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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改革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难题,对于我国而言,正值新常态下重要战略机遇期,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公司治理主体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加快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建设,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现状;建设方向
2017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强调要统筹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1]也就是说,以前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公司法》登记注册的“公司”。这意味着由国资委监管的全部央企,将按《公司法》管理,由企业治理模式转向了公司治理模式,在中国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核心,而公司治理主体的建设是基石。公司的所有制度,均需依赖公司治理主体来发挥其功效。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与之匹配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之相适应的治理主体,这一点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事关国有企业改革的兴衰成败。
一、公司治理及其公司治理主体的概念
公司治理理论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形成和发展而形成的,目的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规则和程序,维持和保护公司的规范高效运行,从而维护公司的各方面的利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的《公司治理机构原则》(1999年5月)中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以及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一般性公司治理的实质至少包括两点:一是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至少最终目的不是制衡,而是保证科学决策、提高生产效率的方法与途径,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二是治理不仅需要建立完备有效的治理架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架构的治理机制,这个治理机制是保障企业有效运行的软件部分,既包括企业内部的也包括企业外部的。[2]综上所述,公司治理主体不仅包括所有者(股东),还应该包括其他利害相关者,如消费者、供应商、雇员、债权人、政府等广大的利害相关者。当然,其中所有者(股东)是公司治理主体的核心,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利害相关者不同程度参与和影响了公司治理,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关系,处于从属地位。
二、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及其治理主体的现状
截止到2018年底,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进行大量的探索实践,不断创新和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公司制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治理是公司制的核心。国有企业经过30多年的改革,绝大多数已经完成了改制,改制后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董事会还引入不少于3名独立董事制度。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推行了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宝钢集团、中国诚通等6家央企成为首批试点单位,拉开了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的序幕,此后经过10余年探索与实践,截止到2017年底,98家央企中,已有83家按照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制度安排,完成了规范的董事会制度。[3]总体上看,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优化指明了方向。尽管如此,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方面仍有很多企业存在形式主义,缺乏公司治理制度设计等问题,表现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改制名称上的要求,但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没有实质改变;公司治理结构滞后,在公司治理主体上所有者缺位、董事会行政化、监事会监督弱化、经理层僵化等。
三、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的建设方向
国企改革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难题,对于我国而言,正值新常态下重要战略机遇期,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公司治理主体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优化的目标1.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合规相结合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切实发挥领导作用,为做强做大做优国有企业,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现代企业顺利进入市场、抵御风险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应当运用法治思维以及法治管理方式来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公司治理主体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来确定公司的行为准则,根据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依法合规、清晰完善的公司章程,规范主体的行权方式、明确主体间的权利义务。2.尊重市场发展规律与各司其职相结合要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就要破除企业发展的阻碍。赢利是企业的本职使命,过度强调国企的行政化,不利于企业发展。出资人在履行企业监管职能时,带上了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印迹,因此就要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从制度设计上理顺关系。此外,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应当从制度上保证各尽职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既不相互推诿,也不长臂管辖。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建设的途径1.出资人(股东):明确职责,监管到位(1)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公司重大的人事、财务等事项都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认可和批准。在国有企业中,出资人根据政府授权享有股东权利。(2)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是唯一股东,不设股东会,由政府的特设机构——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传统监管体制出资人缺位,管理国有企业运用日常行政管理的方式,无法科学、到位。在公司制改革及其公司治理方式转型的背景下,出资人应当正视国有企业公司化的现实,充分运用法治化手段,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司章程履行监管职能、明确其权责,进行差异化管理。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股东与法人的关系。2.监事会:提高地位,完善问责(1)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的机构,是监督机构,对董事会、经理层进行监督当前,应当提高监事地位,提升监事的专业素质,增加外部监事的比例,扩大监事会监督检查的职权,在公司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人事等方面赋予监事会独立且全面的监督检查权,保证监事会工作经费独立,赋予监事会事前监督权,加强激励与约束,建立失责追责制度,确保监督权的有效。(2)职工参与监督,明确“老三会”的职责。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国有企业主要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会法》等履行职责。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监事。[3]3.党组织:坚持领导,发挥优势(1)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把党组织对国企的政治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当中,顺应新常态下的时代特征。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政治作用,参与决策,享有对企业的监督权,对决策进行监督。此外,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使得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确保党和国家的政策得到落实。(2)在制度设计上,加大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出资人监督、纪检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形成监督合力。另外,纪检负责人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履职及廉洁自律情况。通过这些举措,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财富集中等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发挥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作用。我国的国有企业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清醒认识公司治理中主体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的管理水平,坚持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国企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环境中的市场主体。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继续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主体,高质量推进新时展战略落地实施,从而实现我国国有企业的长足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Z].国办发[2017]69号,2017-07-18.
[2]李维安.深化国企改革:全面进入公司治理阶段[N].经济参考报,2017-09-14.
[3]王秀国,等.国企改革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
作者:李世勇 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