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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共危机整治的价值变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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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共危机整治的价值变革

大学公共危机是指那些能够导致大学组织或社会失序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它包括由大学发动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大学内外部发生的、直接影响大学秩序的各种重大安全、卫生以及灾害性事件等。随着现代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增多和各种灾害瘟疫爆发频率的上升,诸如群体性事件和类似“非典”、“甲流”等公共危机已经成为大学日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反映着现代大学的一种理性认知和生存方式,而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取向则决定着危机治理的成败。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包括对大学公共危机的认识、危机治理的主体角色定位和危机治理方式与目的的伦理选择等。随着现代治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以及大学公共危机日趋表现出成因的复杂化、影响的深远化和效果的迁延化等因素,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选择也必然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对大学公共危机的认识从单项度向科学化转变

对大学的危机的认识是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基础,有什么样的认识就有什么样的治理方式。

1.什么是大学公共危机———从社会冲突到灾害事故

对大学的危机认识是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在认可危机或者说确定危机的内涵上,我们正经过一个从狭隘概念到普遍认识的意义复归过程。从上个世纪贯穿整个60年代的美国校园运动,到1968年法国的“五月风暴”;从“”,到“一二•九运动”,大学的危机似乎总是与政治相联系。事实上,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对大学公共危机的认识也一直是在社会冲突的层面或政治的意义上来理解的。对危机这种单项度的理解后果之一就是一旦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等危机来临,大学当局与政府的治理作为就显得十分尴尬。最突出的教训就是“非典”,当“非典”最早在北京交通大学和北京理工大学出现的时候,我们的封锁、隔离等措施的政府行为依据在后来就遭受到法律的质疑。因为在此之前我国的所有法律体系中都没有涉及紧急状态的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只适用于动乱、暴乱或骚乱。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依据何在?这种由于法治缺失而导致的行政自由裁量在多大程度上才能保证危机中的公众利益,特别是危机卷入者的利益?自由裁量的边界在何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导致新的危机?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各种频发的危机要求政府和大学当局采取不同的有效方式予以治理。但是,由于对大学公共危机的这种单项度理解也使危机打上了敏感的政治烙印,给危机治理套上了“意识形态”的枷锁,从而导致我们的大学当局和各级政府在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危机出现后由于担心危机的敏感字眼对社会结构和价值体系的冲击,或者是基于稳定和各方利益的考虑而不敢定性,进而不愿承认和公开。这不仅导致了政府、大学和公众在危机中处于更加紧张的恐惧状态,而且引起救援滞后,进一步恶化了危机,甚至是由于公众对救援的不满使单纯的事故危机发展为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或社会冲突一样,任何危机都是对组织或社会既有秩序的冲击。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对大学组织、社会秩序,以及既有价值观的颠覆有时同样具有强大的冲击力。危机在改变组织或社会的同时也在改变人们对危机的认识。为此,对危机的正确认识和合理分类就成为我们治理大学公共危机的首要条件。

2.大学公共危机的作用———从颠覆秩序到合理震荡

对大学公共危机的作用,我们习惯上认为它是对现行秩序和主流价值的冲击与颠覆,但事实上,大学公共危机并不仅仅是冲击主流价值和秩序,它还有促进大学与社会变革的作用。大学公共危机可以改变大学或社会的组织结构、社会关系和信念体系,从而为大学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次进行变革、改进和创新的机会。而灾害危机或者事故危机也在爆发的同时,警示了我们的管理漏洞,为我们的“亡羊补牢”提供了条件。事实上,任何危机都是对大学、社会所存在问题的放大,也是对大学、政府和社会应对危机能力的考验和训练过程,我们治理危机的过程和对危机诱因的分析过程就是对大学、社会弊端的认识和修正过程,这对于大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危机挑战日益常态化的今天,我们应该更加客观、理性地认识危机的性质和影响,变危机为契机,把危机视为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的外部动力。就像法国的“五月风暴”最终启动了法国的高等教育改革一样,让冲突在体制内常态化和制度化出现反而会降低社会系统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动态稳定与制度改良。允许冲突存在并使之制度化,给社会带来震荡最小,从而起到积极的作用。[1]

