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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生态旅游的进展及其启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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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生态旅游的进展及其启示

21世纪以来,生态旅游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展开21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生态旅游活动。2002年为联合国“国际生态旅游年”,同年在加拿大魁北克举行了世界生态旅游首脑会议。为促进《21世纪议程》在世界范围的行动,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了可持续开发的世界首脑会议。此次会议将世人的目光转向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难题,促使全世界行动起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此次会议,就促进以生态旅游为中心的可持续旅游开发、保全地域的社会文化和自然环境形成共识[2]。

日本生态旅游的历史可以划分为黎明期、调查研究阶段、实践推进阶段、课题提出阶段、全国开展期等5个期间[3]。

1、概念形成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

这一时期,日本开始提出生态旅游的概念,但对“生态旅游”本身的认识还没有形成。1987年成立日本环境教育论坛(JEEF)。1989年,设立日本最早的生态旅游推进团体———小笠原观鲸协会。

2、调查研究阶段———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

环境厅和自然保护学会等有关机构开始着手进行生态旅游的调查研究。为探索国立公园的利用方式,环境厅(现为环境省)以“环境保护型自然体验活动推进方策检讨调查”为题,开始对知床、奥日光、八丈岛、西表岛、屋久岛等5个地区展开为期三年的调研。1992年,日本环境教育(JEEF)生态旅游研究会成立,并以“什么是生态旅游”为主要课题开展持续数年的学习研究。日本自然保护协会(NACS-J)在对地区旅游企业和游客指导方针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于1994年编辑出版了《生态旅游指南》。

3、实践推进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

这一时期,各地开始学习屋久岛、小笠原、西表岛等较早实践生态旅游地区的先进经验。1998年,日本生态旅游推进协会(JES,即后来的NPO法人日本生态旅游协会)和北海道生态旅游研究会设立。之后,JES在各地举办全国性的大会,为生态旅游的普及做基础性的铺垫。

4、课题提出阶段———21世纪初期

21世纪初,各地设立的团体及导游在生态旅游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课题提出的时机已经成熟。诸如解说技术的提高、充足资金的保证、导游人员的延续等一些实际问题日益突显出来,迫切需要研究解决。2000年,日本自然体验活动推进协会(CONE)成立;2002年,北海道建立生态导游资格制度;2003年实施的《东京都岛屿地域自然保护和适度利用纲要》,规定了关于小笠原特定区域的准入规则;《冲绳振兴特别措施法》规定了冲绳环境保护型自然体验活动(即生态旅游)的推进措施。

5、全国展开阶段

2003年,日本将生态旅游的推进定位为国家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提升国民对生态旅游的关注和兴趣。早先致力于生态旅游的地区,如小笠原、西表岛、屋久岛、北海道等具有典型自然环境的地区,也以此为契机,开始在原有旅游地域及未开发的山林山地等地区开展生态旅游。2006年12月,日本全面修改《旅游基本法》,制定通过了《旅游立国推进基本法》。2007年6月,通过《生态旅游推进法》,标志着日本生态旅游体制全面形成[4]。

日本生态旅游推进法

(一)生态旅游推进法产生的背景

上个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生态旅游因分散旅居的特点对环境造成的负担较小,在世界各国逐步发展起来,并逐渐取代围绕名胜古迹周边区域观光的传统旅游模式。这种旅游模式使游客既能在自然中身心愉悦的活动,又能享受地域固有的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因而受到人们关注并不断聚集人气。在日本,农村生活体验型的绿色旅游和充分利用自然旅游资源并保全环境为目的的生态旅游,也开始不断发展壮大。1998年,以生态旅游运动推进为目标的生态旅游推进协会的诞生,标志着日本生态旅游的正式开始[5]。2002年是地球峰会(即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0周年,联合国将该年度定为“国际生态旅游年”,一时间生态旅游在全球展开。生态旅游作为生态保全型旅游,其推进既减少了环境负荷、可持续的保全环境,又因旅游产业的振兴使地域摆脱贫困,因而深受世界各国关注。然而,对作为旅游资源的自然环境该如何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是各国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发展经济而大兴旅游,过度开发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若强化环境保全而过分限制,生态旅游的魅力就会大打折扣。要充分利用地域的自然资源,开创出地方特有的旅游产业,同时又能对自然和传统文化进行可持续的保护,生态旅游开发和自然环境管理就必须都要遵循科学合理的规则。日本的有些地方的旅游经营者自己制定规则进行生态资源的保护,如小笠原的“鲸鱼观察”规范,但这种规则是只对有关人员有拘束力的内部规则,对外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生态旅游要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进,因这种地方自主规则的适用而产生的纠纷必然会不断发生,这将成为阻碍生态旅游推进的因素之一。必须深刻把握生态旅游的精神实质,在致力于环境保全的同时有序地实施生态旅游,既能按预设的模式发展,又能大大降低管理成本。然而仍有些地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降低管理成本,严重破坏了生态旅游的良性推进。为了生态旅游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防止对生态环境的恣意开发,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则。《生态旅游推进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该法基于对自然环境的充分利用,推进新形态的旅游产业,在谋求地域振兴的同时,将旅游引发环境破坏的危险限制在最小[6]。此法的出台,使生态旅游活动的良性推进有了法律保障。

