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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政企分开原则,从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角度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
经营者主要视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生产要素,企业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二者的行为约束上,主要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调节,而较少适用党纪政纪。形象地说,企业经营者是商场中人,而不是官场中人。当然,需要重申的是,这仅指竞争性领域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如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不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更不适用于党群组织负责人。
(二)根据企业业务性质不同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
根据国有企业的业务性质,国企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在这些企业里,社会目标占支配地位,主要以提供服务的质量为考核标准。二是在基础产业领域的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分布在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领域。这部分企业要兼顾社会目标和盈利目标,要在明确界定政企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使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三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把这部分企业视为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途径,完全按经济方式对企业经营人员进行管理。其中,要将竞争性大型国有企业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公司,使之实现产权明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管理科学化、所有者承担在限责任的法人企业;对数量众多的国有中小型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放开搞活,解除国家同其财产方面的关系,使之退出国有企业范畴。
在分类的基础上,确定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以追求经济目标为主,企业经济效益是对企业及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其它性质的国有企业,坚持社会目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
(三)对不同领导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提出不同要求
公共产品领域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由于其工作性质稳定,属于执行性职能,宜基本按政治激励与约束方式管理。自然垄断性领域,特别是该领域的大型、特大型国企的经营人员,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未参加经理班子的“老三会”成员,按类似于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来规范其行为,以其贯彻执行上级决定、遵守国家法律的主观努力程度和效果,给予其较高的政治和社会地位,提供终身职业保障及较高的退休养老保险。如出现违反规定的事,则开除工作,取消一切福利待遇并禁止当事人日后在任何一家国有企业就业。同时辅以适当的经济刺激,根据企业效益给予一定经济奖励,额度掌握在一般职工的奖金与经营班子平均奖金额之间。
对竞争性企业的经营人员,特别是经理班子成员,主要通过经济激励约束方式来调节其行为。以此达到经营管理人员在追求自身利益中实现企业利益、职工利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