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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煤重要安全管理经验与策略
综合台湾安全管理经验,以下策略的实施对于提升台湾煤业的安全管理,杜绝矿难灾害的出现,具有重要作用。
1.1制定政策并设置相关基金,为煤业安全管理提供资金支持台湾煤业安保的资金支持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矿场保安费;二是煤业合理化基金;三是煤业安定基金。矿场保安费是根据矿场保安费提存支用实施办法于1960年制定实施的。该办法从各矿产品售价内提取2%列作保安费给改善矿场安全设施提供固定经费,用于购置和维护保安器材、矿场救护队管理、矿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矿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加给、特殊预防等费用。保安费的收支,由各矿工会或员工代表,根据上述所列范围视各矿实际情形建议支配顺序,由矿务局派员稽核费用提存及支用情况。该办法经4次修正于2004年废止,共施行44年,对台湾煤矿安全贡献巨大[5]。煤业合理化基金是依据台湾地区煤业合理化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由台湾地区工业燃料用天然气每立方公尺附加征收新台币拨充,以4年为限,4年共征收约2.1亿元对煤矿实施基本辅助与专门辅助。其中基本辅助是根据一般煤矿的共同需要辅以促进煤业合理化经营。对有关煤业合理化计划的设计、调查、研究、训练、管理以及对所需人员的聘请、训练、考察、进修等予以全额辅助。专门辅助是协助优良煤矿合理化经营之工程及器材费用予70%之融资,对煤矿所购置器材的资本性支出依其重要性、风险性予以银行利息70%~50%的补助。对推行煤业合理化计划有关煤矿开采研究试验所需机械设备的购置与研究试验费用全额补助。对推行煤业合理化计划有关改善坑道设备的资金以70%融通,其贷款利息依重要性、风险性分别予以70%~50%的补助,以及其他为提高生产效率,经基金会核准之各项辅助及特殊保安器材均给予相应资金的补助。煤业合理化基金的主要用于增进和更新矿工及煤矿的安全设备以及进行煤业训练。其对煤矿业的各种辅导与辅助计划,对煤矿业产生明显的改善,煤矿灾变次数及死亡人数大幅降低。1992年及1993年为历年来死亡人数最低,各发生灾变次数1次,死亡1人,死亡千人率为0.52及0.56。煤业安定基金是为执行1984年8月8日台湾行政院的“台湾地区煤业政策”而对煤矿矿工辅导就业及辅助资遣。其资金来源是按进口能源(含燃煤、原油、燃料油、核能燃料)关税完税价格征收6年0.5%的关税,经国库转发运用,支出收支并入中央总预算,并在国库开立专户存储,专供辅导煤矿矿工就业及辅助矿工资遣。其中辅导就业矿工是依照“辅导煤矿矿工就业及辅助资遣矿工实施要点”实施期满后对矿工专业资遣处理原则发给5万元补助费。辅助资遣矿工则依照该要点规定计算矿工的资遣辅助费。该基金自1986年开办至1994年止,共辅导13732矿工就业,辅助金额达6.866亿元,辅助资遣矿工11137人,辅助金额共21.6亿元,合计24869人,辅助金额28.5亿元,使台湾煤业得以平静关闭[6]。
1.2成立自治性行业团体,协助解决煤矿安全问题台湾煤矿注重发挥相关行业团体以及矿工的作用。如在雇佣100人以上矿场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由资方及员工代表组成,矿务局派员列席,每2个月定期召开1次会议,针对矿场的安全与卫生设施缺失提出检讨,研提改善方案。设立矿场安全咨议委员会,由矿务局聘请学者、专家、矿业权代表、矿工及矿场保安管理人员代表兼任。主要为研讨矿务局所提交议案,各矿所提建议案及委员本人之提案,对促进矿场安全助益良多。为保障矿工权益,增进矿工智能、改善矿工生活,发展矿业生产,发挥劳资双方团结功能而成立的矿业产业工会,经常性举办工会干部讲习班、在职工人安全训练班,辅导会员工会召开例会、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协助解决有关煤矿问题。台湾区煤矿业同业公会于1973年创立了社团法人的“台湾区煤矿业职业训练委员会”,积极参与矿业职业培训。
1.3定期开展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开展矿场安全卫生周活动,以唤起全矿员工重视矿场安全与卫生。派员参加矿务局举办之各种竞赛或示范观摩会及参加劳工安全卫生周等各种宣传活动。派遣矿场救护队参与煤矿公会主办之矿场救护队联合训练及演习等。推行矿场零灾变运动。制定鼓励煤矿零灾变运动实施要领,训练员工于工作前找潜在之危险因素予以事先消除,并制定推行煤矿场无灾害工时记录奖励制度,对成绩达奖励标准者予以适当奖励。建立自动安全检查制度,鼓励矿工参与自动安全检查以及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矿场作业员工参与煤矿自动安全检查奖励要点》奖励参与自动安全检查之员工,对有具体贡献者给予奖金或提升职务之奖励。该措施实施之初,矿场员工配合意愿不高,但经工会组织之矿场示范进而全面推广实施。
1.4成立煤矿职业技能训练中心,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台湾煤矿业者为加强职业训练,在台湾区煤矿业职业训练委员会下设训练中心,对矿工进行教育及技术培训训练。台湾区煤矿矿工福利委员会为扫除矿区文盲,提高其工作技能,实施矿工教育。第一步先着手于识字运动,而后再进行矿工技能训练,对矿业生产及安全管理技术改进提高收效至宏。为提升矿场员工对矿灾的认知,培养遵纪守纪观念,避免人为疏忽及不安全行为导致灾害之发生,并加强训练成效,矿务局于1985年5月1日成立训练中心,该中心建造模拟坑道,配电盘综合试验设施,工作台及防爆开关,自动瓦斯警报器及各式教具,提供完善之实习环境及设备。延请学者、专家或具专长人员进行技术训练、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等。该中心自成立后矿场灾变逐年减少,引起重大伤亡的爆炸灾变不复发生。同时,为提升作业人员之安全技能,督促矿场举办矿工职前及在职训练,使从事各种工作之作业人员具有安全观念,时刻注意自己周围环境的安全,增进新进或在职人员安全知识水准,使其参与自动安全检查工作。并对违规之矿场作业人员采取调训,以遏止矿工违规,减少矿场灾变发生。
