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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评估实施元评估的原因分析
东华理工大学以往的教学评估以教务处为评估主体,系(部)为评估对象,实施的是从教学职能部门到教学单位的单向评估。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传统的教学评估模式一方面无法运行下去,更重要的是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评价标准一刀切,不利于系(部)的差异发展
评价标准是指导教学评估的标准和尺度。“教育评估的标准,就其结构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效能标准、素质标准和职责标准。”效能标准是对工作效果的好坏、优劣进行评价的标准;素质标准以承担各种职责或完成各项任务应具备的条件为标准;职责标准是对评价对象的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标准。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应兼顾到这三方面的标准,但在教学评估的实施中,只关注效能标准,没有兼顾到作为效能标准产生前提的素质标准和职责标准。因此,在对系(部)进行教学评估时,用统一的标准化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只关注各系(部)的教学工作是否达到了“标准”的要求,忽视系(部)的学科差异、背景差异和发展差异,最终使评价的结果失去客观公正性。例如,学校是一所理工优势的本科院校,文科专业的教学条件较理工类专业薄弱,但文科专业在教学方法改革中表现优异,成果突出,可这种差异和优势无法在教学评估中获得加分,教学条件的弱势也无法得到区别评价。“一刀切”的教学评估强化了薄弱系(部)的弱势地位,使其发展受阻,也没有充分调动其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
1.2评价过程专家主权,未调动系(部)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以往的教学评估实行的是直线———职能型组织形式,教学职能部门全权制,评估标准的确定、评估专家的聘请、评估工作的开展由教学职能部门负责。这样,教学职能部门和系(部)在评价过程中实际上处于评价主体与评价对象的对立位置。对立状态的形成一方面使评估专家以“权威”自居,无法虚心倾听被评价者的心声,从而不能全面获取评价对象的信息,难以对系(部)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另一方面,系(部)在评价过程中或者被动地迎合评估专家的意愿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拒斥态度抵制评估的进行。教学评估的目的是对系(部)教学的检查、督促和改进,系(部)在教学评估中既是评价对象,也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因此,教学评估应是评价专家和系(部)就教学进行的一场讨论和商榷,只有认可并赋予系(部)在教学评估中的主动权,使之根据自身需求和专业特色建立有针对性的质量监控体系,才能使系(部)积极参与教学评估、重视教学建设、反思教学问题、改进教学状况、理解专家工作。而由上至下的教学评估过程重专家批评、轻系(部)参与,专家的评估结论对系(部)来说犹如一纸“审判书”,缺乏改进效力。
1.3评价方法模式化,未考虑系(部)的优势专长
从评价方法来说,任何一种评价方法只能从某个特定的方面反映评价对象,若要对评价对象做出全面真实的评价,应在评价过程中根据需要运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在教学评价中,往往根据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学校的教学评价采用等级评价法,评价标准中每个观测点都给予了A、B、C、D四个等级标准。专家的评估过程实际上就是“套等级”,根据系(部)的教学材料和教学实际对每个观测点打出等级分,最终再算出总评分。等级评分法属于绝对评价方法,将所有的评价对象都与事先确定的“绝对标准”进行比较,通过这种评价方法得出的评价结果只能检测评价对象与理想标准之间的差异,既缺乏对评价对象之间的横向比较,也没有对某个评价对象内部发展的纵向比较。这样的评价方法无法兼顾系(部)的优势专长,帮助系(部)确定在学校同类学科发展中的优势利弊以及系(部)自身在某个时期阶段发展中的进退缺失。教学评估方法应根据系(部)的优势特长和发展需求量体裁衣,运用多元评价方法,以为系(部)提供全方面的评估结果。
2教学评估元评估的实施策略
针对以往教学评估中存在的缺失,为吸引系(部)主动参与教学评估,使教学评估真实适宜地反映各系(部)的教学特色和发展特点,为系(部)的教学发展提供具有建设性的评价和建议,学校在教学评估中应用了元评估,具体实施策略如下。
2.1重构教学评估主体,成立元评估专家组
