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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以来,国有企业沿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思路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2003年3月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强调“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种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至2008年8月,半数以上的国有重点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一批国有企业改制后在境内外上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面超过90%,中央企业下属子企业大部分实施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宝钢集团、神华集团等19家中央企业按照《公司法》开展了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17家企业的外部董事达到或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3家企业进行了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果。然而,并不是如某些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所认为的那样,有了国资委,国有资产所有者不缺位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就大功告成,剩下的只是局部的利益调整。从世界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趋势来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仅仅是开了一个头,一系列的隐性产权必将逐步浮出水面,只有深刻认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演变的内在规律,才能更好地建立与当代社会主义生产力性质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社会化生产发展的规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关的产权管理组织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演变趋势:
一、从单一资本产权向联合产权演变的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就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资本化运营层面,全面实行国有资产的资本化界定,这种资本化界定包括国有资产内部之间的界定以及企业中存在的国有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的界定。这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不断融入世界生产力体系中,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将不断突破单一的资本要素所有者产权体系,向包括资本要素在内的所有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的联合产权演变。所谓联合产权,就是指要素所有者联合体与劳动者联合体有机结合的综合产权制度体系。生产要素所有者联合体包括劳动力要素所有者、资本要素所有者、知识要素所有者、技术要素所有者、管理要素所有者等。要素所有者联合产权是指对企业资产的权益,全体要素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参与企业剩余产品的分配。要素所有者联合体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其代表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劳动者联合产权是指劳动者集体对企业资产的权益,劳动者联合起来集体占有、支配、管理企业生产要素,并同时参与企业剩余产品的分配。劳动者的管理机构是自组织性质的企业劳动管理委员会,其代表由全体劳动者民主选举产生。联合产权理论系刘桂斌教授于1989年首次提出,曾一度被称之为“中国自己的产权理论”。联合产权是一种实体产权与虚拟产权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安排,它适应了世界生产力知识化、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成熟的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认为,国资委成立5年来,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主要取得了3方面的成绩:第一,国有资产监管的体制得以建立,中央、省、市三级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都已建立。同时,一系列的相关法规、规章都已出台。第二,找到了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国有企业的路子。第三,国有经济进一步壮大,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在增大。其实,不仅如此,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立,是我国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将国有资产转变成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及其模式最终确立起来的标志,从制度上将国有资产资本化、产权化,从而使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和国际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然接轨。同时,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改革从组织结构上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相对独立运营的问题,即解决了曾经一度被人们称之为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实际上,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代表从来不曾缺位,缺的是相对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此,国有资产从观念、制度、机构和实际的具体操作层面等一切环节上形成了一个整体格局,从事实上突破了计划经济形态对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制约,使社会主义生产力摆脱了封闭发展的模式,顺利地融入到世界生产力的大体系之中。这一切的核心取决于一个根本的转变,即国有资产从计划经济状态下的资产经营转变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经营,全面确立了国有资产资本化经营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三大改造之前我国的社会经济主要是泛资本经营,社会主义制度初步确立之后至90年代之间,全面的国有化运动和实践,我国社会经济主要形态是泛公有化经营,这里存在着公有资产对私人资本的第一个否定。