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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视域下的国有企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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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视域下的国有企业论文

一、困境

(一)现实障碍

经济责任的优先性给国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了现实障碍。企业的经济责任要先于其社会责任(Carroll,1979),因为没有经济责任的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没有物质基础。国有企业当然地具有“企业”追求利润的本质属性,一方面国有企业要按要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增长、利税缴纳等经济责任要求外;同时也存在股东投资回报、技改创新投入、职工待遇改善等基本支出。尽管国企在融资、资质获取、经营许可等方面具有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天然优势,但因为国有特性,其在具体经济指标等经济责任的履行方面往往被加重了砝码。这就致使在现实中,不少人、特别是少数国企内部的管理人员,经常性地把“企业的经济责任要先于其社会责任”中的“先于”理解为“高于”或者“大于”,把企业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履行经济责任上,客观上无力顾及或主观上有意回避社会责任的履行。

(二)无形困扰

较高的社会成本支出给国企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成本的客观存在使得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其经济功能是为社会和市场提供各种有益的产品和服务,但在其实现经济功能的过程中,它同时要对社会和生态环境产生各种影响。社会为了克服或忍受企业的负面影响,必须支付一定的社会成本,这就要求企业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因为企业产生社会成本的事实不以其性质而改变,凡是企业都会存在社会成本。总体上国有企业相对占有较高的社会成本。如电信类国企,因获得国家的特许而占有天然垄断地位;电力类国企,在项目的移民、征地等问题上得到了政府与社会的更多支持;金融保险等国企,运营的资本直接来自于国家,等等,国有企业在拥有资源占用、资源消耗,取得的政府许可、公众支持等方面都较其他企业有较多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国企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占用了较高的社会成本。相对较高的社会成本占用,使得社会就对国企履行的社会责任有了比其他企业更高的期望与要求。事实上,有时这种期望与要求还在公众中被放大,以致远远超过国企的能力,从伦理上给国有企业造成很大的预期压力,无形中困扰着企业。综合上述两点,国有企业因为其权属的公共性,一方面不得不集中力量履行好经济责任;另一方面又因较多地占有公共资源等社会成本,被寄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期望与要求。这致使国有企业在协调履行好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上显得无所适从。即是说,在企业的履责能力相对有限的前提下,国有企业本身的意愿(或行为)与社会公众的意愿总是存在一定的分歧,这种分歧又时时困扰国有企业权衡如何履行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意愿(或行为),这就是国有企业的责任困境。

二、突围

从伦理学视角来看,国有企业应当获得公正的伦理环境。就国有企业本身的伦理选择来说,其“既不应当获得也不应该寻求不公平的对待”。具体地说,若不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公众会对企业有意见,并可能将这种意见转化为对产品服务的好恶偏见,最终影响企业的口碑与经营业绩;若不很好地履行经济责任,企业经营业绩受影响,最终企业将无条件也不可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自身,以及社会公众应该从其权属的公共性出发,建立协调的伦理秩序来突破前述困境。国有企业具有公共性和市场性两重属性,有学者称这两重性为公共性和企业性。[13]所谓公共性主要指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公共性,所谓市场性是指企业的经营自主性和内部效率性(植草益,1992)。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相对完善的时下,尽管各个层面对于企业性质的问题已经关注较少,但我们要研究企业行为,毋庸置疑应当且必须从研究企业的出资人或所有者出发。一般地,企业通常是按照股东(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来确定经济责任与分配经营成果。所有权的公共性从权属关系上决定了企业必须主动按照公共意志(国家意志、公众意志)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能代表所有公民普遍意愿与权益的国家机构(在形式上可能是政府及所属管理部门委托的具体机构或个人)。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并实现国家意志、公众意愿自然就是其逻辑起点。其伦理困境突围的关键,在于以权属的公共性为总体尺度,协调好企业自身利益与国家、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伦理基础:商业价值

社会上存在一种不太好的认识倾向,认为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讲奉献、维稳定、促和谐、保就业、做增量、献爱心等等都要他们承担。诚然,企业都应该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国有企业履行更多社会责任的前置条件是企业自身必须获得良好的运行发展与经济收益,否则,谈其社会责任就如无源之水。德鲁克认为,管理中的伦理和责任对组织(企业)与社会的连续性至关重要,一般伦理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组织与个人,而不能对企业组织提出特殊的伦理要求,因为企业没有特殊的地位。他所强调一般的伦理原则(标准)有两个层面:有时一些企业被不公平地要求满足高于普通公民的道德标准;而有时企业将不道德操守视为合理,因为这些企业认为他们对股东和雇员有其特殊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具有一般企业特征的国有企业,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首先不应当获得不对等的要求。一般商业伦理有哪些内涵呢?一般商业伦理应是“从大家的认知中抽绎”出来的得多数人认同的观点、认识———以人为本、平等公正、趋利向善、诚信经营等都是目前普遍为社会所赞誉、被所有企业所认同的一般商业伦理的具体内涵,这也是企业所应遵循的商业价值。于国企来讲,其“经济责任先于社会责任”,应是能被普遍接受的商业价值观。从这个角度,以一般商业伦理为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国有企业内在发展对社会的伦理诉求,也是国有企业协调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伦理基础,更应该是社会给予国有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伦理空间。

