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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职务犯罪的国有企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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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职务犯罪的国有企业论文

一、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侵财型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侵财型职务犯罪频发的客观原因是制度漏洞,主要体现在对单位财物管理约束机制缺失、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机制。首先,对单位财物管理约束机制缺失,是国有企业的一个顽疾。由于公有经济的所有者是一个集体的概念,没有明确量化到个人,每个人对公有财产的保值与增值的关心是不充分的,使得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对单位财产的经营责任的约束存在缺失。这给国有企业高管进行侵占型职务犯罪,即贪污、挪用、侵占国有财产提供了方便。其次,国有企业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为中层管理人员侵财型职务犯罪创造了环境条件。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侵财型职务犯罪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处分公有资产和现金,这是引发这类职务犯罪的根源所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不合理或执行的不到位也为高管的侵占型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机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权力的失衡和防范欺诈、舞弊与职务犯罪,如果内部控制机制不合理,未对关键环节与重要交易设置必要的控制措施,则内控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然而,有了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果执行不到位,同样不能发挥内控的作用。在内控失效或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的情形下,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就有了得天独厚的犯罪条件,既拥有直接处置国有资产的权力,也有掩盖自己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条件。如2013年我院反贪局办理的某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严某某(化名)、崔某某(化名)共同贪污案,便是利用制度漏洞作案的典型。该国有企业为生产型企业,严某某任公司生产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产品的生产工作,崔某某任生产部下属一个生产小组的组长,二人经预谋后,由严某某负责篡改真实的客户订单,用虚假的领料单签字后将生产资料从公司仓库内领出,交给崔某某在公司车间内进行生产,后二人雇佣外车将产品私自运走,部分变卖,部分归个人使用,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在该起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共同贪污案中,严某某和崔某某利用手中职权,看准该国有企业对生产资料管理制度不完善,领料手续经严某某签字后便可生效的漏洞,由严某某伪造了领料的手续,使生产资料以正常程序领出。在崔某某负责实际生产过程中,崔某某带领的生产小组内工人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虽对产品数量有疑问,但由于是领导交办的任务,也不敢质疑,还是按照领导命令执行。两方面因素相结合,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得逞,最终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心理因素导致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侵财型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心理因素,行为人通常都会找到各种各样的借口,为其利用职权进行的贪污、挪用等行为找到所谓“合理化”的解释。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一种犯罪手段就是国有企业负责采购的管理人员收受“回扣”,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分子收受的回扣都是有一定比例的,美其名曰“行规”,这种所谓“合理化”的借口使得销售、采购环节贪污、受贿犯罪居高不下。在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一般会定性为受贿犯罪,但有一种情况则属于贪污犯罪。如2013年我院反贪局查办的某国有电机企业采购部经理钱某(化名)贪污案,我们在查办该案的过程中发现,钱某收到零配件供应商的回扣比例为6%到8%,但是供应商提出,当前报价已经是底价,钱某想要拿到这6%到8%的回扣,就必须将回扣款额加到采购价格里,由供应商收到货款后再将回扣返给钱某,钱某欣然同意。在短短两年时间里,钱某为了得到回扣而故意提高零配件的采购价格,供应商收到该国企支付的货款后将钱某的回扣打到钱某的银行卡上,直至案发,钱某以抬高采购价格后收受回扣的手段贪污公款二十余万元。我们在讯问钱某的过程中,钱某依然坚称收受回扣是行业潜规则,反复强调不论哪个企业负责采购的人员都收回扣,认为是自己应得的。可见,合理化的借口给犯罪分子心理上极大的支持,促使他们将贪婪的手伸向公款。我国国有企业现有的薪酬与激励制度的不合理也成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侵财型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借口。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坚力量,是企业生产、销售等关键环节不可或缺的人才,如果该类人员的薪酬与其所创造的价值和做出的贡献不成正比很容易导致他们心理失衡。为了弥补薪酬与激励制度不合理所产生的落差,一旦有获利的机会,他们就毫不犹豫地进行贪污和挪用,作为弥补自己收入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侵财型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完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权力国有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制定制度是为了深入地执行,而不能把制度的制定流于表面,在制度投入运行以后更要及时检查、发现和弥补漏洞,多听取实际操作人员的反馈和意见,使各项制度规定更加健全、完善、系统、成熟,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更不能让中层管理人员因为看到因制度漏洞而导致的非法获利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合理配置权力。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权力进行合理的分解与配置,加强对权力的有效制衡和监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产生腐败。不断强化落实中层人员定期交流机制,不但有利于干部的战略性培养,形成企业与个人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双赢格局,还能有效防止出现小集团、小利益群体。

(二)严格干部选拔加强廉政教育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和选拔,除了要坚持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外,更要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做到中层干部要“能上能下”。增强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程序的科学性,坚持民主推荐、民意调查、群众满意度测评等程序,推行干部任用公示期、试用期、考察期、聘用期,实施横向考察、纵向培养,从源头上杜绝“带病上岗”,切实把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肯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国有企业中层领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要从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主动大胆监督他人意识入手,不能只停留在组织学习等表面工作。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应从正、反两个方面相结合,正面教育主要是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教育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反面教育包括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预防警示教育,以生动的案例为主,做到警钟长鸣,使中层管理人员能自觉学习和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从而更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慎独、慎情、慎微、慎友”,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三)严格财务监督严惩违法犯罪建立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机制,对重点部门要采取审计抽查与责任审计相结合等方式,强化财务监督。企业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往来账款、银行账户、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内部审计调查,重点落在资金使用安全、经营管理规范、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等方面,对存在违规操作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企业要摒弃“护短”心理,加大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企业高层管理者不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理,不能以保护干部为借口对发现苗头的违纪情况不予严肃处理。对违纪中层管理人员要及时批评、教育,对违法者要交由司法机关进行惩治。基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将国企内部预防与检察机关专门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检企共建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驻区国有企业和检察机关共建的长效机制建设,对于提升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侵财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互补优势,服务国企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韩晓星单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