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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媒体在危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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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媒体在危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绪论

当今时代,人、自然、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不断加剧,社会变得越来越脆弱,危机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2003年SARS危机在国内普遍认为是公共危机管理的导火索,随后西藏3•14事件,5•12汶川特大地震,新疆7•5事件,甲型H1N1流感病毒防控事件等等公共危机事件促使如何有效应对公共危机成为政府和媒体共同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事件、重大疫情以及恐怖活动等不同类型的公共危机发生后,公众知情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网络、3G通讯等信息渠道的不断拓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导的、通过媒体喉舌单向信息模式已经远不能适应政府危机管理的需求,大众媒体已经不再单纯地扮演着政府处理危机事件的传声工具。媒体已经越来越成为一股公共危机管理中不可忽视、不可或缺,甚至在某些方面具有决定性的重要力量。由此可见,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化解公共危机至关重要。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民主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多元主体中的主导力量,怎样在公共危机事件正确审视媒体,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成为能否有效解决公共危机事件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新时期如何发挥媒体在现代危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加强对媒体在紧急情况下的管理当前显得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对政府和媒体在公共危机管理中角色的特点及其原因分析,力求探索政府与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利益诉求结合点,从中得到政府与媒体共同应对公共危机管理的一些启示。

二、政府和媒体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角色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和作用发挥关系到公共危机管理效率的高低,决定了公共危机管理的成败。同时,公共危机管理贯穿于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因此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不同阶段的角色级政府在爆发SARS疫情之后起初的态度是予以否认,尔后是虚报、瞒报、低估疫情。政府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迟钝,信息传播渠道的闭塞,以致疫情在短时间内大规模传播,在数月之内,SARS从广东传到北京,又从北京传到周边省市,最终在26个省都发现疫情,SARS由地方性的危机变成全国性的危机,最后变成了一个世界性的危机。趋向客观报道阶段(2003年4月20日以后):中央对于SARS防治的强调程度提高,张文康等官员被认为是因防SARS工作不力而免职,各界对SARS高度重视,卫生部改为每日公布疫情,媒体报道无论在量和质上都有明显提高,这一阶段的报道,逐步走向理性与客观,在正面宣传和疫病准确报道间基本实现了平衡。媒体在报道空间中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和坐标,与政府站在同一立场上,此时三个角色的需求和目标处于高度重合状态,媒体的功能得到极大的张扬。在2003年取得战胜SARS的胜利之后,国家先后颁布施行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且在2008年施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制度上实现了应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法律保障。2009年墨西哥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截止2010年2月全世界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例近一亿人,死亡1.5万人,我国截止2010年2月共确诊12.7万例,死亡193例,我国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表明我国政府和媒体已经在2003年的SARS疫情中吸取了教训已形成一系列处理机制,这使得我国甲型H1NI流感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数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今天的政府和媒体无论是在开放度、透明度还是公信度方面与七年前相比都有了显著的提升,并且已经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了教训,汲取了经验,探索出了方法。

(二)汶川特大地震中政府与媒体的有效互动2008年5月12日下午2时28分,四川汶川地区发生里氏8.0级大地震。这既是一次重大的突发事件,又是一次灾难性事件。此次地震中政府和媒体有效配合发挥了主要作用,信息的沟通交流,广泛的社会动员,构成了应急管理机制的核心,应急管理成效明显。因此笔者选此案例分析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媒体的有效互动。

1.政府的及时应对与媒体报道的有效配合。2008年5月12日下午2时28分汶川地震发生,仅几小时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就及时展开紧急救援,最新震情即时公开,信息渠道畅通;地震专家、救援队迅速赶赴灾区;灾难发生后,政府及国家领导人深入地震灾区,各级党员干部奋不顾身抗震救灾。媒体也积极根据灾情播报及时、准确的消息,从而消除民众恐慌、焦虑的心理。国外记者被允许进驻灾区报道,获得国外各大媒体的认可,他们看到灾区惨状的同时,也看到了中国政府在解决公共危机方面的进步与能力。

2.政府灾后重建安排与媒体舆论监督。在救灾工作逐渐结束之后,政府管理的重心转入灾后重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媒体适时的舆论监督对灾后重建工作的坚持跟踪报道,公开透明确保了灾后重建各项工作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中高效开展。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维护了灾区社会稳定。汶川地震中政府通过给予媒体更多的主动权,发挥媒体在信息公开的积极作用,有效地拉近了媒体与公众的距离,进一步增强了媒体的公信力,同时给予民众战胜灾难的信心和力量,也让世界感受到中国政府的开放和自信,是政府与媒体在处理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关系的重大突破。

(三)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发展

1.转变观念,创新政府与媒体监管调控方式,促进媒体向健康发展。我国的媒体组织规定我们的新闻媒体属于国有,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由于政府对媒体的这种所属关系,因而在动用媒体进行宣传时往往缺乏一种公关意识。而按照新闻媒体运作规律,要取得认同必须确保公信力,媒体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自由度和活动空间。当前政府正处于转型期,这其中政府公关行为引入至关重要,政府公关意识的引入也意味着一种积极主动的意识和平等意识,避免随便动用政府行政命令,而主动的掌握和适应新闻传播规律。不能用新闻宣传来代替信息传播,而是选取二者的交叉。

2.以建设性态度解决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不断拓宽政府与公众沟通渠道。大众传媒由于其迅速、快捷、大众化的优势而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进行沟通的主要渠道,在信息公开化程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我国而言,营造相对宽松的媒体环境,使媒体充分发挥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渠道的作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又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完全依赖媒体。要积极拓展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发展社会中介,不断培养公众利益诉求意识。

