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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不断升级和自然力量的影响,公共危机已经成为当前公共治理中常态化却又复杂的难题。从现实分析,公共危机受地理环境、危机性质等因素影响,一些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危机事件呈现出较明显的区域性特征,而这些危机的发生从区域治理的视角来看则是各种分化的社会利益的综合协调,基于这类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即为区域公共危机的政策架构。可见,围绕公共危机治理的主题,建构支撑区域危机治理框架的公共政策体系就有了重大的时代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危机治理理论和区域危机的现实背景
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架构需要通过分析区域危机治理的理论适用、区域危机的基本表征和原因,确定区域危机政策的基础。
(一)危机治理的理论阐释及应用
对治理的关注,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和新公共管理不能有效地解释当代公共决策的复杂和动态的过程而不断增强的。作为政府管理中重要内涵的地方治理最先受到学者的关注。区域公共危机的治理恰好适应地方治理的理论要求,在危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主体间权力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治理网络体系的建立等问题上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理论体系。地方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治理理论被关注的重要逻辑起点。治理同时又作为一种多中心、合作、非意识形态化的公共管理模式,治理主体既包括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家庭、企业甚至公民个人。治理的过程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主导,也包括多元角色的互动。因此,危机治理抛弃了传统公共管理的垄断性与强制性,治理主体的权力运作超越了传统公共危机管理模式下权力运行向度的单一性和封闭性,使区域间的危机参与主体通过合作、协商、确立共同的利益等方式实施对危机事务的管理,其实质是一个多元的、上下良性互动的合作过程。因此,危机治理权力的运行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如2007年的太湖蓝藻事件,在这起环境危机应对前后,基本上主要靠政府在单独组织,缺少社会的动员和民众的参与,更没有形成一定的危机应对合作体系,这种单纯的政府危机管理模式应当被以合作网络为基础的危机治理模式所代替。
(二)区域性危机的特征
公共危机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能够造成一定时间、一定范围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扭转的紧张状态与关系。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区域合作的展开和中国经济区域化发展态势的日渐增强,区域内社会和经济活动日渐频繁,一些重要的污染型企业多集中分布于行政区域的边界地带,一般沿江河等流域分布,如环渤海湾地区化工企业的密集设置已造成该区域的环境严重污染。近年来,我国中央政府推进了诸多区域性发展规划,国内已经逐渐形成了如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几大区域经济发展带,并逐渐构建了区域内的各网络合作平台,各类区域间网络沟通机制也逐渐形成,区域内和区域间的依赖性和关联性越来越密切,任何一个地方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都可能对区域内其他地方的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区域危机治理客观上也要求在危机应对方面实现区域间各级政府、社会组织的协调和联动。
(三)区域性危机发生的原因分析
从公共治理的范畴分析,区域性公共危机更是一种社会危机,危机爆发更深刻的原因在于区域内和区域间社会结构的紧张。如区域内部和区域之间的经济严重失衡;贫富差距增大,基尼系数已接近国际警戒线;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突出;权力寻租引起腐败等。这些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随时都可能成为区域公共危机的直接根源或导火索。区域性危机从另一个视角分析也可能缘起于经济的因素。由于一定区域内产业结构的相似性及生产力的大量转移,在一定的社会区域内有可能出现跨行政区的、同质的社会结构,这种横向绵延的社会结构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撕裂行政管理的既定秩序,形成区域内社会结构性的变迁,从而形成危机绵延[1]。
二、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内涵
众所周知,区域危机治理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构建区域公共危机的治理机制和治理体系,化解危机的蔓延,使危机状况得以解决,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明确区域危机治理的基本内涵和范畴。
(一)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取向
公共危机的决策同时又是一种对社会系统进行价值纠正的过程。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公共政策的质量,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执行及危机的处理结果。政府应对区域危机的政策取向应着力于增强区域内公众的心理认同与支持,通过处理危机的契机,达到加强区域内公共管理的目的。2007年太湖水污染事件中,无锡市政府在极短的时间内解决“臭水”问题,并用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的做法应该成为区域性危机应对的一种重要借鉴。因此,危机治理的价值取向应注重危机治理过程的法治取向、政府对公众和社会的服务取向。例如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保障公众基本的、不被削减的权利;法治取向应注重权利的公开和受监督;服务取向要求危机应对的社会服务意识和快速反应意识。
(二)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目标
