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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性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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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性质

物权由自物权和他物权构成。传统民法理论与制度中的他物权有其较为稳定的内涵,即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则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这几种用益物权含义各异,但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都是以土地和土地之上的附着物为客体的;其二,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限于对客体的使用和收益。这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他物权形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物权体系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依旧,而他物权则在发生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至资本主义时期,便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为现代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他物权,即经营权。论文百事通经营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他物权的显著特征体现在:其一,经营权的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经济组织,尤以企业法人为主;其二,经营权的客体不再局限于土地及其之上的附着物,而是包括几乎全部的有形物质财产和无形财产,统称之为资产;其三,经营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直接作用于物质资源,如耕种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邻地,而是现代广义的资产经营行为;其四,经营权的效益实现不仅仅来源于客体本身,还来源于客体以外;其五,所有权人的利益更为密切地与经营权人联系在一起。

但是,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依旧是限制物权。就此而言,经营权与传统民法他物权并无二致。

对经营权形成背景的历史分析能给我们诸多有关经营权本质与特征的启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与日俱增,交换途径日益宽广,经营方式愈发多样,尤其是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大量创设,以社会化的联合生产方式取代了资本主义早期的独资和合伙经营生产方式,无数的社会资金得以集结,庞大的生产要素得以组合,使得资本的所有者日益从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脱离出来,经营者的权利则日趋加强,最终发展为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包含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诸权能的经营权。

我国民法中的经营权,本来也应该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权,即因所有者的出资行为而创设、由企业享有的资产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换言之,只要有设立企业的行为,就会产生企业经营权形成的后果,无论出资人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无论设立的企业是全民企业还是集体、私人企业或混合型的股份公司,也无法由谁来具体行使经营权。但由于特殊的原因,现在的经营权似乎已是专就全民企业而言,专为全民企事业而设,专指全民企业的财产权利。这一观念应该改变才好,否则对于我国民法完整物权体系的建立是不利的。

当然,全民企业的经营权的确是最重要、最急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给予确定的。

经营权到底能否正确、科学地揭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持怀疑态度的恐不在少。从较早出现过的法人所有权、相对所有权、公司所有权等观点即可看出,不少人是主张所有权才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唯一出路和最终答案的;经济学界也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陷入困境,根本的问题就在于不承认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而不赋予企业所有权,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模糊的,就不可能触及企业改革以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性问题。造成这种理解有诸多因素,源于对传统民法他物权的特征表现的认识恐怕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因为传统民法他物权是受到来自于所有者的严格的约束,其对于所有权的从属性色彩殊为浓厚,而独立性特性却不充分,而且往往只限于所有权的

一、二项权能,加之传统民法中的所有权却是至高无上、备受尊崇,土地的所有者又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身份,用益物权人在所有权人面前都会自觉卑微三分,所以,如果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被定性为经营权这样一种用益物权,人们担心企业的权利不足以抗衡来自于传统体制下政府对于企业的种种干预与束缚,企业仍旧成为不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唯有所有权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新晨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的每一发展都会在民法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痕。现代商品经济对传统民法物权体系的巨大影响是必须正视的。传统民法物权体系是缜密的、完善的、发达的,然而却不是墨守陈规的、固步自封的、不可逾越的。经营权作为一种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他物权,就是对传统物权理论与制度的发展与超越。另一方面,经营权的内涵、形式最丰富、最新颖,其法律性质依旧属于他物权,依旧属于物权的一种,依旧是一种民事权利。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存在前提是国家所有权,是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经营权之于所有权有一定的依赖性与从属性。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作为所有者掌握全民企业,享有全民企业的所有权,并不仅仅是为了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划分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更主要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法律手段,确立和完善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各种经济机制,建立先进、强大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从而为整个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立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因之,经营权的行使、实现便也有了不同于一般民法物权的特殊要求。而另一方面,既为物权,经营权的权利人即全民企业便为享有独立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物权人,与作为所有权人的国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也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经营权的物权性是首要的,其从属性是作为他物权应有的从属性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