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在世界生产力体系中发展的必然趋势,又形成了对公有资产自身的否定,即全面建成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下的国有资产泛资本化经营体系。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是要在社会主义政权和国有经济的基础上开放性地吸收资本主义生产力的优秀成果,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受科斯产权范式和西方经济学主流学派较深影响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普遍认为,当国有资产实行泛资本化经营之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就完成了。这是错误的,其现实的危害性已经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过程中日益暴露出来。从世界生产力发展的趋势来分析,国有资产的资本化经营,仅仅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辟新局面的起点,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当今世界生产力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它不可能只停留在资本产权的层面上。或者,更准确地说,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既要在资本层面上实现,又不能只是停留在资本层面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规律和当代世界生产力发展规律是内在一致的。离开了资本层面,国有资产不可能充分吸收目前世界先进生产力代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果。如果只停留在资本层面上,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将成为社会主义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限制社会主义产权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在国有资产资本化、产权化经营的基础上,将不断突破单一资本产权的局限,探索一套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产权制度体系,“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从单一的资本产权向主要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的联合产权制度体系演变。
二、从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向构造性产权演变的趋势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发展的规律,现代企业产权关系也必须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整体性规律对企业产权关系的发展同样提出了整体性的要求。资本产权、知识劳动者产权、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等等,都只是现代企业社会化大生产所展现的产权关系“分”的趋势,生产力的发展本身隐藏着和谐,这种和谐是一种整体性的和谐,是包括变化在内的整体性的和谐,与当代生产力相适应的当代国有企业产权关系隐藏着一种更深的“合”的本性。
从单一的资本要素产权到主要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是产权制度演变的一个进步,但在国有企业产权体系中,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只是一个基础性的产权,它并不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全部,更不是代表作为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全球运动产物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强调的是产权制度“分”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也只是现代世界生产力发展体系下产权制度演变的一个局部现象。只讲“分”或只讲“合”,都不足以说明现代世界生产力体系下产权制度演变的实质和真相,现代世界生产力体系中的产权规律的表现形式,既是合的,又是分的。分,分得下去,具体到个体产权权益充分实现;合,合得上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分和合的构造性统一。构造性产权将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演变的又一重要趋势。
所谓构造性产权,是指从企业产权整体性出发,对非生产性产权与生产性产权求同存异,进行整合,从整体到局部,适度留余,通过产权契约所形成的非生产性产权所有者与生产性产权所有者相结合的企业财产权益关系。
从财富的分配角度来看,非生产性产权主要是指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所获得的产权。从商品的价值创造角度来看,生产性产权是指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成果享有的产权权益。从当代世界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及其所形成的生产关系来看,知识劳动者阶层成了当代劳动者阶层的主体,成了企业价值创造的主体,这个阶层对资本的依赖性相对减弱,其自主性与流动性极大增加,如果资本要素所有者不给以知识劳动者为代表的劳动者阶层留出产权的余地,劳动者的流动性就自然增加,直到出现产权均衡为止。在资本所有者产权及相关的要素所有者产权之外,给生产性的劳动者和劳动者集体留出产权权益的余地,对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产权关系求同存异,进行整合,从整体到局部,适度留余,由此形成劳动者安居乐业的社会条件,从而使劳动者集体力量能更充分参与生产过程中的财富创造。
工业革命以来,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产权制度及其发展将呈现三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本产权占绝对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阶段。第二个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社会主义成熟阶段发展的过渡性产权发展时期,这时期以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为特征的联合产权和以强调生产性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集体构造性产权为主要内容。在这个阶段中,随着世界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人类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企业的产权体系中,将存在着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所占企业总产权份额总体上将呈下降的趋势,而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在企业总产权中的份额将呈逐步上升的趋势。第三阶段,当世界生产力整体水平达到一定的拐点,物质生活资料能全面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之后,劳动者集体产权和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将在事实上消失,以前以各种产权名义进行的活动将由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来替代。
