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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下政务公开的几大用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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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下政务公开的几大用途

关键词:公共危机,政府信息公开

摘要:文章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等方面深入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时代价值。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尤其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尤为重要。

一、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目前我国学术界,一般把公民知情权(简称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知情权源自英文“righttoknow”,可译为“了解权”、“知的权利”。知情权这个概念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1945年1月23日,针对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作风,美联社编辑肯特·库伯在一篇文章中率先使用了“知情权”这一概念: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甚至在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将知情权概念首次规定在法律之中的则是西德,1949年实施的该国基本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这一国际性的权利概念,一般有下面三个方面的含义:(1)政府不得妨碍公民交流关于国家事务的事实和观点的信息;(2)政府有义务应公民的请求提供信息;(3)政府有义务使公众了解政府的状况。简而言之。所谓知情权,也称信息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和参政议政权利的前提。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项也明确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是防止腐败的良药: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被视为民主国家的一项主要的宪政制度,是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由于政府是巨大的信息源之一,政府部门掌握着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如果政府不承担起信息公开的责任,一般公民是无法真正享有与充分利用本由全体公民创造并提供、并属于全民与全社会所有的信息资源。只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才能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而且,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不是为了公开而公开,公开永远都是方式、手段、途径,而绝不是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以制定和实施。则公民的知情权才有现实的保障,进而公民对政治的充分参与、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由于公共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知性、过程的震撼性、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等特征,在发生之初便引起了公众对事件相关信息知情权的极度渴望,公众的第一反应和最大需求就是信息需求,他们希望了解真实、准确、权威的信息。因此,政府作为事件全面信息的拥有者和应急方案的制定者,应该肩负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及时公布相关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让公众能详细了解公共危机事件的原因和应对措施。比如。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在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的大地震,灾情牵动全国,震惊世界。天灾突如其来。不仅是汶川百姓,全国大多数地方的民众都感受到了这场天灾的威力。人们纷纷跑出房间,寻求权威的答案。哪里地震了?震级多少?新闻有没有报?这种对信息的极度渴求,立即凸现出来。面对突如其来的公共危机,国家领导人第一时间飞抵灾区,政府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大灾当前,而且

自5月17日起,国务院新闻办在每天新闻会上。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授权当日最新情况,汇总了来自民政部、总参、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财政部各部门的最新统计数据。所公开的信息中不仅包括四川及各地相关地震信息,更有公众关注的捐助款项、物资的额度、流向、用途,这充分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信息是人心的镇定剂,信息不畅是公共危机管理的大敌:不推诿、不瞒报、信息通畅才能确立“执政为民”的“阳光政府”形象,达致和谐的社会氛围。当危机发生后,如果人们得不到权威的信息,谣言就会流传开。尤其是在当下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息传播的速度惊人,谣言的传播将会“覆水难收”,产生巨大的公众恐慌—一人心不稳。社会动荡,并且很容易激化危机的发展,使其更加恶化甚至陷入不可控状态。因此,政府如果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与公共危机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维持与公众之间良好的双向交流和沟通,就能克服公众内心的恐慌、猜测和误解。

信息是否畅通对于公共危机管理能否顺利成功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一方面能够体现政府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信心和决心,赢得人们的信任感,另一方面则可以平息公众的情绪和猜测,促使公众积极配合政府及时处理问题,防止危机扩大化。比如,在2008年春节前的在我国南方地区爆发的50年一遇的大雪灾中,公路和铁路滞留旅客的应急救助任务非常重,政府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有利于民众在恶劣天气中不再单纯处于等待救援的被动状态,而知道如何进行自救和相互救助,更好地对付雪灾。

三、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政府形象是特殊的政治资源,关系到政府的生存发展与公益目标的达成。危机状态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则是一种特殊的信息传播,是对政府形象的“软传播”。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由于伴随着各类流言的散播,政府形象面临风险、机遇并存的分水岭。如果政府形象不佳会加剧社会道德的滑坡。造成社会秩序进一步失控;而良好的政府形象则可以稳定民心,帮助政府赢得公众的理解响应,减少政策执行阻力。因此,是否遵循信息公开准则,及时、准确相关信息。是树立政府形象的先决条件。作为主渠道信息的惟一者。政府应本着对民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通过对政府行为的主动解释,增强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把信息公开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让信息公开成为彰显政府形象和公民权利的重要载体,这样才能在民众中树立“执政为民”的政府形象,才能建设“阳光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同时也是展示我国政府良好国际形象的重要途径。在全球化背景下,政府信息的透明和公开,对国际媒体开放国门,是一个负责任大国勇于担当的表现,也是大国崛起应有的气度和自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世界看到发展中的真实的中国,减少传播中的“噪音”干扰,避免国家声音在传递过程中失真,拉近了世界与中国的距离。为中国政府和媒体赢得了国际信誉,也让一些有偏见的国外组织、媒体和政要改变对中国的看法,难以妖魔化中国,这样才能塑造、传播良好的中国国际形象,增强“软实力”。比如,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由于我国政府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公开信息,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

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由于受封建专制思想和传统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影响,我国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处在一个封闭运行的状态,政府垄断信息。或者拒绝公开,或者政府“钦定”公开多少,以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不公开的情况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由于危机事件具有后果严重性以及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特殊特征。政府在处理危机事件时可以行使比平时更多、更广泛、更具强制性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对于有效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及时采取强有力的应急措施,尽快消除危险度过危机。无疑是作用巨大的。然而,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可能会对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法治构成威胁。因此,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将权力的行使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不仅是政府自我约束确立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且是公民可以参与的监督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

美国前总统杰斐逊曾说过颇富哲理的话:“阳光能够杀病菌,路灯可以防小偷”。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一个国家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从政府机关的角度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有助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理的行使行政权力,提高行政的积极性。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及其有效性依赖于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而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同时也反映着政府接受公民监督的主动性程度,进而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程度。政府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从企业、社会、公民个人以及自然环境中收集了大量信息,这些信息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