(二)伦理边界:限度生存

限度生存的发展原则是社会对国有企业协调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冲突的建设性要求。在马斯洛需求层次中,生存是人类最基础的需求。将企业视为一个活化的整体,其最基础的需求仍然也应该是生存,因为企业若不能生存,就无法谈及履行好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正如人的需求没有止境一样,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对规模的扩张、利润的追求,乃至为形式上社会责任的履行等需求也都在不断的膨胀。这些需求膨胀带来了对环境的破坏、对资源的消耗,如不加控制便会造成生态恶化、资源枯竭。事实上,这些行为正在或者不断地在出现。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人类如何协调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当资源极大丰富足够满足人的需求时,人与自然关系很容易协调;同样地,当企业所需的资源足够企业发展的需要时,企业与自然的关系很容易协调。限度生存的基本精神是节俭,“人类不仅对现在的人们,而且对未来的人们负有某种责任。我们如何通过节俭地使用现有的资源,节俭地进行生产和消费来安排我们子孙后代的生活,是当前道德争论的核心所在。”限度生存原则要求国有企业不仅要考虑企业员工的生存发展,也要考虑社区公民当前的生存发展,还要考虑企业的未来、考虑企业员工与社区公民的子孙后代也能生存发展。企业对未来后代的公正要求,集中表现在为未来后代留下能够生存的资源。限度生存原则对国有企业在实践上的要求是代际储存,其具体的实践操作路径是国有企业应该树立代际储存观念,并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代际储存制度,比如协调好能源开采进度与储存总量的关系,协调好资源(空气、水)消耗量与自然输出总量的关系等等。

(三)伦理秩序:生态协调

生态协调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协调发展而对企业提出的系统要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要求相统一。国企权属的公共属性,从企业内在动因上决定了其既要注重产品服务的生态性,更要关注生产服务系统与社会大系统之间的生态协调。企业的生态协调是项系统工程,至少应包括三个子系统协调,即:自然生态协调、经济生态协调、人文生态协调。自然生态协调。自然生态主要是指环境生态。传统的经济学、管理学研究与实践往往忽略了人类活动的基础———自然环境,导致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偏向;而传统的生态学又过分强调保持自然生态的原生状态,忽视了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及民生改善的现实需求。两种传统观点都忽略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系统需求,将人类所面临的生态、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社会、民生等问题割裂开来,把本应系统化的问题孤立片面化。我们经营企业、发展经济,不应以降低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为代价。实际操作中,政府对企业的建设环境影响及排污等都有相应的管制,但这个管制的前提是允许企业因发展而产生的环境损害行为;而国企因其公共性,在经营过程中就应更多地顾及公共利益,应该做到最大化地减小对生态的损害。经济生态协调。新兴生态经济学要求人们综合汲取生态学、经济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相关领域的创新理论和实践经验,从生态、经济和人文综合系统及其新的内在运行模式上,从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生态平衡与经济平衡、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相互关系上,从人类的根本、长远利益上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经济生态协调的主要实现途径是企业经济运行从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模式向新型的“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模式转变。举个例子:废污处理已经达标的企业,如果还有降低排放空间,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可能就不愿意出钱来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降低排放;但对国有企业来讲,就应主动进行技改,降低排放,以弥补对社会成本的消耗。经济生态协调另一途径是国企要充分将科学技术成果与社会共享。④如在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中,国企要将一些涉及民生、节约能源、提高效率、降低排放的技术,尽可能地推广运用。人文生态协调。除了自然生态(环境生态)与经济生态,还有一种生态形式就是人文生态。人文生态包括法律规制、政企关系、企业与社区及上下游客户关系等。从企业外部来讲,政府部门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社会环境(提供基础设施、配套保障,不要求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等);从企业自身来讲,要维护好与其他企业以及社区的关系,不能因为资质好、项目多在同行中挤压他人。

(四)伦理归宿:国家利益

作为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别力量的“国家队”———国有企业,其与生俱来的特殊使命就是国家利益,这是其权属特征的公共性决定的。国有企业当然要获取利润,因为员工的工资福利、向权属主体的经济回报、缴纳国家的利税乃至社会责任的具体表达(如主动增加环保设施投入、提供更多的社会捐赠等),都需要从利润中来。对企业来讲,通过什么方式或者途径去履行“国家利益”这一使命?形式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内容上,要把所承担的特殊使命内化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这就是说,国有企业必须把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外在要求(政府的规定)与社会期许(公众的愿望)综合内化为企业的自觉意识,进而达成相对稳固的价值观,并促成为企业员工的主动行为和文化环境,最终形成企业的软实力、竞争力。国有企业将“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内化为企业软实力、竞争力不仅要表现出自身经营发展的活力,更体现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综合能力。从现实层面讲,内容更重于形式。长虹集团以“产业报国”为企业责任、茅台集团“为国争光”的企业精神、十九冶“西部铁军”的社会形象,都很好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企业伦理的具体内涵之中,形成企业特有的软实力,并不断促进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在国家利益需要的时候,企业的经济责任就要让步国家利益这个特殊的社会责任,这是国有企业突围困境的最终归宿。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企业讲国家利益履行特殊使命与其遵循企业的一般商业价值并不矛盾。一般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系,其内在遵循的是博弈均衡的原则。国有企业追求企业一般商业价值是基于企业的一般属性,遵循国家利益至上是基于其权属公共性。这两个伦理规范互不排他,在诸如回报股东权益等伦理取向上完全一致。因而,国家利益是国有企业伦理困境突围的至高原则,也可以说是无条件选择。当国家利益需要的时候,某个具体的国有企业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因为国家利益就是全体公众的利益,也即是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利益。

三、结语

基于权属的公共性,对我国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时的伦理困境进行了分析,并从企业伦理学角度探寻了国有企业突破伦理困境的实现路径:确立以商业价值为伦理基础;明确以限度生存为伦理边界;强调以生态协调为伦理秩序;突出以国家利益为伦理归宿。其中,国有企业遵循商业价值是基于企业的一般属性,遵循国家利益是基于其公共属性,二者互不排他、协调统一。

作者:李小平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