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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保护策划技术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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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保护策划技术分析

1引言

自2009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名镇名村的保护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条例》对于加强我国名镇名村的保护、完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起到了基础导引的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条例》已出台,但针对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方面的规范暂时还没有出台,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以《条例》为依据外,仍在参照建设音52005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中关于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方法。就我国当前的国情、特别是从中西部广大落后的乡村地区来看,村镇与城市有着迥然不同的管理模式。首先,在组织机构设置上,村镇不像城市、县一样拥有规划局、建设局等主管规划建设的部门;其次,在管理人员配备上,村镇缺乏规划、建筑等方面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的仅是对遗产有着本能的情感和熟知当地传统建造技术的工匠;再次,在行政管理权限上,当前城市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办法还没有普及到乡村地区,村镇管理者有负责历史遗产管理的责任,却没有相应的许可、处罚权:最后,在资金运作上,村镇与城市在获得保护资金的渠道与项目数量上更是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在村镇的保护管理中,存在着“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名镇名村保护不仅有着复杂的、专业的规划术语与管理要求,而且还需制定一套从保护规划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完整规划。

2当前村镇保护规划编制中存在的技术疑点

由于缺少必要的技术依据,各地村镇管理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技术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现象,并由此产生了一些规划技术上的疑点和盲点,给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带来了一些困惑。

2.1不同依据的保护分区难以对接在名镇名村中,不同地段历史遗存的历史价值和现状风貌差别很大,需对应不同的保护措施和要求,因此保护分区是实施保护措施的基础。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分区往往会有不同类型的有针对性的项目和资金,因此保护分区也是落实政策的基本依据。可以说,保护分区是整个保护规划的基础。《条例》中提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划定保护分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要求古村镇保留的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o,这导致了在同一个区域内出现两种要求的分区的现象(表1)。为了实现相对完整的区划,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核心保护区要求范围清晰、大小适中、适度连续,而文物保护单位为了对历史遗存本体实施最为严格的保护,其范围往往只包括历史遗存本体。此外,两者在划定方式、管理主体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对于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遗存,在保护规划中将其保护分区划定出来相对比较容易,而对于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规划中推荐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遗存,如何做到将保护规划的保护分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分区对接,并阐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则需要在核心保护区的基础上,划出范围较小、要求更为严格的区域。

2.2整治方式判定脱离现状建筑作为古村镇历史风貌中最具有历史感的要素,不论是传统民居建筑,还是寺庙宗祠等公共建筑,在保护规划中都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也是古村镇保护规划中最为敏感的内容。如果说居民对古村镇保护分区的边界和要求还相对模糊,那么由于建(构)筑物涉及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对它的研究和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一个科学、可信、公平的判定过程与可行的整治方式。目前对传统建(构)筑物状况的认定,多以是否保存完整、属于重要建筑还是一般建筑为标准,即通常认定传统建筑与古村镇的整体风貌是相协调的,因此传统建筑都应该被存留下来;对新建的建筑则按照建设年代进行分类,通常将1980年以前修建的新建筑界定为“基本协调的新建筑”,2000年以后修建的新建筑界定为“不协调的新建筑”。而不论是“基本协调”还是“不协调”的新建筑,都需要进行整治,即不存在“协调的新建筑”。这种建筑风貌判定方法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①它对村镇实际的现状考虑不周全,将状况最差的传统建筑和风貌最协调的新建筑排除在考虑范畴之外。实际情况中,一些传统的建(构)筑物或由于年久失修,已不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或由于近些年不恰当的改造利用,使其传统风貌变得支离破碎。它们虽属于有一定历史的传统建筑,但有着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外观。相反,在一些保护意识较好的地方,新建的建(构)筑物的风貌与古村镇的历史风貌却比较协调。②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历史的延续性,以建造年代作为判定建筑风貌的唯一标准,将历史风貌简单地“定格”在老建筑上,而忽视了许多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的新建筑,特别是那些在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历程中创造和形成的新建筑。由于现状风貌是制定具体措施的基本依据,上述的建筑风貌判定方法显然无法充分反映真实的风貌状况,因此,在对应的整治措施上自然也会有所疏漏。在对建筑风貌进行判定后,就要对建(构)筑物进行保护和整治了。具体的建筑保护和整治方式名目繁多,综合当前保护规划中出现的相关术语,有保护、修缮、维修、改善,整修,整治、保留、整饬,更新、改造、拆除、复建等十余种,其中仅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就包含了保护、修缮、维修、改善、整修、整治6种标准术语。以其中对“保护、修缮、维修”的定义为例,对这些术语进行说明。“保护: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地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修缮: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正、重点修复等;维修: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可见,这些术语语义多有重复、彼此嵌套,而其他未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界定的术语更是语焉不详。很多时候连专业的规划人员都要仔细辨析这些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和相互间的区别,更何况是普通的村镇管理者和一般的居民呢?因此,在对建(构)筑物进行保护和整治时,难免会出现理解上的困惑和实施上的偏差。

