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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纵向比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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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纵向比较

高技能人才一词始于2003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一文,“工人队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该《决定》中没有具体界定高技能人才的含义。直到2011年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对高技能人才的含义给予了清晰的界定:“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本文对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纵向比较,主要是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与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寻求新时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律。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

1.以苏为鉴,采用“八级制”管理模式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国企业实行的工资制度,按各种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等标准把工人分成八级,根据级别发给不同的工资薪酬。一级工薪酬最低,八级工薪酬最高,相当于工程师。该制度始于1955年的工资改革。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党政机关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企业工人分为8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各自的等级系列。

2.三次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63年我国第一次开始全国性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后的工人技术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和生产经验三个部分。1978年我国开始第二次全国性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1979年8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印发了《关于试行新修订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79]劳总培字36号),到1980年颁布实施了8千多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这次修标的突出特点是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培训、考核连在一起,明确提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考核工人技术水平和对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的科学依据”。第三次全国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于1988年下半年组织国务院45个行业主管部门开始修订,它是在1985年以后国务院一些行业部门在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中所做的探索性努力的基础上进行的。1989年2月11日劳动部下发了《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劳办培字[1989]5号),1989年劳动部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这次修订将以八级制为主体的等级结构形式简化为初、中、高三级制为主体的结构形式,坚持先进合理的标准水平,科学地划分工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3.制定《工人考核条例》为了改善工人队伍的技术结构,调动广大青年工人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国务院1990年颁布了《工人考核条例》,为劳动者拓宽了通过培训、考核而成才的渠道。

二、市场经济体制时期高技能人才的管理制度

1.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标志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规定》中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同年7月,劳动部颁发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或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随后,劳动部和人事部还联合颁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使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2.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总体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工作总体要求,作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任务。《决定》指出“工人队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2010年6月6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指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目标是“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形成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3.逐步规范和缩小职业资格认定项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尤其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行列,从2002年开始国务院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原则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清理。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明确规定了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2008年4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办73号文件的精神,各地区和各部门在6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职业资格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开始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认证和许可项目,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4.逐步取消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随着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职业资格制度也进行并轨改革探索,一些部门正在取消工人技术等级标准。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废止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公告》(2010年第7号),公告指出:“根据国家对建立和实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现行的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已不适用,下列160项标准自2010年4月5日废止。”

三、计划经济时期与市场经济时期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

前面分析了计划体制时期和市场体制时期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过对两个时期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两个时期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差异性。

1.高技能人才的界定比较分析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工人分为8个技术等级,高技能人才没有明确的称谓,习惯上指高级工人。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对高技能人才的含义做了清晰的界定,“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高技能人才专项政策的比较分析上世纪50年代没有关于高技能人才的专项政策,只能从包括高技能人才内容的相关文件中找到相关政策。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给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其中企业工人的8个等级中包括了高技能人才,很显然这一决定并不是高技能人才的专项政策。1963年、1978年、1988年三次全国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当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高技能人才的独立性文件。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工作总体要求,针对高技能人才的专项政策文件既有国家层面的,也有地方层面的,还有领导讲话层面的。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主要有:①劳动保障部2004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②2004年6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23号),③200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④2011年7月6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

3.高技能人才技术等级特点比较分析上世纪50年代确定的工人技术等级主要特点是技术等级服务于工资等级和工作等级,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是工资等级的附属物。1956年颁发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工人分为8个等级,目的是理顺工资制度。市场经济时期高技能人才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通过政府制定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引导一些行业急需的人才通过必要的培训和自学快速成长,技术等级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还表现在我国逐步规范从业资格和缩小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上,随着职业资格证的规范和种类减少,高技能人才的技术等级的独立性会越来越强。

作者:张淑春 单位:辽宁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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