1.5认真实施煤矿调查评鉴工作办理煤矿调查评鉴工作是对煤矿业作全身体检。1984年11月,由矿务局召集,邀请南非矿业专业、内政部劳工司、煤业合理化基金保运委员会、工业技术研究院能源与资源研究所、煤矿业同业公会等代表,成立了“台湾地区煤矿调查评鉴小组”,按矿场安全卫生及经济效益两大部分对煤矿场实施调查评鉴。自1984~1998年止14年间,共计对台湾地区煤矿场进行了5次调查评鉴(每三年1次),每次调查评鉴均制定调查评鉴工作计划、调查评鉴标准及优良煤矿基准,遴选符合优良煤矿基准之优良煤矿予以政策性辅导;发现矿场安全有待改善之处,予以列管督促限期改善,或予以禁采、停采、机件禁用等处分;至于未列入良矿者则积极劝导其办理自行废业注销矿业权,尽速收坑,辅导矿工就业并给予资遣补助。
1.6健全救护指挥系统
1.6.1健全救护站组织为加强矿场灾变救护功能,各煤矿场依矿场安全法令规定编组矿场救护站,在台北设置救护总站,另于台北县瑞芳、平溪、三峡及苗栗县头份等地区设置矿场救护站,每站配置救护器材及相关队员。后因煤矿数及矿工人数减少,又调整了各区救护站的设置,但设于台北的救护总站仍继续存在,各区救护站则予缩减裁撤。
1.6.2健全矿场灾变救护指挥系统鉴于1984年发生的三次重大灾变抢救指挥系统异常混乱,通过对灾变抢救指挥系统重新检讨,于1985年1月11日颁布“健全矿场灾变救护指挥系统组织方案”,当矿场发生伤亡5人以上时,应立即成立救护指挥中心,开展矿场抢救工作,并需警察机关、卫生单位、社政单位、军宪、电力及电讯等单位支援配合,并调配附近煤矿救护人员支援。
1.6.3加强救护训练及充实救护站设备矿务局辅导各矿场健全救护指挥系统,充实煤矿公会救护总站,督导各区救护站和大型矿场救护器材的更新和维护以及基本救护队员演练。为使各救护队员熟悉救护技能,每年定期举办4次救护演练。为提升救护队员素质及培养救护训练师资,派遣人员前往南非接受救护训练。研订救护站调查评鉴基准,对各区救护站及煤矿公会救助站实施评鉴。
1.7实施矿工团体平安保险制度1986年10月9日省府实施《台湾省煤矿矿工团体平安保险办法》。保险额每人50万元,给付范围在矿坑内从事开采工作遭遇事故所致之一级残废或死亡。保险费每年每人3455元,其中3200元由业主负担,其余255元由省府负担。至1986年底计54矿7654人投保,理赔6人。因煤矿收坑日多,至1996年10月底仅有8矿279人投保,自1986年至1996年合计理赔56名。因累积特别准备金达4891万多元,煤矿公会依据第150次煤矿政策执行会报结论修改办法,将理赔金额提高至100万元,保费不变。
2.1充实安全生产基金,确保安全生产的相关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提取。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安全生产改造、治理、评价、宣传、教育、培训等支出。
2.2切实加强矿业安全生产的制度化建设和法制化管理自200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了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各煤矿企业建立纷纷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很多矿场的制度化建设流于形式或普遍存在人治现象。
2.3充分发挥矿区自治性团体的作用,协助解决煤矿安全问题在台湾矿场的安全管理中,矿区自治性团体在协助和促进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较重要的作用,如上文提到的矿场安全卫生委员会、矿场安全咨议委员会、矿业产业工会、台湾区煤矿业职业训练委员会等社团法人机构,对于矿山安全管理、矿山职业训练、矿工素质提高和主人翁意识的树立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国内的安全管理则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2.4推动矿工保险制度建设,切实保护矿工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现有的矿工保险包括两种,一种是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工伤保险,还有另一种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出来的专门针对采矿行业的保险产品。许多矿产企业,尤其是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和获取更高利润,往往没有合法为采矿工人投保相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产品在保险需求有限的情况下往往降低保险赔付范围和服务质量,或者提高相关保险产品的价格,造成矿工保险产品的市场萎缩。为此,政府应大力加强监督力度,敦促矿业生产部门为职工依法承保工伤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矿产行业保险产品,发挥保险业维护人民生活稳定和提供风险保障的社会功能,实现保险行业、矿产行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多方共赢。
作者:刘晓君彭鹏戴星单位:中国矿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