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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力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对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导原则。这项工作也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实现政府职能和治理模式转变,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职能框架背景下,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重要内容之一。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和规范行政管理、优化行政运行机制、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强化效能监察、转变行政观念、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服务型政府在公共管理与服务供给模式上的创新策略,使得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和垄断者,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多主体供给模式中的一份子,遵循着行业道德和公共权力所赋予的“边界”,产出、供给着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持着政府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这个“边界”就是指,在利益取舍上以社会优先,在价值倾向上以公正优先,在行为规范上要以法治优先。一旦越界,就不仅是市场行为层面上的问题,而是直接关系着政府履职能力,越发加剧公共服务与社会需求的供求失衡之现状,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诱因。而评判是否越界,必须是将政府和公共利益部门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义务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审视与监督,听取群众的意见与评判,确保公共利益的整体实现。公开是初衷,服务是实质,规范化服务是目标。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规范公开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形而上的、流于表面的或形式单一的简单告知,而是通过政务公开主线,以符合公众意愿的方式,建立起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现代公共管理与规范化服务的变革。
在公共管理与规范化服务的供给变革与发展的过程中,电子政务在推进政务流程再造、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它使得公共管理与服务更便捷、更高效,更具普遍和跨时空性。正因如此,我国各级政府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尤其是在考虑如何创新公共管理与服务方式、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电子政务。尤其是以政府门户网站为总集成的电子政务,推动了政务服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作为构建现代公共管理与规范化服务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有利于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建立面向公众的一站式网上综合政务服务体系。
本课题试图通过在回顾和梳理中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历史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下行政体制改革和深度政务公开、城乡统筹和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及均等化、公共服务市场供给机制的大背景下,厘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涵与外延,研判其核心价值与意义,界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体地位、法律边界,探索在服务型政府建设框架下加以推进的思路,通过与信息化的结合,在顶层设计、服务创新、技术平台等方面的综合推进,同时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管理、运维,最终形成一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1中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脉络
1.1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内外忧患,百废待兴,政府集中一切政治和经济力量巩固新生政权,解决人们最基本的吃饭穿衣问题,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管理行政方式以强制手段为主,政府职能几乎无所不包,并且都是以便于社会管理为原则,一切活动被视为自上而下的管制,而不是“注重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是典型的重管理轻服务的模式,公共服务基本上由政府一家独揽,依靠行政命令计划分配式的提供公共服务。尽管是“管了很多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但在特定的“生存性时期”,这种模式发挥过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直到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转变,政府职能转变也由此发生质的变化,开始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开始重视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凡是市场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都应让位于市场,市场失灵的地方,由地方来弥补。政府开始还权于社会,但是计划经济和全能型政府的弊端仍在一些领域存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并未完全真正建立起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逐渐暴露,社会矛盾凸显,政府意识到市场经济逐渐由政府主导型转变为市场主导型,大量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逐渐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共服务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体系,确保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充分供给。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正在逐渐形成,它虽然是一个多目标的、复杂的综合体,但应该始终强调以公共服务为重点,以基本公共服务惠及全民为目标,水平适度、公平与效率兼顾、可持续发展地推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通过多元化的合作、协同,或者说是竞合,最终建立多中心治理、多主体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1.2社会转型期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变革与异化
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意识形态、生产生活方式、经济结构等方面都在发生重大转变,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应有的满足,社会基本公共产品分配不公的矛盾日益突出。很多领域的公共服务体制缺位、供给过剩、不足或不均,都有可能成为引发社会矛盾、挑战政府执政能力的诱因。
政府职能来源于社会需求,社会需求在变化,政府职能也随之调整。我国先后多次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调整政府在不同时期的职能重点,最终明确提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明确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就是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无论是提供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还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政务公开,都是为了在这种体系目标下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