2.3对建设利用考虑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名镇名村中大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快速的建设性破坏、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常规的保护规划所制定的目标多为长远目标和最终目标,并且许多地区由于保护资金和技术人员的不足而暂时无法开展强有力的保护工作。同时,在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中缺少将现有建设利用行为向保护目标方向引导的考虑,因此在进行保护之前所采取的遏制建设性破坏的措施往往收效甚微。上述原因导致了基层管理者对于已出现的建设性破坏,不知道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遏制;而对于尚未出现、但从其他地区发展过程来看很有可能出现的一些建设利用的不足行为,更是不知如何去预防和避免。一些名镇名村暂时没有能力实施全面有效的保护,不适当的建设又在不断地破坏周边环境,影响着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这将使名镇名村保护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2.4将综合的保护规划目标简化为建设目标保护规划的分期实施和措施,是规划实施部分的重要内容。由于其中涉及多项建设、修复内容,一些保护规划干脆把“分期目标”写成“分期建设目标”,把什么时间进行什么建设一条条罗列出来,相当于制定保护的58规划师pL只nrIER5图2保护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诚然,保护和强化物质环境是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除对外观形式的保存外,还有对历史遗存的宣传展示利用、村镇管理等多个方面内容的综合,单纯的物质环境无法体现和代替名镇名村的整体价值。从保护监管的角度看,片面的建设条款无法全面显示名镇名村保护的进展和效果,不利于实现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

3基于村镇管理模式的保护规划技术探索

针对前文提出的当前保护规划编制与名镇名村实际管理操作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本文以寿阳县宗艾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为例,结合宗艾镇管理实际运行的特点,提出基于公共管理的保护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力求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使保护规划更具有可操作性。宗艾镇位于山西省寿阳县北部,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明清时期山西东部的商贸重镇,鼎盛时期镇区有店铺300多家。虽然如今繁华不再,但古镇传统格局保留完整,历史风貌基本保存。2009年,宗艾镇被评为山西省第--j:kt历史文化名镇。由于1907年正太铁路的通车而导致交通区位优势的丧失,宗艾镇逐步由商贸型乡镇变为以煤炭开采和旱地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山西产业模式乡镇。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当地居民对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十分迫切,经济条件较好的居民纷纷对住宅进行新建、改建,使建设性破坏不断增加。由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等客观原因,宗艾镇长期缺乏对保护规划的投入。从宗艾镇演进分析图上可以看出,其建国后的建设还围绕着传统镇区开展,而2000年以后各项建设开始“全面开花”,导致古镇。堆上凹”的传统地形遭到极大破坏(图1)。