区域危机治理关键在于利益的调整和协调。当今社会存在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结构,在区域危机爆发时很难形成危机利益的平衡。同时,作为区域危机政策主体的地方政府,除了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外,还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具有自利性的特点。以我国为例,在目前的经济指标支配下,地方政府还难以摆脱政绩考核等自身利益的羁绊,往往只注重自身利益,而缺乏对危机状态下区域利益的长远考虑。利益的协调是防范区域危机的重要途径,但危机发生后的应对则更需要确定危机风险分配的目标机制。区域危机的政策目标就应从传统社会和工业化社会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政策机制,过渡到风险社会中以风险分配为核心机制的政策导向之中。这将导致社会理论及社会实践范式的重构,对公共政策来讲,要引入一种以风险分配机制为核心的新的公共政策架构。
(三)区域危机治理的支持体系
在治理视域中,区域公共危机治理要以政府的有效管理、完善的法律体系、严谨的区域合作机制以及一定程度的国际协助为基础,以权力共享、资源互补、相互依赖、风险共担为特征,建构具有广泛包容性的、多元化的治理网络,形成区域危机应对的有效支撑体系。
第一,地方政府管理重在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的支撑。能力建设是一个赋权和参与的过程。区域公共危机治理涉及到诸多区域利益攸关者,相关决策的公共性就是要让其他利益攸关者与政府分享决策权,而非政府集权[2]。如果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政出多门,常出现“政策打架”的现象,管理就缺乏透明度,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就无法真正形成。
第二,区域危机治理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地方政府间跨区域合作治理的开展需要以一定的法律框架为基础。我国区域合作主要依靠公共政策,规定和政策大多是以“决定”、“通知”、“意见”等形式的,除《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外,区域危机合作的可操作性立法规范尚未出台,现有的政策规范严肃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明显不足。相反,如日本中央政府颁布的《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置法》,用法律形式对大规模地震应急联动进行了界定,这类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定对我们是个借鉴。
第三,区域合作机制是区域危机治理的关键。危机治理需要国家与公民社会在危机管理中的合作,是基于区域范围内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及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并形成自主自治的行为者网络[3]。地方政府间跨区域合作治理的顺利进行有赖于一个清晰的合作范围的界定,需要对不同主体包括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确定一个明确的事权范围。
三、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困境
由于危机事件的区域性特征需要区域内各危机合作主体的有效应对,基于利益认知的需要,要求危机发生地、危机影响地的各危机治理主体形成共同应对危机的共识。但是在实践中,科学的危机认识机制的缺乏,使很多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合作完成的治理行为很难实现。这种问题的存在源于危机治理的政策偏差。
(一)传统危机管理和危机治理模式的局限
作为传统型的危机管理模式即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危机应对方式,既可能缺乏对危机发生前期的全面考量和分析,也没有危机应对过程中诸多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参与以及区域间合作网络的有效构建,因此这种危机管理方式在层出不穷的区域危机面前已经暴露出巨大的问题。如2005年发生在我国松花江沿岸的化学工业品爆炸事件中,政府单方面对事件的处理方式,直接导致了危机的进一步扩散,至今仍是一个教训。当危机管理逐渐纳入到公共治理的视域后,使区域性的危机治理作为地方治理的一种类别具有治理的普遍特征,它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但不一定是支配性的作用。治理理论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着许多局限。比如危机发生前后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与效率的矛盾如何解决等,特别是以合作为主要理念的治理,要使政府和社会民众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这类机制的培育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和巨大的投入。中国几千年的官僚文化也不可能将政府和民众完全平等化,况且危机的应对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果政府不主导危机应对的程序,这种治理也就徒有虚名了。
(二)区域危机治理的合作机制缺失
我国政府管理所形成的“闭合式行政”模式严格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如何通过建立一种平等的合作机制去应对区域危机往往被严重忽视。在许多区域性危机应对方案中,这种自上而下的以行政主体为主导的危机应对十分普遍。这种危机应对模式的缺陷是缺乏区域间诸要素的合作,对危机所处的区域环境的理解和危机“转折点”的捕捉缺乏积极性与敏感性。另外,区域内外的政府与组织的合作机制也存在不足。当前,我国区域间多以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内容来体现区域城市和区域间的合作,如长三角的各类城际合作机制已经实现了一定的信息共享,但大多还体现在浅层的“资料”共享,而非“公共资源”的全面合作,区域成员难以对具有高度动态性、非线性和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系统做出预警和前瞻式的反应,必将导致整个公共危机治理体系的迟钝。