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涵盖了基础类的公共服务(如基础设施、水、电、气等)、经济类的公共服务(如宏观调控、规划、资金分配等)、社会类公共服务(如教育、卫生、科技、人口等)、安全类公共服务(如国防、公安、消防等)。这其中,一部分是由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必须向社会全体成员均等提供的基本性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公共福利和社会救助、公共安全保障等;一部分是由政府为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同时又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提供或运营的,但没有营利空间或营利空间较小,尚需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支持的,比如全民健身、职业教育、群众文化等;另外很大一部分经营性的社会公共服务,比如经营性文艺演出、生活休闲娱乐等,完全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不由政府直接提供,但需政府创造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并加强监管,对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组织和协调。
在多元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难免存在市场失灵,但不允许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共同作用,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变革发展和功能实现,并将其异化成“为个别机构或少数人谋私利”而并非“为全民服务”。这种异化现象包括,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目前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而应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好,比如该有的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薄弱,社会征信体系、市场秩序混乱;该有的依法行政观念淡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位;不该有的权力滥用现象依然存在,如一些行政审批主体混乱、审批范围失控、程序不规范、权力寻租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行业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不尽合理,效率低下,职能交叉、权责脱节,遇事推诿塞责、相互掣肘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领域的政风行风欠佳,服务逐利,官商勾结、贿赂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唯有规范公共服务行为,创造公开透明的政风行风环境,才能避免社会转型期公共服务供给的异化。
1.3城乡一体化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均等化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之一,而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建立城乡一体化机制的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缩小城乡差距不仅仅是缩小城乡经济总量的差距,更重要的是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享有公共服务的过大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传统公共服务体制的限制,农村享有的社会事业发展成果、速度、水平,明显滞后于城镇。即便是农村之间,也因与城市之间的距离远近、辐射强弱等差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差异较大。边穷地区的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体系、公共卫生体系、义务教育体系等发展缓慢,与城区差距更是明显。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长远目标,传统公共服务体制在解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乏力,必然要有社会协同参与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予以弥补。在单一的、垄断式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中,政府或是在大量投入之后不堪重负而顾此失彼,造成公共服务覆盖面较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供给失衡;或是依赖计划控制的方式搞“一刀切”,造成产出与实际需求相脱离,公共服务供给过剩,难以真正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而另一方面,因公共服务市场缺乏开放度,存在政策、成本等不确定风险,公共企事业单位涉足公共服务领域常受到局限。于是,政府的“越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缺位”并存,从而影响公共服务供给整体水平,阻碍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基本建立。
因此,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生产供给,公共服务市场化之后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这是公共服务改革的趋势,也是建立城乡一体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必需。大量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与到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来,以敏锐的市场嗅觉和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生产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着政府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而打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对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产生有益促进。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除了培育市场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之外,还应注重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信息,避免因缺乏信息公开透明导致服务“不守诺”,从而更有利于通过公共服务市场化手段促进城乡一体公共服务均等的公开透明运作。
2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1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
在社会需求和利益格局多元化格局下,政府在面对各式各样的利益集团和不同的需求时,必须却又很难做出及时恰当的反应,难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元化需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低下,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既是社会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结果,也能满足社会不同特定群体的利益需求,政府在满足多元化社会需求方面的弱点,恰恰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优势所在。“善治”的政府往往需要以开放包容而又勇于担当的态度来引导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事务的共同治理,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中,建设有限、有责任的服务型政府。
推进企事业办事公开,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需要。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在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能够促进政府加强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管,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的公共需求。以办事公开为切入点,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服务政府建设。
2.2公共企事业单位能促进政府政务创新增强执政活力