3.1重点保护地段:与文物保护对接的空间保护区划为能有效地与文物保护对接,对具有特殊价值的历史遗存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依据((条例))的分区保护要求,规划提出由4个分区组成的空间区划,包括重点保护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图2)。其中,宗艾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范围由重点保护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3个部分组成。重点保护地段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已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依据保护规划建议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并需要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包括现存文物保护单位或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院落,建筑单体,遗址遗迹、古树名木等。重点保护地段的划定应综合考量现状与历史状况,文物保护单位按其批准公布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一般民居院落按照现有的院墙划定,其他历史遗存可根据特定环境划定。重点保护地段内的历史遗存应严格按照文物的要求进行保护,其中,历史遗存本体的范围对应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地段范围对应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重点保护地段可能在核心保护区之内,也可能只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根据这个理念,宗艾镇的重点保护地段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民居院落18处、建筑单体3处,麻池3处和古树18株。在其他空间区划中,核心保护范围基本包括传统镇区中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该区域应尽量保持空间连续、边界清晰易寻,以便于进行区域标识、落实政策、实施管理。建设控制地带基本为传统历史镇区范围,以自然山梁、沟谷和镇区道路为界,边界清晰;而环境协调区的划定则尽量与镇总体规划建设区边界相一致,局部扩大至周边山体景观范围内,以保证与古镇的规划区或规划建成区有较好的衔接。由重点保护地段、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构成的空间保护区划,可以较好地解决名镇名村保护与文物保护的空间关系,将文物、历史院落与建筑单体、古树名木、遗址遗迹等历史遗存的保护范围由“保护点”拓展到“保护区”,使空间保护更加系统,便于对重要历史遗存在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实施重点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传统空间风貌的营造。

3.2四类措施:简明易懂的建(构)筑物整治分类古村镇基本都是以传统建筑和现代建筑的形式并存。通常传统建筑的风貌都比较协调,但由于损耗、破坏或不恰当的使用,导致有些传统建筑的风貌不完整。现代建筑由于建造时间较短,质量普遍较好,但与传统风貌是否协调则不尽然。同时,乱搭乱建现象在古村镇非常普遍,一些占用街巷等公共空间而捂建的厕所、简屋等,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可能阻塞交通、破坏传统空间格局,甚至造成火灾等安全隐患,此类乱搭乱建建筑属于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而在民居院落内搭建、加建的储藏室、厨房等,对公共空间风貌的影响则相对较小,属于风貌较协调的现代建筑。因此,在宗艾镇的保护规划中,提出了基于重要价值判断与建筑风貌判断相结合的判定方式(图3)。在具体管理中,还可以根据“老房子看质量、新房子看位置”来进行建筑风貌的基本判断。此外,通过对现行多种建(构)筑物整治分类方式的分析,将建(构)筑物的整治措施归纳为四类,即保护、保留、重建、拆除。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第二章第二十条关于整治的定义,“整治是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将这四种分类措施统一纳入“建(构)筑物的整治”。就具体措施而言,保护类建筑指具有较高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具体包括文物建筑和风貌完整的传统建筑;保留类建筑包括风貌较完整的传统建筑和风貌协调或风貌基本协调的现代建筑。风貌不完整的传统建筑及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拆除后按传统样式重建。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予以拆除。值得一提的是,保留类建筑虽然不需要立刻重建或拆除,但应当进行外观的整治,实现与传统风貌统一协调,以此是有条件的保留。此外,在保留类建筑再次更新时,如果是院落历史格局中就有的建筑,可按照需要以传统样式进行建造;如属于院落传统格局中没有的建筑,则建议拆除后恢复历史环境。保留类建筑的提出,保证除法定保护建筑外,保护范围内大量的“背景”建筑通过规划得以保留,确保基本的传统风貌得以保留。同时,通过对保留类建筑更新时的建设要求,使传统风貌不断得到恢复和强化。与根据对象进行分类或将具体措施作为分类名称的分类方法相比,这种以“建(构)筑物能否存留”“以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存留”作为整治分类的根本标准的方法,更简明易懂,更符合村镇的管理和使用需求。规划在对宗艾传统镇区范围内4.5万平方米的现状建筑进行风貌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整治方式(图4,图5),90%以上的现状建筑被列入保护或保留类建筑。规划同时对保留类建筑的立面、尺度比例、建筑装饰、色彩等提出引导原则,鼓励保留类建筑的逐步更新,减少因大面积拆除而对村镇管理带来的困难,便于保护规划的实施。

