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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的替代,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最新发展,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运用经济的、政治的、管理的、法律的手段,配置和优化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活动。在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过程中,公共管理主体运用公共治理权力处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善治状态。
一、公共管理中公共治理权力及其效益意蕴
(一)公共治理主体类型及其权力来源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的扬弃与超越,其实质是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政治领域与公共社会领域的合作与互动。因此,这种合作性治理就意味着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公共管理系统是一个由多元社会治理主体构成的一个以合作为纽带的和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的统一整体。”[1]相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公共治理主体的类型发生了拓展,除了政府之外,各种自治力量、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公共组织都可以成为公共管理的治理主体。其实,无论是传统公共行政管理,还是公共管理,任何社会治理模式都需要以公共权威为后盾。“权威则是权力的合法化,即对权力的正当性的认同。”[2](P48)也就是说,在公共管理中必须诉诸公共治理权力,方能实现公共管理的目标。因为,公共管理“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3]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权力,可以称之为公共治理权力,是公共治理主体治理公共事务所享有的合法资格和相应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由此可知,公共治理权力是从传统公共行政的政府单一权力中心,走向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构成的多中心权力架构。作为公共治理主体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其公共治理权力存在着不同来源。按照现代民主理论,政府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同意与转让,这一点已经成为理论的共识,即政府的公共治理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转让与授予。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公共组织的治理权力来源与政府治理权力来源有所不同。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存在三种来源:一是治理权力的法定来源。即公共组织的治理权力来源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二是治理权力的委托来源。即行政机关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将治理权力授予社会公共组织,或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将社会治理权力委托于社会公共组织。三是治理权力的约定来源。即社会公共组织在取得其成员共同认可与同意下,在其章程或规则中对其治理权力作出的契约式约定。尽管政府和公共组织的权力来源不同,但是在社会治理中都具有公共性、权威性,都能产生一定的权力效益。
(二)公共治理权力效益的双维分析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会产生一定效益,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治理权力也不例外。所谓公共治理权力效益是指公共治理主体在使用权力进行治理过程中,所用社会资源的投入与所得之间的比例,即公共治理权力所产生的最大有益成果。公共治理权力所得无外乎是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状态,或者说,公共治理权力的终极目标就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公共利益的效益最大化。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以公共秩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民生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社会公平正义则表现为社会分配正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马克斯•韦伯认为,社会行动可以划分为目的理性式、价值理性式、情感式和传统式等四种类型。[4](P32)从目的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维度上来考察公共治理行为,可以看出公共治理权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效益表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侧重于经济效益,是目的理性的体现。在公共治理中的目的理性,往往表现为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获得最大的治理效果,即公共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以最少的投入产生出最大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社会公平正义则侧重于社会效益。治理权力的社会效益,是指在价值理性的指导下,公共治理者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实现社会各类善(goods)的正义性分配,从而构建出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公共治理权力的经济效益意味着“效率”,其社会效益则呈现为“公平”,两者都是公共治理的价值追求。传统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机制讲求效益,政府机制追求公平。自从公共行政汲取了管理主义思想之后,就一直把效率作为重要目标,而行政民主化和新公共服务运动又进一步凸显了公共治理中的公平维度,纠正了传统行政管理中的“价值中立”和“价值祛除”,“价值中立被批评为一个虚伪的自我隔离,缺乏全面价值介入的以效率为核心的行政过程被认为是不负责、僵化和在实际上导致无效的效率,是官僚试图摆脱政治约束与外部监督的借口”。[5]因此,公共治理理论认为,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共组织都要综合考量“效率”和“公平”,两者是公共治理权力不可或缺的价值诉求。由此可见,公共管理中的治理权力效益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蕴含着目的和价值的双重理性,含括公共治理权力的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应,是以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为旨归。
二、我国公共管理中治理权力效益实现的困境与原因剖析
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公共管理中公共治理权力效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境与问题: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不够,且呈现出不公正的配置;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高,且变动不居、连续性不够和失误过多;权力过于集中党委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显现较为严重,贪腐现象呈现多发高发状态。究其原因,主要如下:
(一)公共治理权力主体能力对权力效益的约束性分析
1.党执政方式的转变仍需强化,执政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和各类非政府组织是治理主体。执政党是否也是公共治理的主体?对此,见仁见智,聚讼不休。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也是我国公共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而且是权威性主体。从治理主体理论视角来看,一般来说,“判断行为主体是否是公共管理主体的标准是该主体行为的公共性,……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主体就是公共管理主体。”[6]党是把对公共事务管理和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能和宗旨。同时,从现实来看,共产党是执政党,各级党委是维护、增进和公平配置公共利益的政治决策中枢。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是影响公共治理权力效益的重要因素。随着体制改革的进行,党的执政方式正处于逐渐从以革命党思维的执政方式向执政党思维的执政方式转变之中。由于转变的过程性和渐进性,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中仍然保留着革命思维和计划体制的烙印,存在着党政不分、权力分配的过于集中、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等弊端。党的执政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具体来说,领导干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的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和依法治国等方面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2.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公共服务能力亟待提高。“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因此,必须实现行政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然而,目前政府职能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转变,传统的命令行政、管制行政还有很强的惯性;政府过于重视经济发展职能,忽视社会管理职能,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治理权力效益的发挥。