3.大学公共危机的性质———从负面定性到全面解读

早期,我们对大学公共危机的性质认识仅仅停留在其负面影响的一维层次上,但事实上,大学公共危机还有使大学处于动态稳定的“安全阀”作用。著名社会学家L.A.科塞(Coser,L.A.)认为社会冲突具有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效用。作为社会冲突的一种,大学公共危机尤其是大学的群体性事件自然也具有这种“安全阀”的功能。科塞认为,通过冲突的过程可以把冲突各方面所产生的对立情绪宣泄出去,从而进一步维护已经形成的交往关系。因此,一个富有弹性、允许社会冲突存在并将其制度化的社会结构,就会将冲突(对立、分歧和敌意等情绪)分布到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这种冲突就会对社会结构产生积极的作用,即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社会结构的完善。而如果社会群体间的紧张不能及时释放,将会逐渐积累并达到这个社会所能维持的压力极限,并最终全面爆发。就像美国的社会,几乎每天都有游行示威或抗议,但是美国的社会结构不但没有出现断裂和尖锐对立,相反因为能够把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压力随时释放,社会反而更加稳定。所以,大学组织与社会的适度紧张有利于大学自身与社会的改革和改良。使危机常规化、制度化,有助于不同群体之间的妥协、中和与团结,释放社会、组织、群体、个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保持社会和组织的动态稳定,维护群体和个体的正常压力释放与利益表达渠道。因此,大学公共危机具有社会的“安全阀”和促进大学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功能。所以在社会生活中若无冲突的存在将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只有存在冲突的社会才具有生命力。[2]

二、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主体从政府或大学的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变

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主体是指具体承担对大学公共危机治理责任和担当治理后果的组织。长期以来,我们的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主体一直是政府,而有效的危机治理应是政府主导下的“政府―社会”二元制治理结构。

1.政府一元制危机治理格局的利弊

现实中,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公立还是私立,大学都被认为是公共领域,所以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真正主体都是政府,而大学对危机的自我治理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来自政府的授权。但是大学在自身爆发的公共危机,或者是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管是其责任限度还是危机的范围,也不论是危机的诱因,抑或是大学的能力都决定了只有政府才能担当其治理的责任。这种政府的一元治理格局在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中可以使行政意志和社会动员得以迅速有效的贯彻,从而提高危机管理的效率,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面前,政府的强制动员能力和行政权力的科层化特征可以保障治理措施的高效实施,但是其弊端也是无法回避的。首先,这种一元制的危机治理格局使政府在危机中直接处于冲突的对立面。尤其是在面对大学的群体性事件时,政府直接面对冲突,使得政府与大学之间缺乏足够的弹性空间和必要的缓冲地带,从而使危机的有效治理手段———协商与引导,以及必要的危机治理基础———互信与妥协等缺乏必要的介质,极易导致政府与大学或危机相关者之间产生零和博弈。它使得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范式日益单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么漠视大学公共危机的蔓延,要么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而这些将会在更深的层次上导致政府失灵和政策失灵,使得大学公共危机恶化,或孕育新的危机,这恰恰是危机治理的失效。其次,长期采用政府一元制的危机治理方式会形成一种个体和组织对政令的被动接受和对威权的消极服从习惯。而且个体合理诉求的表达以及组织对危机的吸纳性往往被视为个体或组织对政府的威压和侵犯,从而使这种合理诉求和组织对危机的吸纳被消解和压制。这种社会心理和政治环境容易导致社会、大学和危机相关者在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中消极参与和被动接受的危机文化生态的滋长。这种危机文化使政府很难走出危机治理的逻辑怪圈:大学公共危机诱因的多元化和性质的多样化要求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方式共同承担治理责任,但是政府一元制格局下长期形成的危机文化又使其他社会主体缺位和弱小,要么不愿意,要么不能够承担危机治理的责任,这样政府就只得成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和“全能的上帝”,而一旦治理失败,政府的形象、威信,甚至是政府的合法性都将受到极大的质疑和挑战。第三,与此同时,在这种危机文化和社会心理态势下,除非发生严重的意识形态冲突,其他类型的危机都有可能被简单的管理所湮没。由于忽视其他危机而致使危机得不到及时解决和化解,要么长期积淀最后在某一点上总爆发,要么形成组织和个体的基本行为习惯,使得危机治理的成本被进一步扩大。