(二)生态旅游推进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

1、作为议员立法起草法案被通过

地球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在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做出选择总会面临两难境地。到2007年,生态旅游在推进中仍面临诸多难题。虽然生态旅游在观念上已被大众理解接受,实践中也形成了具体的操作方法,但是由于垂直领导的行政关系导致的弊端给生态旅游的实施造成很大障碍,当事人甚至不能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方案去操作。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需要付出时间,而环境问题却刻不容缓。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振兴地方经济的生态旅游既已广泛推进,就应成为旅游立国的核心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超越垂直领导的行政关系弊端的议员立法成为有效的解决手段。《生态旅游推进法》基于环境委员会委员长提案,以众参两院所有议员赞成而一致通过。

2、是一部同时调整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关系的单行法律

该法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保护自然环境、振兴旅游、推进环境教育。充分利用地方自然资源振兴地域经济,同时要保护好环境资源。从这个角度看,《生态旅游推进法》堪称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加之2006年通过的《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两部法律成为日本21世纪环境保护与旅游立国的里程碑。

3、以英语“Ecotourism”的片假名“エコツーリズム”直接为法律命名

日本的法律用片假名来直接命名的寥寥无几。“生态旅游”可以用日文汉字“生態観光”来直接表示,但用片假名更能把意思形象的表达出来。生态旅游不仅是指一种特殊的旅游形态,其内涵包括实现推进旅游、振兴地方、保护环境三个要素的平衡,是一个能体现开发和保护并重理念的专有概念。为恰当准确的表述出这种细微的差别,按照英语词汇的片假名来表达书写显得更为贴切。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生态旅游推进法的贯彻执行也并不只限于环境省,而是包括国土交通省、农林水产省、文部科学省等多个省厅。

4、提出日本型生态旅游的四个基本理念

生态旅游推进法第3条提出了四个基本理念:充分考虑自然环境、谋求旅游振兴、谋求地域振兴、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环境教育[7]。2003年,环境省“生态旅游推进会”提出“生态旅游典型示范地域”进行交叉思考,摸索日本型生态旅游应具备的方向性的东西,这对后来立法层面上基本理念的形成具有深远的意义。

5、以各地生态旅游推进协会为基地

在环境省设置的“推进会议”中,明确了日本型生态旅游在三种类型的地域大力推进:像知床和屋久岛那样残存的原始自然地域、以大众旅游为主体的地域“生态旅游化”以及那些未进行旅游开发的山林山地之间的地域,并将其中的13个地方选定为生态旅游典型示范区。从这开始,日本的生态旅游得到快速的发展,推进以山林山地为主要阵地的“日本型生态旅游”逐渐形成了。与有着广袤自然生态资源的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相比,日本的原生自然环境显得非常有限。然而,包含在自然公园里的一部分的中间山林山地,从亚寒带到亚热带南北延绵3000多公里,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宝库。同时,历史积淀形成的与自然环境紧密相关的地域文化,具有其独特的历史形态。

日本型生态旅游的主要舞台是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山林山地。具体来说,是在农村、山村和渔村,根据情况也可以是城市街道地域和城镇。充分发掘利用地域特有的自然环境,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能够身临其境体验地域独特的魅力,这种旅游形态的应用范围可以无限延伸。为振兴生态旅游,首先设立以市镇村长为中心其他关系人参加的“推进协会”,以协会为中心来选定生态旅游的地域范围、找出地域独具特色的珍贵旅游资源,进行导游培训、设计项目、开发市场,规划设计地域生态旅游的具体方案。在此过程中,国家在宣传活动、技术指导、人才培养等各方面给予支援,但仍以各地推进协议会为主体。6、明确规定生态旅游为公民的权利自然环境因国家和地域而不同。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振兴旅游,谋求地域活性化,实现可持续的环境保全,这让因人口少子高龄化导致地域活力低下而倍受困扰的日本,找到了地域恢复元气的动力。充分利用地域自然环境的优势,促进往来人口的不断增加,才能建设繁荣的地域社会环境。

