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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由公司主体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损益表的“反直觉”影响,反对者也有其不赞成计入损益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个观点:
第一,负面的经济事实却能够带来正面的账面收益,这种反直觉的损益表效应将会掩盖了公司信用恶化的实际状况,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恰当的决策。若不是经过专业知识的训练,对于一般的信息使用者,收益意味着正面的经营业绩,使用者无法想像和理解收益也能来自于公司实际恶化了的信用状况。
第二,即使在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同样也会引起资产和负债在计量上的错配问题。对于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中考虑了信用风险问题,那么公司其他的资产,比如无形资产,商誉也会因为公司主体的信用风险变动而发生价值的变动,如果不对这部分资产计量,则同样也会引起错配的问题。
第三,对于这种由信用风险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可实现性上提出质疑。SFACNo.7中强调收益只有等到可实现或者已经实现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这种在实现性上存在很大质疑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予以确认,既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持续经营,也不能够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财务信息(Lipe,200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0年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7号(SFACNo.7)中提到:一项负债的大多数相关计量都要反映负有支付义务的主体的信用状况(FASB2000SFACNo.7para.78)。但是FASB在2007年的SFASNo.159中的态度十分含糊,表示仅关注与金融工具特有的(instrumentspecific)信用风险所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要求将这一部分变动损益计入到净收益,对于公司主体的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问题一直未能在准则中予以考虑。2005年IASB在对IAS39进行修正时,引入公允价值选择权概念(Fairvalueoption),强调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该反应包括与该项负债相关的信用风险,包括在对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并且规定由公司主体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计入损益表。基于对损益表产生的反直觉的效应的争议,IASB在2010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由信用风险引起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提出了新的列报形式。在征求意见稿中,FASB承认在SFASNo.159中仅仅确认了与金融工具特有的信用风险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充分,因为这种金融工具特有的信用风险实际上仍然是来源于公司主体自身的风险,因此该问题其实仍然是由公司主体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问题(FASB,2010aBC162)。
在新提议的列报形式下,不再将这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到净收益中,而是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示在综合收益中。并且规定在金融负债被处置以后,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不能够再转回净收益中。同时将最终确定改变的部分写入IFRS9,而其他对于IAS39中没有改变的部分,继续在IFRS9中沿用,并且计划于2015年开始实施。
信用风险对权益价值的影响有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具有相互抵消的作用。一方面信用风险上升会带来公司资产公允价值的下降,这将直接导致公司权益价值的下降;另外一方面信用风险上升会导致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下降,而这意味着公司有可能以较小的现金流偿还债务,这将导致公司权益价值的上升。由于主体信用风险的存在,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容易造成“反直觉”效应,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报表中列报形式不同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同时,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报表中列报形式,以及导致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信用风险的变动,也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产生影响。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现阶段,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报于“其他综合收益”中更能反映其经济实质。
作者:赵芳单位:山东长恒信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