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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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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

一、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内涵及形式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非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处理而产生的公共物品。有效的公共服务需要根据不同公共服务内容的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供给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对那些不具备规模经济特征、进入门槛比较低的公共服务,逐步向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开放;(2)对那些规模经济特征明显、进入门槛较高的公共服务,主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公共部门内部的竞争;(3)对仍要依靠公共部门来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等重大项目,要加强监管,保障公正,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三种公共服务方式之间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合作、互相竞争的关系。

因此,我们根据其内涵,结合西方行政改革的实践,把推行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作为提高政府有效性的一条重要途径,其为我们所借鉴的形式主要有:

1.政府业务合同出租。政府将某些公共服务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给私人部门,私人部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的伙伴关系。大多数西方国家将政府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工程,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交给私营企业,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金。

3.公共服务社区化。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向社会转移来看,主要是将政府过去承担的一些职能从政府中剥离出来,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

4.有选择地实行公共服务使用者付费制度,部分地取消了“拨款”,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中来,这样能够克服免费提供公共服务所导致的对资源的不合

理配置和浪费,从而使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得以良好运用,缓和政府的财政危机。

二、我国实现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的现实基础及存在的问题

1.实现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的现实基础

在国外新公共管理改革趋势形成的同时,中国的政府改革也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

(1)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初步形成为公共服务方式多元化提供了经济基础和体制基础。中国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形成并日益成熟。

(2)法律和制度体系的建立及完善为政府职能的外移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适应公共服务方式多元化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

(3)社会中介组织等非政府公共组织迅速建立起来,为公共服务方式多元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如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公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4)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大大增强,形成了公共服务方式多元化的人才基础。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大大增强。

(5)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建立灵活高效政府,推进公共服务方式多元化提供了可能性。

2.公共服务方式改革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1)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不少政府部门将市场化改革当作一种推责任、卸包袱的方法,疏于管理和监督,对公共服务中的问题听之任之,使公众利益受损而得不到政府保护。

(2)公共服务提供结构缺位。从现实情况看,许多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政府服务未能及时跟上,如老龄人口服务、农村公共服务、贫困群体服务、信用服务、法律服务等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位现象。

(3)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仍未理顺。事业单位依然主要由政府举办,社会组织官办色彩较重,公共服务意识不强。

三、实现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的途径

1.培育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化体系

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要求是一种开放式的休系,在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领域,其强调打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化使公共服务不再由政府独自承担,政府不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唯一机构,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加入到公共服务提供者的队伍中来。

2.推行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的配套改革

进行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政府就要进行配套的行政管理方式变革。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进行行政组织架构的调整。政府将成为网络组织体系的协调者和组织者,成为社会合作力量的发动者和促进者。

(2)规则的制定。在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相当落后,《社会中介组织法》、《执业条例》等都还是一个空白。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得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的合作有法律保障。推动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政府努力在市场和社会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建立一种合作关系,推动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的进展。

3.转变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关系

各类非政府公共组织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与政府分担责任,可以使政府从具体的公共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以一种监察者和指导者的身份审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非政府公共组织可以利用自身多样性服务和供给优势,与政府形成互补关系。政府可以把许多不宜直接插手干预,或者干预成本过高的公共事务,交给非政府公共组织来做。政府成为社会合作力量的发动者和促进者,通过一些合理的机制“激活”社会力量,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