在村落区域,子孙不在身边的老人们,用山村的乡土料理款待前来的游客,给他们讲述相传久远的民间故事,并从中获得生活的乐趣和活力。生态旅游运动之初,这样的情景在日本随处可见。而这样的景象靠中央政府的财政预算来推进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要靠地域自立、自律的能动的完成,这正是《生态旅游推进法》的重要使命。各地的推进协会,没有把地域宝贵的自然资源重新指定为“特定旅游自然资源”。什么样的自然资源能脱颖而出、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又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呢?在日本全国范围内,无论孩子还是老人都有权参与这类问题的解决。地方居民共同参与,探寻地域珍贵的自然旅游资源,为振兴地域出谋划策[8]。《生态旅游推进法》立法化的最大的效果,便是把原本只是一部分关系人参与的生态旅游,建设成为普遍参与的新型旅游形态,并在各地得到广泛的推进。当然,生态旅游的概念在全世界广泛传播尚需要时间。正因为如此,生态旅游的推进会让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保全遭受怎样的影响,还需对事态发展给予高度关注。根据情况,也有可能需要对法律本身进行修改。为此,《生态旅游推进法》附则规定了本法施行5年后须进行修订。

对我国生态旅游法制化的几点启示

(一)科学界定生态旅游的概念

目前,由于缺乏对生态旅游的统一认识,理论界对其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实践中对生态旅游的称呼也千差万别,使得人们对生态旅游及相关概念的认识相当混乱。必须统一各方面的认识,明确界定生态旅游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将生态旅游的概念与相关概念区分开来。有关行政部门和民间团体在生态旅游概念的表述上要体现保护环境、振兴旅游、促进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等方面的内容。生态旅游的目的是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振兴地方经济,同时更好地保护地域环境资源。

(二)扩展生态旅游的活动空间

尽管我国生态旅游的空间范围在不断扩大,一些地方甚至在人迹罕至的原始自然山林区域开发生态旅游,但生态旅游的主要区域仍是各类发展大众旅游的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大量人群蜂拥而至,给这些区域的环境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要减轻旅游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荷,就必须不断扩展生态旅游空间。除已开发旅游的自然保护区等地域外,那些未进行旅游开发的山林山地之间的林地,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有必要发展生态旅游。散落在全国各地的山林山地具有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随着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相关法制的不断健全,这些山林山地应成为生态旅游的主要舞台。具体说来,生态旅游的主要区域是农村、山村、渔村,甚至一些生态环境较好的城市街道地域和乡镇。

(三)加强生态旅游的实证调研

生态旅游能否有效推进,取决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推广情况。有成功经验可取远比“摸着石头过河”、“以环境换经验”的做法要好的多。有关部门要加大生态旅游推进典型区域的调研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编制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形成正确的发展导向。引导科研单位、学术团体积极开展生态旅游的科研课题,深入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为生态旅游的立法和相关决策提供理论依据。要对经营者参与生态旅游开发的积极性、民众对生态旅游的需求、专业人才的培养、生态旅游对地域环境保护的效果以及旅游为经济发展的贡献等问题进行调研。要对生态旅游取得巨大成就的区域进行经验总结,宣传经典做法及取得的实际效果;要选取不同形态的典型地域进行比较分析,根据各地的资源状况、市场状况等设定具体的发展模式;还要对那些目前看起来和旅游无关的山林和山地之间地域进行调研,逐步探寻一条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

(四)完善生态旅游法律体系

健全的旅游法律规范是生态旅游有序推进重要保证,要根据发展进程的需求,逐步形成与生态旅游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定旅游基本法,明确国家旅游发展的战略定位、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责、旅游行业协会地位和作用等内容。出台环境教育方面的专项法,推进环境教育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全民化。通过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迅速提高大众的生态环境意识。随着生态旅游的广泛推进,要适时制定生态旅游专项法。生态旅游的立法理念应体现四个方面:充分考虑地域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努力挖掘自然环境中孕育的宝贵资源以振兴生态旅游;积极探索科学的生态环境利用方策谋求地域振兴;有利于开展环境教育。(本文作者:郭步尧单位: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