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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正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范围比较狭小,主要集中在自然灾害领域,其他例如公共卫生领域、事故灾难事件等方面较少能看到非政府组织的身影。以社会安全事件为例,福建南平无业人员校门口残害小学生的恶性社会安全事件折射出了我国转型期矛盾冲突集中的现状,社会转型给民众带来了一系列心理问题,急需相应心理辅导机制的援助,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已经很多,它们多为非营利性组织,人员主要由从事志愿服务的社工组成,在我国广大内地这样的机构仍然很少。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缺陷和不足还是很明显:(1)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且在期间发展近于停滞;(2)组织发展缺乏专门人才,我国各类非政府组织中的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员主要由政府机关退休人员、民间慈善家等组成,他们普遍缺乏较强专业性质的管理知识;(3)覆盖面小,影响力不足。全国大约68%的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在一个市、区、县范围之内,跨省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只占6%左右,80%的非政府组织缺乏与海外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经验。(4)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缺乏合法的身份。继2003年“非典”事件后,国务院在2006年1月份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但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本应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重要主体却被排除在外;(5)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缺乏自主筹措资金的能力,在民间也缺乏捐助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民众基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运作经费大部分源自政府,政府财政收入的有限性决定了其财政支持难以覆盖到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方方面面,一部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举步维艰,难以形成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强大动力;(6)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缺乏自主性。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据规定,非政府组织在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的组织之前,必须先成为政府所属的职能机构或授权机构所需要和能够控制的对象,并受其管理与控制。
二、针对我国非政府组织进一步提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几点建议
(1)尽快给非政府组织一个合法的身份。通过法律途径赋予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合法主体身份,要尽快出台并健全相关法律体系,营造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危机管理的法制环境,这是保障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前提。(2)政府应放宽成立非政府组织的条件。现有的管理条例要求非政府组织必须先找到上级主管单位才能得以合法存在,然而现实情况是各部门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很多部门并不愿意让非营利性质的非政府组织挂靠在其名下,这也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增长。在成立非政府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是“事后审查”的原则,即凡是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只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就能获得合法身份,当发现非政府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再对其进行审查整顿。当然,在成立非政府组织时,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其成立资格,并要全程监督其运作过程,使其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但除此之外,政府应减少对其正常工作的影响,更多的给予其自主性。(3)政府应当更多的赋予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自主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非政府组织从事重大活动必须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待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第一时间做出反应时,一系列繁杂的程序会大大降低非政府组织运作的效率。以壹基金为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壹基金挂靠在中国红十字会名下成为其一个分属机构,但壹基金作为一个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公益事业的公益性组织,它有很多需要独立自主开展的活动,如若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它的发展将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无法脱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限制,壹基金2010年曾经面临无法维持的困境。(4)非政府组织应更多的吸纳具有志愿精神的专门人才,使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更具科学性和效率。以心理援助服务为例,它需要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才能更好的帮助民众缓解心理压力,而此类服务多属非营利性质,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应该在广大民众之间大力倡导志愿服务和捐助非盈利公益性组织发展的理念,让参与志愿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而这些更加需要政府和舆论的正确引导和共同关注;(5)应该为非政府组织提供迅速快捷获取信息的渠道。随着网络媒体的日益发展,相关信息的快速传递成为应对公共危机的重要条件,非政府组织若能第一时间获知信息,将对其参与公共危机处理提供极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