改变以往评估专家和系(部)那种评与被评的主客关系,建立元评估和教学评估二级主体,教学职能部门聘请专家担任元评估主体,系(部)作为教学评估主体,将教学评估的权责赋予系(部)。元评估专家组的构成应体现学科多元化,既有理工学科专家,又有文史学科专家,这样有利于不同学科专家针对系(部)元评估中出现的学科特色问题进行意见的互换和融合,也有利于专家评价的客观公正。此外,元评估专家应熟悉元评估的指导理念、指标体系和评价过程,并且具有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以督促者的姿态与系(部)交流。在评估中,元评估专家和系(部)同时在场,各系(部)在教学职能部门制定的评价内容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学科特点和发展水平确定评价标准,并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写出详尽的评价报告。元评估专家不干预系(部)的教学评估,但负责对系(部)教学评估过程及效果进行监控,并重点监察系(部)的质量监控体系。评估主体的重构有利于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转变管理模式,实现职能由管理到服务的深化,同时将打破职能部门现有的教学评价方式,由教学评价的实施机构变为教学评价的鉴定机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调动系(部)的评价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教学评估作为自己分内之事。
2.2制定元评估评价标准,侧重发展性评价
元评估“作为信息使用者和评估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中介力量,构成对评估的督促,对评估及评估机构地位和信用度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教学评估的元评估是对系(部)教学评估的检查和评价,为使评估专家有据可依,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有效,必须确定评价内容和相应的评价标准。元评估的评价内容与系(部)教学评估内容一致,学校包含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19个观测点,均由教学职能部门在评估开始之前予以明确规定。元评估的评价标准改变以往教学评估封闭式的等级水平描述法,采用开放式评述法,如“教学方法”的评价标准表述为“是否针对不同课程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手段并建设教学资源与平台,是否对课程教学的方法、手段、资源进行评价,评价效果”。元评估标准中取消了绝对标准,意味着系(部)获得了评价自主权,系(部)可以自由地根据自身的水平和特色确定适宜的评价标准,既可以系(部)的纵向发展作为评价参照,也可以以同类学科的发展水平作为评价标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系(部)改变“跟风式发展”①的错误导向,以及为了获得高评估等级而对评估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有助于系(部)明确自身现有的发展水平和预期发展目标,将教学的检查和审思作为日常教学工作对待;另一方面,随着评价标准模糊化,元评估不再是对系(部)教学的定论性评价,而成为推动系(部)教学提升的发展性评价,元评估专家则由“裁判员”转向系(部)教学的服务者和督促人。
2.3建立元评估监控机制,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教学评估中应用元评估的目的是在校、系(部)二级管理体系下充分发挥系(部)自主管理作用,调动其办学积极性,其实施价值在于促使系(部)自主教学、自我管理,成为名符其实的办学实体,实现教学的可持续发展。教学职能部门通过元评估对系(部)教学进行监管和督促,能有效地规范和约束系(部)教学管理行为,为防止出现“评时忙发展,闲时撂担子”的“迎评”行为,学校在开展元评估工作时建立起了元评估监控机制,通过元评估使系(部)的教学发展形成持续动力。首先,制定元评估的政策方向,使评估专家和系(部)理解并接受元评估的理念和意义,并使双方达成协作的评价态度。其次,设定评价内容全面的元评估指标体系,主要评价各系(部)是否建立了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体系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实施了监控,监控效果如何,协调教学职能部门监控与系(部)自我监控,实现不同层面的质量监控。然后,元评估中检查系(部)的教学评估标准和教学评估报告时,结合教学秩序检查、教学督导评价、教学建设评估等情况,获取多方面的评价信息对系(部)做出综合评价。最后,形成随查随访制度,评估专家负责对系(部)评估后的教学改进措施进行检查和督促,以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
作者:刘桂辉彭秋发单位:东华理工大学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