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治理的重要内容和趋势,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公共服务机制还不够健全,公共服务的渠道和路径不通畅,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乏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不足,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3.非政府组织发育不成熟,参与公共治理程度不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社会得到了发育,非政府组织得到了培育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弥补了政府的不足。然而,由于对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地位、功能以及与政府之间关系认识的局限,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缓慢,非政府组织培育不够成熟,参与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渠道不通畅,以及自身体制不完善、专业管理性人才队伍尚未建立起来,这些都影响和制约了公共治理权力效益的发挥。
(二)公共治理权力结构是权力效益的制约性因素结构功能主义告诉我们,要想实现公共治理权力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公平正义的功能,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权力结构。传统公共行政是以官僚制为主要特征的,是集权式结构和等级金字塔式结构的典型代表,这种权力结构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对分散决策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国公共治理权力结构正处于调整和转换期间,然而官僚制弊端没有肃清、集权管理和权力层级化的痕迹依然很重,计划模式的权力结构还有很强的路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治理权力效益的实现和提升。
(三)公共治理权力运行模式对权力效益的阻滞效应权力结构是静态的,权力运行则是动态的。一般来说,权力运行存在着法治与人治、依法行权与依个人意志行权、民主参与与权力集中、公开透明与隐蔽操作等对峙性运行方式与模式。公共治理需要的是依法治理、大众参与和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然而,目前我国治理权力运行模式依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之处: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意识不足;一些按政策、红头文件进行治理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于政策、文件大于法律的现象在一定领域大量存在;一些治理依然严重依赖于领导意图、长官意志;治理权力集中,权力行使过程不透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这些对治理权力效益的实现都起着严重的阻滞作用。
三、提升我国公共管理中公共治理权力效益的路径与通道
(一)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不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破解我国公共治理权力效益不高的策略之举。首先,从建设治理型政党组织角度来看,必须通过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宗旨教育和公共治理意识与知识培训,培养服务型党员和服务型政党,建设一支高素质有治理能力的干部队伍。其次,公共治理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构成与体现,因此,要通过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培养领导干部的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不断提高对公共事务的科学判断能力;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不断提高应对公共治理中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治理、依法服务的能力。
(二)积极构建服务型政府,大力开发政府公共治理能力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提升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加强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是提高政府公共权力治理效益的有效快捷的通道,因此,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和建设:首先,在政府理念上,要实现以经济为重心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重心转变,树立民主政府理念,培育政府的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意识;其次,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与公共治理相适应的行政体制和公共服务体系;第三,在社会资源配置上,实现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倾斜,建设公共财政型政府;第四,推行绩效管理评估,实现绩效考核从片面追求GDP向注重社会满意度、公共利益和公正公平等指标转变,建设以人为本型政府。第五,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实现重投入轻效益向注重投入产出的效益转变,建设高效能的政府。从而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其公共治理权力的效益。
(三)努力培育公民社会,积极推动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治理在公共治理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是合作者和伙伴关系,而非对立对抗关系。因此,要想实现公共治理权力效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努力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合作性治理,大力培育公民社会,积极推动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治理活动。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正确界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大力培育公民社会,发展各种非政府组织,真正做到还权于社会,赋权于公共组织,让非政府组织切实拥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所需资源和权力。其次,建立健全非政府组织内部管理体制和公共治理的运行机制,对其行为进行引导与规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三,要为非政府组织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良好的环境支持。第四,腾让空间,增强非政府组织的自主性,积极鼓励和推动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强化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与联系,协同增效,努力提高公共治理权力效益。
(四)完善公共治理权力结构,奋力挖掘公共治理权力的潜能传统行政管理的权力是结构式的、金字塔式的层级型权力结构,其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单向运行。这种权力结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于具有复杂化、不确定性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的公共治理。因此,必须创新公共管理中的治理权力结构,努力挖掘其权力治理潜能。一是公共治理权力结构要实现由集权向分权转变,变社会管理由政府一家承担向由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共同分担过渡,建立多中心的权力结构;二是实行金字塔式层级型权力结构向扁平化矩阵式权力结构演变,提高权力的效率与效能;三是实现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运行模式向上下互动左右协调的立体化网络型权力结构变迁。良好的结构将会产生预想的功能,通过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共管理的权力结构,将会进一步发挥公共治理权力所蕴含的潜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平正义。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着力提升公共治理权力的效益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公共治理权力运行机制,是提升公共治理权力效益的有力保障,对我国公共治理的建设与发展来说刻不容缓。具体来说,第一,实现治理权力从垄断封闭式运行向公开透明性运行转变,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决策、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化、公开化。第二,推行公共治理权力民主化运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依法行权和依法治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治理中来,真实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管理公共事务。第三,实现公共治理权力的规范化运行。任何权力,由于自身的特性,都具有一种自我扩张性,往往会产生权力的异化、腐败或者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共治理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实现权力正常运行,让公共治理权力结出良善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