(三)危机政策的“公共性”风险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以政府为主导力量形成的。区域危机政策也是在以强势政府为主导的危机治理政策基础上的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但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既是利益的协调者,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利益需求。如果从私人部门的视角看,当公共部门变得毫不相关时,危机政策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就会打破。事实上,面对危机的爆发原因和爆发后的应对,地方公共政策比较国家公共政策,其“公共性”更值得考量。当今社会是个风险社会,而这种风险存在于我们的制度结构当中。其中很多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公共政策或社会行为等人为失误的因素,具体可体现为政府长期只重视经济发展,唯GDP论而轻视社会的均衡发展。近年来,诸多区域群体性事件,如某些城市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强拆风波等则更多反映了因利益分配不均、社会结构失衡与权力对权利的肆意侵犯等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触及到了公众的利益却又久拖不决,危机的发生也就成为必然了。
四、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完善
区域性危机的政策导向因其“区域”的特点更具有特殊性,相比较全局性公共危机的政策指引,区域危机治理更应关注区域间和区域内部的利益协调,在治理的语境中构建合理分配风险的政策机制,夯实公共政策需要的实践基础,进而形成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体系。
(一)完善利益协调与合作的政策体系
区域性公共危机因其危机涉及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各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以利益协调为治理手段的治理主体也是多元化的。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主体由单一政府向政府、民间组织、企业、媒体、公民等多元化主体转变的动态化过程,是对危机管理主体单一化的修正与超越[4]。公共政策的架构本质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必须对上述主体的利益需求进行重新分配。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往往成为最大的危机治理主体,因此适当削减政府在危机中的利益需求,以新的理念削弱和破除政府本位意识,在重新审视公民、民间组织、企业、媒体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作用和价值的基础上,以合作方式将属于政府的利益与其他社会参与主体合理分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基于治理的合作应以在区域中的信息共享、组织共建、利益互补等方式进行。这种合作虽然不可能使所有利益主体的权益享有完全平等化,但是涉及到区域性危机这一领域的治理,各主体间会尽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这里的地方政府在公众心目中就是“我们的政府”,进而形成危机治理的心理基础。另外,区域危机治理的环节应当包括区域间特别是相邻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平衡,这就更需要从区域间的合作机制构建层面形成区域公共危机政策体系的完整架构。
(二)构建风险分配的政策机制
区域危机治理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技术风险、生态风险和社会政治风险等,相应的政策运作必须建立在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和参与性的基础上,且在广泛包容性和参与性基础上,建立一种权利与责任相联系的风险分配的政策机制[5]。在危机治理视域中,区域政府和危机治理的参与主体执行着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责。对于公共管理者及其利益集团来说,权力应与其公共责任相对应,而对于一般公众和利益群体来说,权利应与其社会责任相对应。在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架构中,风险无处不在,风险分配必然伴随着责任的承担和权力的行使。一般而言,区域公共危机发生后,地方政府常通过行政紧急权力实施来合理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相对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行政紧急权力也具有更大的法律权威,可以比平常时期更容易限制公民权利。因此,对行政紧急权力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则需要进行规范。这就是危机应对的风险分配机制,即以公共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承担作为维持和获得权力(权利)的最终依据。
(三)夯实危机政策的实践基础
区域危机政策的实践基础是对危机政策体系构建的有力支撑。因此,危机的治理实际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实践层面上看,更多的应是一类制度或机制的制定。第一,区域合作联动机制的建立或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管理体系,需要打破现有的行政管理区域概念,根据实际需求,建立不同形式的“多层次、网络状”的区域应急管理体系。如长三角地区,目前有16个城市参与建立了长三角地区合作机制,苏、浙、沪建立了警务合作机制,实现了情报信息合作共享和快速反应的联动。虽然这类机制还只停留在初级层面,但毕竟作为区域合作联动机制的基础制度值得肯定并进一步发展。第二,区域合作和危机应对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区域合作治理危机需要法律和法规的支撑,并从应对程序上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在当前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区域合作法》、《跨区域危机应对合作程序》等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应当订立或完善。第三,构建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减少机制。公共政策起先是为某一特定区域或特定主体所确立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实践中真正缩小公众的利益差距十分必要。可见,区域危机的治理应该是一个相对超前的政策前置过程,需要不断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整体保障水平,设立应急和保障基金等,逐渐消除因经济和社会利益差异而引发的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