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具有可分性,可以具体落实到产权拥有者的个人或组织;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则是所有参与生产活动成员的集体产权,具有不可分性,可以根据契约、协议或相关法律确定该集体产权在企业整体产权中的比例,该产权由劳动者民主选举产生的劳动者自组织来管理,如何将产权权益落实在每个劳动者身上,则由企业的劳动者自组织来确定。这样,就将产权在生产中的变化融入到产权的再分配制度之中。
西方产权理论沿用的是西方的不变式还原论的方法,即对事实分割解剖,进行还原,用基本因子或孤立事实返构布局,不留余地。构造性产权理论研究则是采用了东方构造性整合法,即对事实求同存异,进行整合,从整体到局部,适度留余。东西文明体系对事物整体性的看法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西方文明讲的整体性实际上是不包括变化的整体性,它以系统论的思维为最高境界;而东方文明讲的整体性实际上是讲包括变化在内的整体性,它以构造性思维为最高境界。正如梁漱溟所阐明的,东方的思维强调“一而变化、变化而一的本体”,西方人的科学自以为讲现象变化,其实不然,科学只讲固定不讲变化。从科斯到伊萨克森,西方产权理论主要考察资本产权和资本产权的效率,强调产权的资本化、私有化、自由化,从不同的角度为资本产权进行辩护,从理论上来看,并没有什么新的创意。他们只是局限于考察不存在变化的静态产权状态,而且还只主要考察静态的资本产权形式,不敢深入涉及劳动力要素所有权、劳动者集体产权等敏感问题。至于斯蒂格利茨,表面与伊萨克森们唱反调,批判引导私有化实质的“产权神话”,一味地强调竞争比产权更重要,主张加强为竞争提供服务的制度、法规和机构的建设,而实际他的做法都是以产权私有化为前提,他的理论和伊萨克森们的是真正的“堂兄弟”。斯蒂格利茨对中国产权改革的指点,并没有抓住要害。因为他还是没有突破静态的产权制度构建的框架。事实上,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瓦解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全世界充分实现的这一过程中,与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相适应,不能只是考察静态的资本产权或者扩大了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还必须考察动态性的产权,即产权进入生产领域的变化。静态产权必须与生产过程中商品价值形成规律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包括产权动态变化规律的构造性产权制度体系。构造性产权突破了静态产权权益的原始法律属性,同时,考察了在生产变化过程中产权的生产性、产权与商品价值形成之间的关系、产权构造性的分与合的关系以及产权的再分配等问题,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发展的方向。
三、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将逐步演变成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核心的趋势从企业产权的整体性考察来看,企业产权的结构具有构造性,非生产性产权与生产性产权在事实上会相互留有余地。从生产性产权的内部结构来看,劳动者集体产权同样是具有构造性的。构造性产权是社会化生产体系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本性,劳动者集体产权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可能绕过去的关键环节。从商品的价值创造过程来看,它是企业总体劳动者共同劳动协作的结果,没有任何一个劳动者能对一个产品绝对地说:“它是我个人创造的”。他只能说:“它既是我创造的,又不是我创造的”,或“它是我创造的,又是大家创造的。”在“我”与“大家”之间,很难进行一个定量的划分。从产品的总价值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存有余地。显然,劳动者与劳动者集体之间的劳动具有互留余地的构造性。由这种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劳动者与劳动者集体之间的产权必然也是一种构造性产权,即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
所谓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是指从劳动者集体产权的整体性出发,进行整合,求同存异,适度留余,通过企业劳动者自组织的安排所形成的劳动者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
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的制度安排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现代国有企业产权理论中的具体运用,离开了劳动价值论,劳动者便失去了获得企业产权权利的理论依据,只能成为资本的附庸。劳动者产权和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那些只主张国有企业管理机制改革,而不注重劳动者集体产权改革,特别是认为所有制改革可有可无的观念,对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十分不利。李荣融认为,“企业能不能搞好。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私有化比较彻底的家族企业有成功的案例……国有企业过去办不好,其根源不是所有制问题,而是没有按照企业规律办。”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局部的经营成功代替不了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规律对所有制、产权关系建设整体性的要求。
所有缺乏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改革清单,最终都将陷入主观的幻想,或者将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步引向歧途。马克思当年批判拉萨尔脱离社会经济基础大谈社会改革时指出,“在拉萨尔的‘铁的工资纪律’之后,就是这个先知提出的救世良方。这里‘道路开辟’得确实不错。现存的阶级斗争被换上了拙劣的报刊作家的空话:需要‘开辟道路’来‘解决’的‘社会问题’。‘调’节总劳动的‘社会主义组织’不是从社会的革命转变过程中,而是从国家给予生产合作社的‘国家帮助’中‘产生出来’,并且这些生产合作社是由国家而不是由工人‘建立起来’的。这真不愧为拉萨尔的幻想:靠国家贷款能够建设一个新社会,就像能够建设一条新铁路一样!”,“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制度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换句话说,那时有哪些同现代国家职能相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这个问题只能科学地回答;否则,即使你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词连接一千次,也丝毫不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张维迎在探讨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研究“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为什么是企业家监督工人而不是工人监督企业家?为什么是资本所有者选择经营者而不是工人选择经营者?什么因素在均衡中?什么人将成为企业家?”等问题。这些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到灭亡长时间跨度中都存在的问题,如果脱离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发展基本规律来探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就将陷入非历史非现实时空的无味的争辩中,更看不到社会化大生产规律所隐含的劳动者集体产权关系的发展趋势。不是单纯主观地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而去建设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而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它必然会引起一系列包括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在内的产权权益变革,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整体性在产权关系上的直接表现,同时也是当代生产力抗争当代国有企业落后的生产关系的一种形式。