2.市民社会发育与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主体多元化

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是现代化国家的标志之一,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标志。市民社会发育成熟的主要标志就是社会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NGO)的高度发达。事实证明,有着发育充分的第三部门是大学危机治理赖以实施的社会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建立在公民自主权利和契约、协商基础上的多元化社会,其中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第三部门是构成公民社会的三个基本社会部门。治理理论认为,任何治理都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同时,“有效的治理”或“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也是这样。在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中相关的社会第三部门是连接政府与高校、大学与市场、大学与利益集团、组织与个体的“缓冲器”,它在高等教育管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形成一个完善、健全和中国化的市民社会对大学公共危机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具体包括:第一,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中有关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危机诱因的解决单靠政府运用权力、制定政策,其有效性和可行性值得怀疑。充分培育并发挥市民社会的功用,既可以医治“政府失灵”和“政策失灵”,又可以整合社会力量,调动社会各领域的积极性,因此在效率和正义上都是优化的。第二,各种相关的社会第三部门参与大学的日常管理,使得其管理方式趋向于民主与协商,价值取向则更多地倾向于对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而第三部门的基于公民自我管理理念的参与管理格局也使其自身对大学相关事务的管理具有足够的合法性,这样就降低了危机发生的几率。而一旦危机爆发,政府与大学之间也就有了一个缓冲地带,此时,政府是以调解、协商的身份,而非冲突中的对立者身份参与大学公共危机治理,这样就为政府的治理行为预留了较大的回旋空间,使得可供政府选择的治理方式更为丰富。第三,大学公共危机中,第三部门作为非政府组织的自发性以及在组织共享价值观基础上对其成员产生的归属感,使得它们具有较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此时,在理智、平等、互信、协商等基础上与它们沟通,则可以使它们最大限度地发挥组织对冲突的吸纳和消解作用。第四,在大学公共危机中和危机后的善后工作中,第三部门可以通过其不同的职能定位发挥相应的平息与救治功能。比如心理协会对危机伤害者的心理干预、红十字协会对灾害中的伤员救治等。第五,日常的政府、大学与第三部门之间建立起来的稳定和平等的伙伴关系,使第三部门的利益与政府或大学的利益息息相关,面对危机,就很容易产生政府、大学与第三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

因此,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主体结构应是政府主导下的“政府―社会”的二元制治理结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第三部门对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作用重大,可是我们与大学相关的社会第三部门培育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在与大学相关的社会第三部门的数量较少且独立性差。很多的社会第三部门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有的甚至本身就是政府机关的下属机构,这样其组织属性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同,所以,这些社会第三部门在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中就容易丧失公信力。比如我们大学中的学生会,从理论上说,它属于社会第三部门,但是一旦大学爆发群体性事件,由于浓厚的官方色彩,其作为社会第三部门的作用就很难发挥,有时候它还不如一个老乡会或者足球协会发挥的力量大。还有,大学组织中的NGO组织功能弱小。由于我们大学的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理念,使大学内部的NGO先天发育不足,各类教师和学生社团参与管理要么是流于形式,要么是被边缘化。

三、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从伦理缺失到伦理回归

现代危机治理理论认为,只有同时顾及对个体及其主体价值的尊重,只有个体的主体意识被唤醒,人们才能主动地去承担危机治理的风险和责任,而不是被动地参与或机会地逃避。因此,现代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变迁还包括危机治理的伦理回归。

1.治理价值———从事本到人本的转变

在人本化的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中,需要处理好个体、社会组织、大学、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公共危机治理既要充分体现每一个个体利益的独立性和不容侵犯性,又要具有使个人的利益取向和价值行为社会化的引导力。也就是说,它既不是只注重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所谓旧集体主义价值观,也不是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他人和集体利益的利己主义价值观,而应当是注重社会和大学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并为社会每一个个体利益的济护创造有利的条件,并最终有助于个人利益、社会组织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的全新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伦理回归主要表征之一就是危机治理从“事本”走向“人本”。它主要表现在:第一,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中的“生命第一原则”。危机中生命价值优先于物质价值,这是以人为本的最基本内涵与要求。“非典”等公共危机治理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对大学生生命权的尊重,从而赢得了社会和危机中的个体的理解与配合。第二,大学公共危机中个体利益和权益不容侵犯。忽视个体实际利益的公共利益维护过程,其结果是难以实现人们对权力行使的允直允公。[3]大学公共危机中,基于公共利益或集体的需要对个体利益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赔偿。因为,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第三,个体对所处的危机环境的知情权。个体对其所置身的危机环境和可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有权知道,政府有责任提供及时周详和准确的信息。因为人民有权知道,危机中,他们的政府正在和已经做了些什么。这也是现代危机治理的必要条件之一。“非典”中,前期的消息封锁使在京的大学生无从知道事件的真相和政府的态度,于是选择逃离京城就只能成为他们唯一的自护行为。而在2003年4月20日以后,由于消息的公开和真实,大学生的行为就显得相当的理性了。第四,个体对于他人的生命财产同样负有维护和不损害的责任,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负有维护和不破坏的责任。这不仅是对个体利益保护的普遍需要和推衍,而且这本身就构成了个体的价值自我提升的过程。[4]人们在危机中而采取的责任应对和德性举措为大学的危机治理提供了持续的社会动力,这个动力构成了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道德基础。

