导致不少政府补贴资金“有价无市”。二是人才培养滞后。目前我市节能服务公司专业技术人才短缺,在甬各高校普遍缺乏针对性的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计划,企业人才引进无门。配套机制不完善。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节能服务公司在开展EMC方面具有很强的技术优势,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谎报并“提高”耗能企业的能耗基准线,提高了合同履约风险,同时,个别用能企业诚信缺失,影响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回收。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EMC的相关规定大多都是通过政府行政命令来颁布实施,强制实施效果不佳,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各方权责的约束力度不够。三是节能效益评估标准缺失。目前,社会节能经济效益的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衡量标准,节能目标往往存在争议,无法保证投资收益,增加项目风险。四是第三方机构量多质低。目前,我市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30余家,但是服务水平较低,缺乏对项目节能量的权威计量与检测,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行的不确定性。

三、加快宁波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的对策建议

我市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除了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加强技术、资金实力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政府在完善节能服务产业链上下功夫,这不仅可以为节能降碳工作提供新思路,也可以创造服务业发展的新空间。

(一)加强宏观引导,发挥节能示范效应加强实践示范。一是发挥公共机构的节能示范效应。加快出台大型公建用能指南,强制推动节能;严格落实执行工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能耗定额标准,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保证政策落地;强化财政拨款单位的节能示范,谋划一批政府示范性工程,对节能潜力较高的机构全部强制实行综合性节能改造,实现先行先试。二是挖掘国有企业的节能示范作用。要鼓励大型国有公司利用在能源节约研发方面的技术优势,组建属于自己的节能服务公司,开展EMC业务,率先推进节能降耗。加强行业引导。一是强化龙头企业的行业引导。引进或扶持培育一到两家行业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的行业示范性与引导性,对产业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探索组建“龙头企业+中小企业”模式的产业战略联盟,通过产业联盟规范节能服务公司的行为,搭建技术交流和合作平台,引领其他中小企业进行项目拓展和技术创新。二是加强重点企业示范。选择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节能服务公司,定期编制《宁波市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名录》,在政策、税收、奖励、投融资等方面,对名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予以重点支持,并强化监督管理,扶优汰弱,并动态调整《宁波市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名录》。加强宣传推广。一是面向全社会宣传普及EMC知识。借助节能宣传周、低碳日活动等,推广普及合同能源管理知识,增强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识。同时,宣传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引导公众使用节能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二是面向用能企业宣传EMC经济效益。通过典型示范项目宣传,使耗能企业了解节能服务相关的政策、法规、融资、节能服务程序以及实施EMC能得到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三是加大激励引导宣传。开展节能降耗评比活动,定期对在开展节能降耗和节能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评奖评优。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漫画等,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

(二)加强要素保障,助力节能企业发展强化金融创新,保障资金应。一是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由市政府牵线搭桥,以“银企对接”会议为契机,积极争取市区商业银行相关绿色信贷、科技信贷等金融服务项目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支持;鼓励更多银行提供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贷款服务。二是试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抵押融资或应收款抵押贷款。研究出台试点办法,对注册在宁波市的、为本市用能单位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向银行提出无抵押融资申请或以应收款为抵押,经评估符合贷款要求的,由市政府为融资银行承担部分坏账风险。目前,杭州市、镇海区都已与杭州银行先行先试开展相关担保探索,发挥了较好的杠杆撬动效益,可以借鉴推广。三是加强信托担保服务。联合银行、担保、投资等金融机构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探索成立共同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增信扶持,并适当参与项目投资,助力节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四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针对本地企业的特点和项目实施范围,适当调整申领补贴条件,盘活财政盈余资金,加大扶持力度,确保补贴资金落地,并探索将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同步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可参照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的一定比例制定。五是创新企业增信途径。针对ESCOs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可以由市级财政出资作为发起基金,成立项目融资平台,吸纳多方盈余基金,针对项目本身为ESCOs企业注资,按比例对项目收益分红,项目结束后撤出,以解决中小企业自身资金短缺、难以承接大项目的难题。强化技术支持,保障人才需求。一是加强人才培养,壮大队伍。有针对性地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碳计量、碳金融等方向专业人才培养。二是开展在岗培训,提升质量。深入开展能源管理人员、能耗统计人员在岗培训,切实提高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