国有企业构造性产权考察的产权关系变化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产权关系的变化,但这类变化并不代表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发展所要求的产权关系的本质特征。二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与劳动者集体以及劳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变化,这种变化是劳动者集体产权存在的前提。三是劳动者集体产权与劳动者之间产权关系的变化,即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这是国有企业构造性产权体系下反映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核心。从总体上看,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作为一种劳动者组织产权的存在形式,它是不可分的,具有整体性。同时,它又是可分的,在遵从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劳动者自组织如企业员工民主产生的工会或企业劳动者委员会等组织的自行商定,化整为零,将劳动者集体产权的具体权益落实到每个劳动者身上。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是一种整体与分散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它反映的是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整体性和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关系的整体性。这是一种隐藏的整体,充满生命力的整体,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演变的核心。
四、工会在国有企业产权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将会发生突破性变化的趋势
随着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断向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知识劳动者产权、构造性产权和劳动者集体产权等趋势演变,工会等组织在企业产权管理中的地位将逐步发生变化,从传统的企业行政附属物将向相对独立的劳动者自组织方向发展。组织分为自组织和他组织。德国理论物理学家H.Haken认为,如果一个系统靠外部指令而形成组织,就是他组织;如果不存在外部指令,系统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就是自组织。一个系统自组织功能愈强,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的本性应属于自组织,然而,长期以来,工会组织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1997年至2000年底三年大改制期间2100万工人下岗的过程中,企业工会整体上的软弱性充分暴露出来,甚至不少工会组织没有真正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伤害了劳动者的感情。随着企业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的不断演变,国有企业工会将不断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格局,回归工会是全体劳动者自组织的本性,在企业的产权关系调整和相关的产权制度建设中发挥它应有的职能。
五、国家法律将不断干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实现与调整的趋势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确保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向劳动者集体权益方向调节的政治基础。目前,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还只是停留在资本所有者的角色来调节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企业职工作为资本所有者持股、投资的产权关系的层面,突出的是资本所有者与生产要素所有者产权的地位,尚缺乏对社会化生产力整体性、对产权关系整体性特别是劳动者集体产权要求的法律规范。随着社会化生产力规律的不断发展,以国家法律形式干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将不断增加,以确保劳动者构造性集体产权的整体性在规范形式上的实现,同时,通过法律上的产权分解和整合来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以来,国有集团公司职工是否能持有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股权、子企业职工能否持有集团内其他企业股权、职工能否投资入股关联企业等问题没有从理论上得到恰当解释,从而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形成具体的界定,2008年10月,国家颁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其基本内容是:继续探讨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方式;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中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可以积极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这样,就具体明确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范围、方式和份额,有利于职工持股的规范化管理。但是,《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只是考虑了职工的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的问题,还只是停留在静态的层面考察产权的归属,没有考察产权动态变化因素,特别是没有考虑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所要求的劳动者集体产权的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而这正是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下一步需要深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