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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的变迁,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由私法领域延伸至公法领域。
对诚信政府涵义的理解离不开对“诚信”二字的解读。“诚信”即“诚实信用”究其渊源,本是一项道德规范。可以说,诚信是人类社会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我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一个重诚信的国家,形成了重承诺、守信用的道德传统,人们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大都以诚信为标准。“待人以诚”、“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这些质朴的语言说明了一个基本的道理:做人做事,诚信二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经济关系,而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总有人会做出“背信弃义”、“见利忘义”的事情。诚信作为一项道德评价,由于其强制力的不足,已无法起到完全的规范作用,所以在经济活动及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逐渐上升为一项法律原则。法学界通说认为,诚信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现今,诚实信用已成为各国民法中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甚至被称为“帝王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广为运用,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直接依此原则作出判决。但这些仅是在私法领域而言的,作为公法意义上的主体——政府,是否要遵循诚信原则呢?答案是肯定的!进入20世纪以后,诚信原则开始逐渐进入了公法领域。诚信原则作为私法原则,其作用于公法领域的理论依据何在?这是一个学术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本人认为:人民主权理论是其理论基础,人民主权理论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建立国家机构行使权力,接受人民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与公民具有某种合约关系:政府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其合法性就来自于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可以废除原来的契约,重新制定新的契约,组织新政府。因此,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被授予权力的政府必须承担义务与责任,为人民谋利益。既然政府同人民之间存在契约关系,那么作为契约王国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就必然适用于政府行为,政府在面对契约主体的另一方——人民,做出各种政府行为时必须诚实守信。政府作为代表社会共同利益的组织,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共秩序而产生的,因而政府的根本职能就是服务职能。随着经济发展和进步,公民民主意识增强,政府对政治、文化等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和管制也将逐步削弱,而其基本的服务职能日益凸现和加强。
(二)诚信政府涵义丰富,包含多种价值,总体来说,离不开三个核心价值。
如前所述,通过对诚信的解读,我们发现诚信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于一身;同时,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诚信原则也适用于政府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诚信政府必然是一个讲道德的政府,是一个遵从以德治国方略的政府。第二,诚信政府也必然是一个讲法治的政府,是一个遵从依法治国方略的政府。第三,在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诚信政府必然也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当然,政府也有管理职能,但管理的落脚点还是服务,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建设诚信政府必定少不了各种具体的制度建设,但不管理何种制度设计均离不开以上三种价值观念,必须在这三条核心价值的指导下构建。
二、诚信政府的特征
基于以上对诚信政府涵义的理解,笔者认为诚信政府必然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诚信政府是道德政府。一是政府必须注重一致性,保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做到令行禁止,不能言而无信,更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保持政策的稳定与连续,信守承诺,取信于民,二是政策与信息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人们平等地享用信息资源。否则,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诚信原则。三是确立并践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二)诚信政府是法治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追求法律至上。一是所有政府公务人员都必须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树立宪法至上,法律权威的理念;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并将其根植于心;树立权为民所用,权为法所治的观念;他们应当认识到:政府的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行政法律制度正是公民为了便于监督公共权力、限制公共权力、让公共权力服从公民权利的需要而制定的,政府的公共权力只能在法律之下,按照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行使。二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行政主体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不可具有随意性;2、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3、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这里的法律应当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法律精神。
(三)诚信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工作以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出发点。一是要发扬民主,人民民主是共和国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民丰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让公民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参与国家治理,表达自己的愿望,惟其如此,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真正关注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需要和愿望,要真正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政府必须下决心把钱投到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乎干家万户生活命脉的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劳动力失业和培训、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安全和秩序等方面来。三是要做到高效便民。它要求行政机关既要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又要避免繁琐,提高效率,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包括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准确、简便易行、高效灵活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四)诚信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对自身的失信行为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一是推行行政问责制,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强化对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其中,笔者认为:应当逐步推行“引咎辞职”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自己或其下属官员失信于民、违法行政,或是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后,应当“引咎辞职”,若该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自不用说,如若其没有直接责任的,也应当“引咎辞职”,这不仅是需要给人民一个交待,更是为了促进政府官员强化责任意识、防范政府及官员失职的重要制度设计,可能在个案中对官员是不公平的,但对整个社会和人民利益而言却是公平和必要的。二是要强化政府失信的司法救济。我们知道,在私法领域法官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是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核心。同理,在运用诚信原则对政府行为进行判断时,法院判决应是最终的权威结论。政府的问责不能仅仅是政府内部之间的问责,而应接受社会的、司法的问责,而最终应当是接受司法的问责和审查,唯有如此,政府责任才能真正得到厘清和落实!
总之,诚信政府是一种理念,同时也是一种制度构建。它蕴涵着经济体制、政府体制改革以及全社会关于政府观念转变的丰富内容。总而言之,建立诚信政府,就是要建立一个高度民主、法治、和谐的现代化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