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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领域的网络空间
伴随着近现代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公共领域”兴起。所谓的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共享了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领域中的社会公共领域,又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反作用共享政治公共领域”。①在对“公共领域”的定义中,约翰·基恩给出了如下解释:公共领域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通常由某种通信手段加以联系的特殊空间关系类型。
公共领域伴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从欧洲航海大发现时期的咖啡馆、饭店及商业沙龙,到后来的报纸、杂志,都在不断地为公共领域注入新的动力。而自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公共领域的一个新兴形式——网络逐步发展起来。
首先,从公共领域的主体来看,在公共领域中居于主体地位的是公众。“公众的形成标志着公共性在政治社会层面上的确立,这个过程常表现为政治民主化。”②在现代政治社会中公民身份的确立,直接导致了公众身份的确立。在网络中,作为主体的网民,扮演着这个虚拟空间的“网络公民”的角色。在网络传播中,传播模式的双向互动,不仅使广大网民成为信息的主体,而且使网民得到一定意义的平等地位,不受现实生活中种种社会条件的约束。网络传播中的受众具有个体性、虚拟性、自主性和参与性等特点,网络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进行多重交流互动的自由意见平台。从这一个意义来说,“网络公民”具有“公共领域”中的公民特征。
其次,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中,“公共舆论是一个核心领域,它标志着公共领域的出现,并且承担着公共领域的绝大多数功能”。③公共舆论的存在和传播,依托着各种通信手段。从纸质媒体到电子媒体,再到新兴的网络媒体,都在为公共舆论提供着不同的存在形式,并以其技术发展为公共舆论开拓着越来越广泛的传播范围。网络的出现,使公共舆论的传播在空间和时间上得到更大的突破。
再次,从形态上,公共领域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而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从现实社会到虚拟空间,通过公民的主体性参与,得到紧密的连接和互动。网络空间作为新兴的公共领域形态,将网络中的公共舆论折射到现实生活中,推动着现实社会的不断革新和发展。
网络空间积极和消极公共作用
公共领域介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发挥着调节作用。在网络空间中,同样可以看到这种作用。“在中国由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结构向现代民主社会转型时期,政府与公民个体之间需要一个市民社会作为缓冲,即强势的行政力量与弱势的公民个体之间需要一个成熟的缓冲地带。而网络虚拟社团,有可能成为这样一种缓冲地带”。④但与此同时,网络的不规范性、传播的随意性、受众的复杂性,也使其在意见表达中潜伏着各种危机。
民意的表达与集体无意识。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是公民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体,公民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保护着公共利益及个体权利。在网络中,公民的存在状态得到延伸,“网络公民”出现,依托网络的平台,行使着公民的权利。
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以其技术特性和传播特性及相对较少的体制性制约,逐渐成为重要的公共言论空间,给公民的意见表达及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熏使受众实现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传播的角色转变,受众参与到网络舆论传播的各个过程。网络将弱小的个体声音,汇聚形成强大的集体民意,揭露社会弊端,反映社会问题,最终形成公众意见和舆论压力,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着个案的解决,从而推动着社会系统的健康运行。
网络空间的民意集体表达有时还会表现为一种负面作用。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配的多元化,使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并逐渐激化。在现实社会中压制、积聚已久的社会情绪,在对焦点问题的关注中,找到宣泄的出口。而这种社会情绪往往会导致表达的非理性和个人的主观化。另一方面,网络舆论还表现为非理性的“集体无意识”现象,这与网络中的表达方式密切相关。由于网络中信息的快速传播及网民自身知识层面的局限,使得网民在面对信息时缺乏深入理性的思考。网络信息的碎片化,也使网民的个人认知片面化、情绪化。对于问题的某些易引起社会公愤的方面,做不恰当的过度放大,导致网民对于整体的质疑和否定,而这些质疑和否定多是基于其个人的社会经验或想象推测。
对权力的规范与民意审判。公共领域在社会和国家之间,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具有民主的内在使命。通过公民的参与,推动政治的民主化。在网络中,这样的个案比比皆是。如周久耕事件中,通过网友将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一盒高价烟曝光,引起网络上关于公务员腐败问题的集体声讨,最终使有关部门介入对其进行查处。类似的案例还有林嘉祥事件和公务员公费出国旅游事件。
网络为在现实社会中积聚已久的社会情绪提供了一个共同宣泄的出口,突出表现为对公共权力滥用个案的声讨。同时它还通过强大的民意表达,使得此类事件得到上层部门的重视和介入并得到解决。在这一点上,网络媒体比传统媒体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尽管在今天,互联网的兴起并没有真正赋予个人抗衡国家机器或资本意志的能力,更没有彻底颠覆旧有的规则,但它的确提供了比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更加方便的信息接收渠道和意见表达机制”。⑤
