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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我国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和问题,剖析了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淡漠的原因,并探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从外部压力到内化的路径。
关键词: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企业公民
一、引言
当今时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是企业发展的热点问题。而我国由于经济体制的特殊性,研究人员一开始主要着点于研究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的责任承担问题也逐渐进入学者的视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2015)》显示,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质量最高,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水平领先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质量最差。民营企业多为私人企业,基于“经济人”假设和生存现状的艰难,过分追逐利益最大化,忽视员工、消费者、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甚至进一步产生例如侵害劳动者权益、诚信缺失、食品安全、环境不友好、偷税漏税等多方面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淡薄。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深层次挖掘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欠缺的症结所在,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才能使民营企业和经济社会得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和这些市场主体践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总体把握来看,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层面上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值得我们去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1.企业自主性欠缺。
1.1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较短。中国情境下存在国企和民企的划分,建国初期,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和政府主导的条件下,忽视了市场的作用和民营经济的存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民营企业才慢慢获得成长的土壤,然而在要素条件的获取、市场宽容度、政策支持方面都存在天然的劣势。与此同时,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也没有过多的约束和要求。
1.2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欠缺。多数企业仅仅认识到企业的经济责任,或是将社会责任等同于做慈善,没有从卡罗尔的四层次维度、利益相关者角度树立正确的认识。例如“假一赔十”的宣传语,就可以看出企业并没有把造假上升到责任缺失的层面来看待。民营企业作为私人企业,中国情境的夹缝生长条件导致民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漠视,而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强化,长此以往,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民营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淡漠的思维常态。
1.3生存现状限制社会责任的履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民营企业缺少天然的保护伞,各种资源的获取上也处于劣势,尤其是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困难向来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瓶颈。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期限相对短暂,平均寿命年限仅为2.9年。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生存岌岌可危,在不容乐观的生存现实面前社会责任只能成为空谈、奢谈。
2.政府监管激励不足。从战略上看,我国长期以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标准,一味追逐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不在少数,理论上的偏差自然导致实践中责任难以落实;从观念上看,政府导致官员漠视企业发展中的责任缺失行为,政府的淡漠进一步导致民企责任的不履行;从制度上看,民企社会责任缺失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紧密相关,目前我国的社会责任履行主要是自愿性原则,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强制落实。
3.社群力量监督不够。从消费者层面,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一方面不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多数仅仅口头抱怨,难以诉诸合理的维权途径;从行业协会层面,协会多数流于形式,难以建立行业的规范和监督体制;从社会舆论层面,新闻媒体缺乏对企业长期、持续有效的监督,难以形成全方位的舆论监督体系。总之,始终无法挣脱“大政府小社会”的思想禁锢,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4.社会责任标准的缺乏。对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的民营企业来说,西方的社会责任标准是不适用的,迫切需要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当今乃至未来经济形式的统一标准。此外,当前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多是公司自行完成,信息披露方面缺少规范的标准和体系,自我评价主观弊端尤其明显,不如第三方评价的客观公正。
三、加强我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具体对策
1.激发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驱力。
1.1民营企业家转变经营理念,提升企业伦理水平。首先,民营企业家应该认识到社会责任不是负担,也可以成为企业的一种资产,将其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业务环节。21世纪,企业的DNA组成呈现多元化,嵌入了除产品、技术和管理以外的无形资产的成分,社会责任有助于民营企业的形象与竞争力的提升。其次,民营企业的内部员工也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提高服务社会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积极监督、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最后,民营企业应该树立国际意识,主动申请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标准的认证,参与到世界市场的竞争中。
1.2做一个企业公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非盈利性组织几乎呈现零增长,我国没有真正的“社会企业家”,目前担当这种角色的,往往是政府相关部门。当企业以一种企业公民的身份自居时,企业责任不再来源于外在的强制性压力,而是内化为企业的自身义务和自觉要求。企业公民的身份,表示企业已不满足于仅仅履行法律责任这种底线要求,更迫切地需要“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来实现自我对于社会的价值,超越法律责任的他律层次上升到自律属性的道德责任。由此可见,企业公民真正实现了企业道德责任的内化。
2.提升政府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首先,政府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改变唯GDP论绩效的考核方式,带头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于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方向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调控。其次,政府应该保持对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发展的时刻关注,尤其是相关认证标准的制定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服务职能,激励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最后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绝不姑息损害劳动者利益、钻税收空子、环境不友好等现象。
3.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作用。发挥消费者的购买表决权。消费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和维权意识的增加,通过购买决定来向企业施加压力,影响企业的经济利润,因此企业必须关注消费者的诉求,跟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势。发挥行业协会的规范监督作用。通过完善组织建设,对行业行为的进行规范和管理,建立行业准入门槛和标杆,带动整个产业的层次提升,促进良性竞争、共同发展。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新闻媒体全方位的信息网络,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践行情况的报道,足以引起全民的话题量讨论,达到正向品牌形象宣传的效果,亦或是带来负面的深层次挖掘。因此,在媒体监督和推动下,民营企业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4.推进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立足中国国情,寻求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包容性和差异性,借鉴国际社会已经获得认同的标准,与国外知名认证企业进行合作,建立相应的认证与监督机构,规范认证市场、监督企业的执行结果,打造一套适合中国民企发展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对于企业信息的披露,应该结合不同行业的共性和特性,兼顾广泛性、代表性、可操作性,从形式上、内容上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成规范模本,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成为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约束工具。
作者:苏文君 单位:安徽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曾德明,龚红.基于企业制度和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评价方法[J].南开管理评论,2004(1):78-81.
[2]吴学军,孙迎春.关于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