有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参与,政府可以用尽量少的投入提供令公众满意的、丰富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与绩效有了保证。在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政府并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人们可以根据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效率、服务水准等因素来灵活选择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于是围绕着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这个目的,既有政府与其他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间的竞争,也有政府内部的竞争,政府唯有不断地以政务创新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提高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增强政府执政活力。
在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在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构建双向交流机制,促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有助于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在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3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利益表达渠道和协调机制可以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公共企事业单位承担和行使着公共权力,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且相比于政府职能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更容易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提供可信任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协调机制,化解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保障社会的平衡发展。另外,公民可以在公共企事业单位里担任特定角色,借助企事业单位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参与政府管理,监督政府行为,通过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的公开化、行使权力的规范化、法治化,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运行。
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是转变部门和行业作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党的作风建设的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在政府工作作风上,特别是体现在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上。通过推行办事公开,切实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制约,能够有效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谋私、以职谋私、以业谋私等不正之风,推动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密切公共企事业单位与服务对象的关系,缩短行业管理部门与群众的距离,促进党风、政风和行风建设。
3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涵与外延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007年我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现阶段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级的立法,该条例不仅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的主体职权职责,还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成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一大特色。
3.1条例中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及其问题
除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主体,条例第37条规定,对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对于在其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承担依法公开的义务。同时,由于是“参照”执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与方式,可与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变通权。规定较为原则,不够具体,亟需通过更为专门的法规范,对诸如责任主体、公开的内容、对象、范围、救济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
3.2承担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确定标准及其范围
条例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而对于何谓公共企事业单位,它和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实质区别何在这一关键问题,条例并未明确。这就需要对一个企事业单位是否属于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设立判断的标准,即从条例中提到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出发,进一步讲,就是要看一个企事业单位其设立的目的、从事的事业性质、对公众利益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度等等,简而言之,就是从事的是否是涉及一个特定地域内的、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普遍利益的公共事务。因为这种信息事关公共利益、因而也应由公众所共享的信息,因此都应向公众公开,为公众所共知共享。
除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之外,由于政府管理能力本身的有限性,以及民主行政下行政权的社会化趋势,一些公共事务也交由部分社会团体或组织实施。在我国,从事这类公共事务活动的组织被统称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此从事的公共事务属性而成为公务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主体。具体而言,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公用企业两类。
事业单位:属于社会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指依法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和社会福利等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主要特征是公益性: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为了提供公益服务,实现社会效益;较强的公有性:在我国,事业单位的设立资金主要源于国有资产,具有较强的公有性,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对事业单位活动的监督与控制,保障其服务的质量和普遍性。
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信、交通等企业,由于其业务内容涉及公用事业,是为公众或者公众的一部分提供服务或者商品,具有较强的公共事务。其特点是较强的垄断性:一个地区的所有公民只能从某一个或者少数公司获得服务,而别无选择;公共服务性和有限赢利性: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保持服务的普遍性、不间断性,会受到各类行政监管甚至干预,以保证其公共性的实现;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更为密切:由行政主管机关任命负责人,投资控股或投资兴办,经营措施严格监管等。
3.3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公开的信息范围