3.3建设利用活动限定:镇村日常管理的新途径常规的保护规划,尽管会提出分期建设的内容,但仅限于制定规划期内的最终目标,也可以称是描绘规划实施时最理想的结果。在具体的名镇名村保护管理中,这些目标的实现过程可能有快有慢、有早有晚。很多时候在管理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或能力实施保护之前,许多历史遗存已经由于不恰当的使用变得面目全非。对于普通民居建筑而言,在日常使用中进行维护、改造,甚至拆除后重新建造,都是很正常的现象。由于持续地使用和变化中,普通民居建筑的保护无法使用文物建筑静态、凝固的保存方式。对普通民居建筑构成的历史风貌,仅仅有合理的保护目标、严格的保护要求还不够,更需要根据保护的要求,从规划管理的角度确定对历史风貌影响较大的行为。通过对名镇名村各类活动与日常管理模式的分析归纳,笔者提出在保护规划中增加“建设利用活动限定”的内容,对下列六类建设利用活动提出限定和控制要求,即保护建筑的使用、新建筑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活动、生产活动、广告宣传物的设置。将日常使用会引起景观变化的各60规期师pL只m£Fb图5建(构)筑物整治规划图类建设利用活动及时纳入管理控制范畴,避免变化的最终结果和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以减少事后以经济手段来解决矛盾情况的出现。

3.4分解的保护目标与详细的保护清单基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多层次的保护管理要求,规划提出由公共管理、保护修缮、展示利用、人居环境改善4个子目标组成的目标系统(表2),将保护目标先分类、再分期,制定每项子目标在分期内的最低保护要求,以使具体管理者更加明确在各方面的保护任务。这有利于各方面保护工作的同时开展,避免重建设、轻管理,重物质、轻文化现象的产生,也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对保护规划的检查和监督。此外,为配合规划目标,保护规划应提出详细的保护清单,包括重点保护地段清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其中,重点保护地段清单应包括现有文物保护单位和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民居院落、建筑单体、古树名木等历史遗存的多角度现状照片、重要建筑装饰特写图片等,并配以简单的文字说明和平面布局图,以清楚的描述历史遗存现状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私有财产应写明建筑的权属情况,与其有关的历史人物、重要历史事件、传说故事,特殊建筑工艺等非物质文化内容。通过建立保护清单,帮助基层管理者了解、掌握遗产“家底”,不仅有助于确定保护实施的重点和顺序,还有助于对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结语

本文针对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与管理应用中出现脱节的现状,在保护空间区划与文物保护区划的协调对接、建构筑物整治分类、保护目标的制定等方面提出一些技术上的改进,并创新地提出对村镇六类日常建设活动的管理。从空间保护区划、建(构)筑物整治与建设利用活动限定三者关系看,空间保护区划主要对不同区域提出整体的保护目标和要求,阐述区划整体风貌要求、强调重要的行为措施;建(构)筑物整治着重对建筑单体的外观和内部结构提出要求;建设利用活动限定突出对建筑和空间的使用提出要求,不仅应对当地已经出现的不利于保护的行为进行遏制,还应在充分考量、借鉴类似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不适当的行为作出预测和防范。由于保护目标是在具体的建设利用活动中实现的,因此建设利用活动可称得上是实现保护和整治目标的现实途径。特别是对于无力实施全面保护的名镇名村而言,对日常使用活动加以管理、限定,并以此实现对变化过程的控制,显然比等待资金和技术更加可靠和有效。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能照搬城市中相关规划的做法和要求,而应该充分考量使用者和所面向对象的特殊性,在规划要求上注重普遍适用的刚性控制要求和因地制宜的弹性控制要求相结合。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该是一种通俗易懂并简便易行、便于管理者解读和实施,易于老百姓理解和执行的保护规划,是一种在描绘美好蓝图的同时指出实现途径的规划,是一种能够将专业的保护要求变为居民日常的、自觉自愿行为的保护规划。应把这些规划落到实处,使其对村镇的保护和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n[注嗣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第十四条释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