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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水资源保护控制方案
1.控制原则(1)浅层地下水按照地下水功能区划合理确定各地下水功能区的保护控制指标。(2)按2020年、2030年两个规划水平年制定严重超采区、一般超采区的水质保护目标、开采量压缩规模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3)深层承压水不宜作为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只能作为应急后备水源来对待。考虑到南水北调等工程水量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条件下,规划到2020年仍保留部分深层水开采量,2030年无深层承压水开采量。2.控制依据(1)总量控制目标在2012年实际地下水用水量的基础上确定2015年、2020年、2030年各市地下水用水量控制目标可分别增加5%、10%、17%,且不得超过鲁水资〔2010〕9号文中确定的各市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红线”。(2)压采目标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及压采实施初步方案》,南水北调受水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超采将逐步通过城市水源置换、城乡水源调配以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得到治理。规划到2020年压减受水区地下水超采量1.91亿m3;到2025年压减地下水超采量4.13亿m3。
3.地下水功能区开采控制量(1)开发区开发区包括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和分散式开发利用区,是浅层地下水保护的重点。山东省有89.9%的地下水开采量、82.6%的超采量位于开发区。对具备一定开采潜力的地区,以地下水可开采量为控制,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合理开采;对开采程度很高或采补平衡的地区需控制和减少开采。(2)保护区生态脆弱区无地下水开采。对于因地下水超采已经引发海(咸)水入侵的区域,应制定有利于生态与环境状况迅速改善并达到既定的保护目标。(3)保留区保留区包括不宜开采区,不宜开采区地下水除东营市有所增加外,其余维持现状。山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开采量控制目标详见表1。
4.地下水水质保护各功能区的地下水水质保护目标不应低于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和水质现状。到2020年列入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及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的地下水水质得到改善;水源涵养保护区和不宜开采区的地下水水质基本维持不低于现状;环境地质脆弱区地下水水质随着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到2030年,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大部分平原区地下水水质得到改善;水源涵养区和不宜开采区地下水水质继续保持稳定;环境地质脆弱区地下水水质随着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水质进一步得到改善。
5.地下水水位控制生态环境良好的山丘区各类功能区的地下水水位不低于现状;因地下水过量开采或矿山排水等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山丘区各类功能区应将维持河川一定的生态基流或重要泉水一定流量的水位作为控制标准。平原区各类功能区的地下水水位控制值要结合地下水压采方案,根据各功能区环境地质功能保护、地下水源涵养和保护要求、地下水采补平衡、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与超采治理方案以及各地水文地质条件、水位现状等综合确定。开发利用为主的区域根据水资源配置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和总量控制目标,按照采补平衡的原则,以多年平均条件下水位不会持续下降,不引起地下水系统和地面生态系统退化,不诱发地面沉降、地裂缝、植被退化、土地沙化等环境地质问题,同时不发生次生盐渍化为控制目标确定其地下水生态控制水位。以涵养地下水源和保护地下水环境地质功能为主的区域,要严格按照维护其环境地质功能对水位控制的要求,根据水资源配置方案确定地下水规划开采量和总量控制目标,按照采补平衡的原则,以水位不下降或基本不下降,不引起湿地等生态系统退化、不引起岩溶塌陷、海咸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为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其控制水位。
易发生次生盐渍化的农田灌溉区,应适当鼓励开采地下水,以控制合理的地下水埋深,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对于地下水开采条件较差或水质无法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区域,如微咸水、咸水分布区等,地下水开采基本维持现状,以维持地下水的天然状态。2020年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趋势将得到初步控制,城市严重超采区的地下水水位有所回升;盐渍化地区地下水埋深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030年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趋势将得到全面控制,多年平均条件下地下水水位超出生态水位控制阈值的范围基本消除;深层承压水水头持续下降的趋势将得到扭转。
二、结束语
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需要通过建立地下水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全面实施以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为核心的地下水管理,加强对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才能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作者:李瑜吕红刘江单位: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