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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给每个人他所应得”,意味着不偏不倚,一视同仁,是一个具有永恒价值的范畴,无论哪个时代,它都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其重要范畴,如平等、权利、自由最受人们的重视,是人们普遍认同的表征公正的重要理念。其中,平等是表征公正的首要范畴,与权利、自由的内涵互相包含和补充,又各有侧重,共同体现公正价值。公正价值,是现代制度伦理的首要价值,制度符合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和公共意志,表达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理想和利益,才是合乎道德的,“社会制度对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也应当是合乎道德的,应当建立在真正合乎正义的基础上,拥有自己的道德合法性。……如果它合乎道德,就坚决地支持它,贯彻它;如果它没有道德,或者有缺陷,就应当考虑以更合适的原则取代它,或者修正它。”
公正价值应当是医药制度伦理的最高价值。医药制度伦理,旨在研究医药产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否符合社会的伦理原则,分析在医药高科技社会化和产业化的背景下,其制度应当具有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制度主体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制度观念、社会职责以及道德职责等问题。医药制度伦理是一个包含关于医药制度的各层面伦理的系统,例如价值、原则、规范及其各层次,等等,其中,公正价值是医药制度伦理的最高价值。公正价值保证医药制度公正。医药制度公正,指当这个制度系统能够体现公正要求、符合公正价值和原则时,它可被视为制度公正。例如,公正的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地分配社会成员享有医药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使每个成员在享有健康方面的平等、自由和权利等价值要求在实质上得到保障,这将使得社会成员对这种制度具有信念、认可和忠诚的根本基础,使得人们确信遵守这种制度是应该的。
医药事业是现代社会公益性事业。医药事业的医疗和健康服务领域是典型的公共领域,大部分医疗卫生服务都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任何国家对公民的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必要和重要的,其有助于实现尽可能好的全民健康结果,保证人民的幸福安乐和社会的稳定,也是各国政府用来完成社会责任、实现政治理想的国家工具。人们在对各个国家的医疗服务进行评价时,公平性价值总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对当代世界各国医药制度影响最大、备受推崇的就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平等价值观及其相应的医疗服务体制,例如典范性的英国、瑞典、德国等国,其医药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高质量是得到世界公认的。从19世纪末开始,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建立了相当发达而公平、可及性好、效率高的医药健康服务制度,一直为全世界所称道和效仿。欧洲传统价值观念上的平等、博爱、互助思想,帮助构建了一种现代社会平等价值观,认为,每个公民均可以享受社会福利,获得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国民的基本权利,且一切与他们的经济地位无关。这种价值,为全世界的医药服务制度奠定了道德典范。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制度道德价值上也是具有优越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关系,而是互助合作的平等和谐关系,这就决定了所有劳动主体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如政治、文化、教育方面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试图消除社会的一切不平等现象、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理想的平等关系,本就是社会主义制度追求的根本价值和目标。这种实现平等要求的努力不仅表现在社会生产的全过程和消费领域的分配中,而且还表现在试图消除一切形式的私有经济和个人私利方面,它试图用统一的、无差别的利益标准来对待全体社会成员,要求全体成员获得相同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因此,在这种理想的平等价值目标的导向之下,社会主义的政府应以公正为基本原则,设计各种制度体系,为个人设计和安排各种基本权益,使社会每个成员的各种基本权益可以得到普遍的保障,例如医疗、教育、住房等各方面的保障。
但是,我国医药价值观和制度中出来的公正性表现一直欠佳。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长期影响着人们的公正观,使人们易于形成特权观而不是平等观。历史上一直到20世纪初期,医药建制和服务都主要是王权贵族的特权,王权贵族可以很方便地享有医药服务。以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领导集体虽然建立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医药服务体制,但其价值基础和经济基础都十分薄弱。到了当代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合时宜的观念仍然起着消极的作用,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公正理念,长期以来医药服务明显是因等级而区别对待的,是特权观的典型表现。例如长期以来在全国13亿人口中,享受着国家公费医疗的是以党政干部为主体的5000万人,能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1.3亿人是以具有经济能力的国家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城镇单位职工,而农村人口,则更无资格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服务。在我国的医疗服务实践中,时时表现出这样一种客观事实,人的生命的价值是以其地位、权力、富有程度来衡量的,“低等”人的生命的价值可以被漠视,权利被“忘记”。
时代进步到今天,公正已成为任何社会制度追求的价值理想。2007年3月的十届五次“两会”期间,强调,“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世界卫生组织“阿拉木宣言”提出:“健康是基本的人权,达到尽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性目标。”医药制度伦理的建构,首先必须以公正价值为最高价值。
建构医药公正价值的途径,最重要的就是将公正价值原则化于医药制度之中,如,公正价值的平等、公平、权利等原则的制度化。公正原则制度化是可能的。例如,可以借鉴于一般原则与方法。罗尔斯公正原则的分配正义理论和方法值得借鉴。罗尔斯将权利与分配领域政策直接联系在一起,他曾提出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那种与所有人都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斯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赖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第一个原则称作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主要用于调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调节不平等问题,使分配“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部分称为差别原则,旨在考虑不平等条件下如何做到平等;部分称为平等机会原则,旨在考虑财富、收入、权利和权威的分配。平等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虽然由于各种原因以致要完全消除不平等和差异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运用“差别原则”尽可能地缩小差别,使利益分配的差异能够为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所容忍或在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成为正义的。”4实际上,社会调剂原则就是这种分配正义理论的现实化。
关键的问题还有,不是公正价值原则的制度化问题可不可能的问题,而是愿不愿意做、做不做、具体怎样做的问题。例如,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调剂原则的一种体现。而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全可以量化和规则化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平等权利的公正价值原则,这样的伦理价值观是可以化于制度中的,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提供了公正的典范。此外,对效率与公平价值等的选择实际上都是通过一定的医药制度体现出来。前提在于,制度主体选择以什么原则作为制度的出发点和基本立意。
这就需要作为医药制度主体的政府,以理性自律,摒弃等级观念,以公正价值为出发点,在根本的价值信念和伦理观上要以推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依归,重建医政理想。政府的具体任务首先就是要在加大对医药伦理制度化和立法研究的支持力度,督促相关法制的建立或强制性制度的加强。具体的制度上,则应当明确地与法律形式关联起来,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加以明文规定,设计成明确的硬性约束规则,以严格的标准来制约各种失范行为的随意性,使各层面活动的管理有法可依,达成公正。一个公正的、能为她的人民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的社会,才是我们的人民所向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