依据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予公开的,是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中,“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强调其业务、服务对象的社会公共性,凡属具有社会公共性的信息,都是其服务对象应该知道的,因而都在应予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内。“过程”则强调其信息内容的技术性和具体性,涉及服务的标准、规格、质量和收费价格,这也是其对象应知的。凡与此无关的信息,均在免于公开或者不应公开之列。可以划分成如下几类:应予公开的信息:(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办公地点、机构设置、服务范围等;(2)服务事项:包括服务的具体项目,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规格技术标准,服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产品与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价格等;(3)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4)上述信息内容的重大变更、争议的调处途径及损害的赔偿方式等;(5)其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因此,很多地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最终落脚在办事服务的公开上,这也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与公共利益关涉最深的内容。
免于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内部管理、日常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的商业秘密等。对于这些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具有处分权,既可不予公开,也可基于自愿而公开。
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指涉及国家秘密、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相关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这些信息涉及国家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开会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掌握这类信息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无处分权,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
3.4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救济
对于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应如何救济,条例并未做出明确回答,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基于理论上的合理性、实务中的可行性以及国外的经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纠纷可参照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公民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中的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而赋予其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纠纷的权利。
4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社会公共服务再造
4.1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应当推动解决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要把教育、医疗、住房等作为办事公开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公开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解决“上学难、看病贵、经济适用房供应不到位”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二要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旅游、金融等行业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资费不透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把办事公开的要求融入服务规范中,使办事公开成为公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三要把关系群众生产生活安全问题作为办事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开食品、药品、农资、环保等信息,畅通与群众交流沟通的渠道,提高行业公信力,推动“食品药品不安全、生活环境遭污染、假农资坑农害农”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4.2紧紧围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政府建设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扎实推进办事公开,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一要把公开的要求融入公共服务过程中,借助电子化、信息化手段,不断创新公开载体,重点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事平台和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平台,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办事信息,进一个门就能办完所有事情”。二要建设双向互动平台,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当前重点抓好市长热线、行风热线、服务热线等热线电话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整合热线资源,逐步实现“一个号码对外,一条热线全管”。三要不断完善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制度,实行价格听证,决策公开,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决策的透明度,推进效能政府、服务政府建设。
4.3紧紧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我们不断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一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制定公共服务流程图,规范公共服务,推进动态公开,加强全程监督。二要把推进办事公开与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加强群众监督,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三要建立办事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剖析办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的滋生。
总之,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对于政府内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办事公开监督管理力度,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对于社会公众,能够增进相互沟通,改进服务质量,树立良好政府服务形象。它既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深入与改良,也是整个社会公共服务的再造。
5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总体设计与功能需求
要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5.1规范成熟的公开目录体系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并非被动、随意、静态地公开,而要做到主动、规范、动态地公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套规范成熟的公开目录体系。设计公开目录体系时需要把握科学性、完善度、灵活性三个原则。科学性讲究整个目录体系结构严谨,兼顾适用性和灵活性,要求主动公开的必须及时公开,需要补充公开的可以根据服务特色予以补充;完善度强调目录体系的栏目设计丰富和全集完善,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需要;灵活性是指使用目录体系时要考虑企事业单位个体差异,是基于公开目录全集框架之下对栏目的灵活授权。
5.2每个单位的信息深度公开
在既定的公开目录内容体系之下,每个公共企事业单位都有各自的办事公开指南及网上专栏,按照规范深度公开各自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公布主动公开及申请公开的程序、方式,以及公告公示、收费事项、人事招聘、咨询宣教等主动公开内容,此外,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色,对于颇具行业特色的服务项目进行补充公开,以此实现对每个单位的信息深度公开。
5.3每类服务内容的深度整合