2.方略选择———从经济理性到道德理性

大学公共危机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危机,大学所特有的地位、性质、形象、社会影响和社会动员能力也使大学公共危机的治理有别于一般的社会危机治理。对大学公共危机治理方略的选择体现着治理主体的伦理意识,从最初的治理手段和途径的工具性到今天关注治理手段的伦理性;从关注危机治理的经济成本到重视危机治理手段的德性,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方略选择同样走过了一条曲折的伦理回归之路。所谓大学公共危机治理的经济理性就是仅仅从危机治理的成本———效益出发选择治理路径,而不考虑到手段本身的伦理尺度。大学公共危机治理毕竟是一种政府或社会行为,因此它也就必须要考虑治理的成本问题,否则低效的治理不单使危机治理效果微小,成本增大,而且也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但是,由于经济理性本身的缺陷,它必然导致治理主体之间、冲突的各方之间、危机的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紧张博弈,在行为方式和政策设计上采取“纳什均衡”。这样,间接上反而增大了“交易成本”,导致治理低效和政府失灵。这种治理路径选择固然考虑了危机治理的眼前成果与行政成本,但是由于未能顾及到大学公共危机的特殊性,不能做到标本兼治。所以它在取得有限效果的同时,势必要付出更大的后续成本,或导致更大的危机爆发。道德理性是一种价值理性,是观察、审视、检讨生活实践中的各种选择、现象的一种独特的视角与视野。作为与事实判断相对应的价值判断、价值考量,可以揭示出蕴涵在事实中的道德实然与道德应然之间的差距,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指明方向。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及其结果的价值合理性做出裁决,从而促进人们的行为选择不仅应具有技术合理性,而且应具有道德合理性。[5]道德理性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其社会性和公利性。大学公共危机治理中单纯的经济成本意识,即治理手段的经济理性固然有其成本意义和工具价值,但是,在以人为本日益成为社会共识和大学的地位与影响越发重要的今天,如果不能将道德理性作为危机治理的方略选项加以考量,它不但不能消弭危机,反而会诱发和恶化危机。规避大学的社会性危机或者使大学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不至于扩散成为社会性危机,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大学危机治理的政策,即方法选择要适合大学组织系统历经几千年所确立的组织行为方式和心理需求。在治理方略的选择上,必须兼顾,甚至是优先考虑治理路径的道德理性,即从标本兼治、爱护大学的角度选取治理路径,尊重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包容大学的批判,默许和宽容大学的适度“越轨”。因为大学毕竟是“国家公器”和“社会良心”。

3.危机意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

大学公共危机的治理过程主要包括危机预警、危机识别、危机处置与危机善后等四个环节。[6]大学公共危机治理过程是一个开放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对应着相应的功能,特别是危机的预警环节,成功的大学公共危机治理决不仅仅意味着在危机爆发时候的有效处置,而是将危机有效化解于萌芽状态。因此,对大学公共危机的治理意识不应该是被动的去处置危机,而应是在日常的管理中渗透危机预防理念。当然,制度化的危机预防固然重要,然而,真正完整的危机治理意识并不仅限于此,因为对大学组织的治理本身还包含着长效治理理念。所谓长效治理理念就是指在大学公共危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诱因上作出有利于化解、消弭、规避或最小化的制度安排、利益分配和价值选择,从根源上防治危机。对大学公共危机的主动预防还包括培育组织和个体以及社会应对危机的成熟文化和面对危机临危不乱的公众心理。社会的危机文化和公众面临危机时候的心理素质是有效预防大学公共危机和实施危机治理的必要条件之一。一个成熟的社会是能够承受大学公共危机的冲击的,而健全的社会心理基础则能使公众和组织在重大的大学公共危机面前保持高度的理性状态和审慎的行为选择。大学公共危机中的相关者,包括大学师生、社会组织和公民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认知水平决定他们在危机中的反应———是参与还是旁观,是抵制还是卷入,是有限参与还是全面投入。而完善的制度安排、合理的利益分配、公平的价值选择、成熟的危机文化和健康的社会心理都将会使大学公共危机的产生概率、扩张条件以及危机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