(四)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媒体关系存在的问题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政府在危机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曲解和排挤媒体,存在着媒体公关意识错位、沟通机制不健全、制度保障真空等弊端,这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相反还带来了公共危机管理中一系列的障碍和阻力。具体而言,我国政府在与媒体沟通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四个问题。

1.媒体公关意识错位。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只注重正面宣传,认为这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而对公共危机存在着误解,特别是对那些涉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公共危机,政府认为报道和公开可能会造成社会恐慌,迅速引发不稳定因素,所以,在危机发生后,政府往往刻意进行新闻封锁或者阻挠媒体的介入。于是报喜不报忧逐渐成为我国媒体的习惯性思维,媒体也成了政府的“传声筒”。因此,媒体在危机报道时要无条件地服从政府的宣传需要,不能自如地去遵循新闻规律,为了宣传不惜以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为代价。

2.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缺乏一个应对大规模恶性突发事件的危机预警机制和统一协调机制,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和机制等也不尽完善,因此带来在危机沟通方面一系列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会在第一时间主动与媒体沟通,相反,瞒报或者限制媒体介入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危机越发严重,不良影响继续扩大。由于缺乏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制度,各级政府态度和口径有时出现不一,回避媒体,答非所问,严重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加重了危机处理的难度。

3.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危机信息和媒体报道仍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法规体系不完整,应急体制和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公开程度、公开时间还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程序也不规范,信息公开的主动权还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使得在很多情况下是行政领导说公开就公开,说不公开就不公开,公开内容有时也缺乏真实性等,媒体往往只是信息公开的被动接受者。

4.信息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信息管理是政府与媒体沟通的依据和基石,然而,我国政府在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搜集、统计数据信息上缺乏规范性的操作,而且各级政府和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往往会虚报、谎报,造成统计数字失真,信息的搜集流于形式;在分析、预测数据信息时,各部门只是对采集来的信息简单地汇总、归类,缺乏进一步分析,致使结论一般化、预测不具实用性、参考性。

四、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媒体互动关系的思考

(一)政府与媒体之间的角色关系

1.政府为媒体报道提供良好的环境。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所有社会灾难和公共危机的救援中,各国政府都扮演了主要角色,政府无疑是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目前我国在公共危机应对中,因此,充分发挥媒体在公共危机中的积极作用,需要政府与社会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政治民主化、信息公开化的社会环境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民众对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信息公开自然有其内在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作为民众代言人的媒体,也在期待着信息公开,政府不要因为害怕暴露问题而隐瞒信息,也不要因为担心公众的承受能力而说谎欺骗。

2.媒体报道的制度环境。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应尽快建立新闻管制机构,制定新闻规制条例,研究紧急状态下新闻报道规定等,在公共危机中进行必要的新闻约束和新闻控制。新闻立法可以保障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权益,危机面前一方面反映出了新闻舆论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力量,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加大立法力度来保障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权益,新闻立法不容忽视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益。我们强调新闻立法,就是让新闻媒体对政府危机管理的干预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就是为了使新闻媒体的干预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3.媒体在公共危机中的职业道德和义务。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媒体应既扮演好党和政府新闻喉舌的角色,还要扮演好为民请命,代公众立言的角色。这就需要媒体在进行公共危机报道时维护新闻报道真实。强化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意识,政府危机管理中的新闻媒体干预拒绝商业化运作。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新闻媒体应该将人民的利益作为其工作的出发点。在处理危机事件时,媒体应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责。因此,媒体在干预公共危机时要努力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理解的桥梁,真实信息,考虑群众需求,做针对性的报道。

(二)政府与媒体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互动

1.政府利用媒体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正确的舆论引导有利于解决公共危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政府应充分利用媒体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引到社会道德和规范上来,引到符合党的和人民利益的轨道上来,面对突发的公共危机,民众如果无法从正当、权威的渠道获取信息,就会转而寻求别的信息来源,流言、小道消息就有了生存和壮大的空间。

2.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应对公共危机。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各国政府公共关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政府在公共危机公关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构筑起一个与公众和媒体进行交流的平台,迅速传播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公共危机事件的真相,避免各种不实传闻的扩散,维护社会的稳定,对增进媒体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和时效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3.媒体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重建功能。这里的重建既指某些危机发生后物质基础的重建,更指的是社会秩序和公众心理的恢复以及政府形象的修复。危机事件的结束,并不就直接等于危机的结束。很多危机事件的亲历者和利益相关者还往往受到心理问题的困扰,他们情绪低落、激动,有的不能从伤痛中自拔。此时,媒体通过文字、图片、图像等向公众传递正面的疏导信息,这些有益的信息对那些遭到物质破坏和心灵创伤的危机事件的受害者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同情和的帮助。

(三)政府与媒体互相监督

1.政府对媒体报道的规范性的监督。政府要在保障新闻媒体舆论自由的同时,做好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单位不是国家机关,新闻竞争压力的加大以及新闻报道方式的多样化,会产生各种不规范的行为,所以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应该对新闻媒体进行有效的监督。

2.政府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是政府的监督者,媒体代表公众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成本低而效率高,在促进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媒体对政府的监督其实是公众监督的一种延伸,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对于媒体的舆论监督,政府要正视现实,澄清真相,及时予以回应,以塑造坦诚务实的政府形象。

3.增强危机报道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所谓增强媒体危机报道的政治意识,就是要求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还要坚持党的相关路线、方针,协助政府及时有效地解决危机。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时,媒体应强化自身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意识,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应具有的先进性,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将客观合理的消息及时地传达给公众,消除公共危机造成的疑虑与恐惧,传授给公众正确对待公共危机的方法,增加公众克服公共危机的信心,从而引导整个社会在公共危机面前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