针对公众关心的各类服务,除各单位填报内容外,还要考虑将存在于各个行业系统、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原有各类在线办理、在线查询、在线咨询等相关服务纳入整合范围,在不重复建设的基础上,拓展各项服务深度,充分满足公众的需求。
5.4高度便捷的服务获取方式
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产品供给链条的终端,是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直接获取者和受益者。在推进企事业办事公开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的优势,实现一站式服务。公众能否便捷获取网上公共服务产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平台设计是否到位、便捷、易用。在这方面,首先是要将信息集中且精准展现。将政府门户网站集中作为各单位办事公开内容的权威平台,同时又将庞杂的信息按行业、按主题、按行政区域分类精准展现。其次,强化热点关注类信息和常用服务的推荐,强化位置导航,配置醒目易用的检索,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5.5科学前瞻的平台功能设计
功能设计上,要考虑如何有效加强市级、区(市)县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在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协调与统一,以及一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线化管理。在确保公共企事业单位顺利填报信息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对信息资源的灵活调用,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资源的使用效率。功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设计:
5.5.1主线化管理功能
实现办事公开工作的“一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线化管理,科学的层级管理、分级式授权、有效的用户组织机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即:一级政府管理员能够一目了然地从系统中获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属性、地区属性、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以便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这个环节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能够实时了解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内容填报情况,以便在公开内容的数量与质量上对企事业单位予以管理和指导。
5.5.2内容填报功能
系统建立易用、便捷的内容填报体系,适用于各个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办事公开。充分考虑栏目管理的柔性和扩展性,既要兼容一级政府规定的办事公开目录全集,又能满足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在行业特点,灵活增设行业特色服务类栏目,为实现行业特色服务最大化公开奠定基础。内容填报系统最好采用类word模式开发,充分与企事业单位用户使用习惯相切合,操作简便、易用,本着“填报——复核——负责”的原则,设计信息审核功能,确保填报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5.5.3信息资源整合推送功能
充分满足对已填信息的灵活调用展现,即解决信息填报进系统之后,如何灵活地“取出来”,最终推送给公众这一问题。在架构设计时引入数据集中管理的设计思路,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实现按行政辖区、按行业领域、按填报单位、按信息主题、按公开目录类别,对内容资源的灵活重组调用,使信息资源得以最大化利用,强化信息推送功能,方便公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精准地获取所需信息。
5.5.4维护更新统计功能
维护更新统计功能的易用有效性往往取决于查询条件的数量和设置合理性。管理员按时间段、按填报单位、按栏目类别、按区域、按行业等条件对已填信息进行统计查询,并能够从自动导出的表单(如Excel格式)中进一步分析数据,各个企事业单位每时公开多少、内容质量怎样、公众反响如何,作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来讲一目了然,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5.5公众评议功能
基于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办事公开社会评议入口,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向主管部门提交办事公开服务满意度评价和意见建议,以便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评议结果,调整信息引导方式和资源整合方向,促进办事公开服务方式优化,确保公开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与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6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网上公开的平台与架构
6.1政府门户网站是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规范公开第一平台
在选择办事规范公开平台时,需要考虑几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对那些散落于各行业领域、各行政区域的大量的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推进和业务管理;是否有利于将公共服务内容及时、高效、权威地传递给社会公众,秉持服务型政府的“阳光”理念,确保最广泛公众的知情权的实现;是否有利于接受公众监督,收集公众的利益诉求和服务倾向,以便于及时调整改进服务质量;是否有利于实现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全民社会民主政治热情日益高涨的今天,参与公共治理、监督公权行为,正是社会公众的迫切愿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门户网站无可替代地成为服务型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共同选择,承担起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规范公开第一平台作用。一个优秀的政府门户网站不仅为政府创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和条件,承载起社会公众绝大多数的服务需求和一级政府的创新期望。同时,又能敏锐、前瞻地捕捉公共价值取向,以超越网站建设运维层面的意义去不断推进政府业务流程再造和职能转变,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6.2基于政府门户网站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总体构架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涉及面广、纵深度高,由此决定了基于政府门户网站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系统应该是一套有别于传统的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在设计思路上示范领先,技术手段上有所创新,又能与政府门户网站紧密结合的实用、可靠、安全和高效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规范公开的管理、填报、系统。
系统要支撑城乡领域全覆盖、行业全覆盖的业务工作,要兼顾日后的维护成本与系统的应用拓展性,建议采用B/S(web模式)开发,一般采用目前主流的SOA面向对象的方法和原则,MVC三层架构设计,功能模块组件化管理。常用功能模块一般包括用户机构管理、行业属性管理、公开目录管理、内容填报管理、公开专栏管理、维护统计等组件构成。
在建设电子政务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是值得实践性探索的长期命题。系统不光是要满足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业务管理、信息填报,更要考虑如何基于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按行政辖区、按行业领域、按填报单位、按信息主题等多维度对公开内容的灵活重组展现,方便公众查询获取办事服务信息。
除此之外,系统的易用性、稳定性方面需要具备高安全性、高可用性和可扩展性,拥有GB级数据库,是系统高性能和用户访问高效率的前提,系统要易于扩展,为后期系统扩展打好基础,数据库日常维护和管理简单。同时,由于系统面向对象广泛、涉及企事业单位数量多,信息量大,一旦系统发生异常错误或导致数据的丢失,其损失将是灾难性的。因此,在设计总体架构时也必须考虑硬件、软件和通信网络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科学有效的维护,这是提高系统可用性、便于系统后期运维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