(三)完善配套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是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覆盖节能服务公司、用能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全面信用体系,实时对合同能源管理各环节参与主体实现信用监督,并配套相应信用不良警示与惩罚措施。二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我市拥有立法权的体制优势,进一步完善EMC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责,通过立法保障EMC应用推广。三是建立覆盖全市的节能监管平台。先期可以在重点用能企业和公共机构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然后进行全市推广。四是提升第三方监管和审计机构服务水平。发挥政府资源统筹能力,对现有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统筹管理,选取综合实力较强的审计进行重点培育,尽快提高现有能源审计机构的能力,逐步建立节能标准,保障EMC顺利实施。五是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平台,畅通买卖双方的供需信息,不定期举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与供需对接会,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强化无缝对接。

作者:何建莹单位:宁波市信息中心课题组

第三篇

1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

江苏有189家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但近三年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国家奖励项目数量仅有87个,说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运行模式在江苏省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定制约因素,如:(1)资金问题。由于服务公司多为个人融资或多人合资成立,相对而言,公司的资金量较小,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多为服务公司现行垫资,后期按照分享节能效益回收资金,但分享期多为2~5年。因此,服务公司如果多个项目同时实施,对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在资金上形成压力,在运行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所以,多数服务公司无法大规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技术问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够得以实施的主要原因是服务公司能够提供专业的节能技术和服务,可以使用能单位在实施节能项目改造时,规避技术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然而,开始之初,企业通常认为这种‘天上掉馅儿饼’的事是不可能的,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存有疑虑,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技术更有一定的戒备心理,造成项目的推进存在较大的阻力。(3)项目实施效果的确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成功与否是按照项目能够产生的节能效果来判定的,尤其是经济效益分享型项目,服务公司的效益与节能量息息相关。因此,在项目实施后,如何确定节能效果便成了用能单位与服务公司之间的焦点。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之初,由于用能单位和服务公司经验尚浅,在项目开始时并未重视节能效果的确认方法,也未对基础能耗数据进行细致的核实,因此在项目实施后一旦产生了分歧,整个项目就陷入僵局,难以突破。

2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对策

尽管合同能源管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的发展瓶颈,但经过多年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资金扶持以后,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逐步为市场所接受,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得到了发展和壮大。因此,对于如何做强做大这个市场,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在财政及税收上的支持政策。其次,节能服务公司仍需要进行自我调整,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拓形式多样化的项目,如节能效益支付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运行服务型等多种经营模式,以其适应市场和用户的需求。三,积极创新经营模式,目前国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个人注册或是大型集团公司独自注资,个人注册由于资金和效益的限制,项目的开展颇为不易;而大型集团公司独自注资,主要是内部经营,节能效果不易保证。因此建议节能服务公司尝试在各个行业内实施合作经营模式,由多个行业内公司和一个服务机构合资经营,主要实施注资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于有着资金成本和效益共享的关联,用能单位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时候就减少了很多顾忌,同时也保证了节能效果。四,多渠道宣传节能技术。节能服务公司应使用多种手段对节能技术进行宣传,如申请列入国家发改委的《国家重点节能项目推广目录》或其他各个省的重点推广技术目录。通过政府的宣传,提高节能技术的可信型;运用实验数据或运行实例进行宣传,增强企业对节能技术的信心,提高项目实施的可能性。

随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断实施,项目市场的不断扩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实施节能的主要手段之一。节能不仅是“十二五”的主要工作,可能也是“十三五”的主要工作任务。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合同能源管理的春天已经到来,在不断推动我国节能事业发展的同时,也给江苏的GDP穿上了绿色的外衣。

作者:张玥璟王身军单位: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市级机关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