公共领域中的公民角色,具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自由被纳入健康的有序轨道。而在目前的网络空间中,网民的评判标准却更多地基于自身的道德观念。一方面,传统媒体中要避免的“新闻审判”,在网络中同样应当避免。在网络中汇聚的强大民意,在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干涉司法独立,迫使司法屈从于社会情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另一种形式的舆论审判或民意审判。另一方面,网民从自身的道德观念、素质养成、社会经验出发,用个人的道德伦理观念作为衡量各种事件的标准,“法”的观念普遍缺乏。当基于法律的理性思考,取代情绪化的非理性表达,网络作为公共领域的新兴形态或延伸,才可能真正发挥其最有效的作用。
对公共利益、个体权利的保护与多数人的暴政。“公民社会的核心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主张,它包含一组特定的权利和使权利可以实行的社会制度,其中制度是实施权利的保障”。⑥公共领域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之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冲突。而公共领域不仅保护着整体的公众的政治自由,同时也保护着个体的政治自由。现代政治社会的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所在,对公共利益及个体权利的追求与保护,是公民意识的集中体现。
在网络中,对于弱势群体利益和底层个体命运的关注,对于公共利益及个体权利的保护,始终是网络舆论所关注的焦点。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使一个个案成为公案,并直接引发一个存在21年的不合理制度的终结。云南看守所“躲猫猫”事件的曝光,网民自发组成调查团,传统媒体也对此类事件进行关注,《南方周末》甚至用数个整版,对监狱管理制度进行深度报道。强大的舆论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及时反应。网络作为新兴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话语平台,在对社会弊端的揭露和对公共或个体权利的保护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
网络在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也会因其使用不当造成对个体权利的侵犯。在网络中,得到自由的话语表达权利的网民,因网络的约束性的缺失及匿名状态带来的安全感,极易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即部分人通过可能基于片面的理解而对其未能了解真相的事件或人物进行舆论批判,并误导多数人参与批判,以致干预了私人合法空间。具体体现为“人肉搜索”的滥用和“网络暴力”的出现,这是对个人应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和权利的集体侵犯。
作为公共领域的网络的未来
拓展了公共领域的未来。社会学科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内涵和领域也得到拓展和进步。“从公共舆论的技术发展来看,纸张媒体到电子媒体再到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公共领域的影响力度,扩大了公共领域的影响范畴,也改造了公共领域本身”。⑦网络对于公共领域的拓展,不仅体现在地域上,同时也使话题范围更加广泛,使参与主体实现了突破地域和身份限制的交流与互动。
从公共话语的角度来看,网络传播中信息资源的无限、传播模式的灵活多样和传播主体的多向互动,也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开放有效的公共话语秩序的两重藩篱:霸权独白与无责漫谈。公共舆论得到更加自由而开放的表达空间。于此,网络空间是公共领域借助新技术发展的延伸,为公共领域开拓了更加广阔的未来。
对“沉默的螺旋”的突破。诺依曼在她提出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中谈到,“意见的表明和沉默的扩散是一个螺旋式的社会传播过程。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的增势,使优势意见显得更加强大,这种强大反过来又迫使更多的持不同意见者转向沉默”。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意见表达渠道的缺乏及大众传媒所营造的“意见环境”对舆论的制约,“沉默的大多数”普遍存在。而在网络空间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带来的安全感及言论表达和传播的公开和平等,“沉默的大多数”也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使在现实社会中哑然的民意,发出自己的声音和力量。但是不应忽视的是,在虚拟的网络中畅所欲言、针砭时弊的网民,在回到现实社会生活中后,又回到“沉默的大多数”,网络身份与其现实社会角色的过度脱离,制约了网络中的公共领域向现实生活的延伸。
推动民主化进程。在网络舆论的浩大声势中,体现的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冲突和对于社会公平的集体追求。“人们参与网络意见表达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他们民主参与习惯的培养”。⑨“网络的兴起,是公民社会成长的表现之一”。⑩
但是在我国,意见表达渠道过于集中于网络,网络成为最为重要的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工具,这本身也说明了表达渠道在现实和网络之间的不平衡。“在自由观念早已成为社会底色的国家里,言论表达的途径比较广泛,网民在互联网上放纵言说的情形并不十分激烈,国家体制因此感受到的冲击也不明显。而在诸多民主化建设意义上的后发展国家,互联网上相对宽松的自由则有力地推动了民主化进程,使得长期处于暗哑状态的各种民间话语突然间找到了它们的出口。其结果是,在世界的某些地方,互联网不过是既有媒体和生活方式的补充和延展,而在另一些地方,互联网则成为民意涌流的巨大管道,成为人们介入现实化政治生活的重要工具”。{11}
只有当公民的社会责任、民主意识不仅仅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和匿名的状态下所带来的安全感中才敢于表达,当网络空间不是唯一的集体爆发的意见表达出口,增加现实社会中其他形式的公共话语空间和表达渠道,才称得上是健康的现代社会和公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