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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体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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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体制

一、流域机构的作用与地位问题

新《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是,真正实现以流域为单元的统一管理,还有一个社会各界理解、认同和支持的过程。在我国,地方政府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的活动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并有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

二、流域机构的职能问题

一方面,流域机构是没有委员的委员会,对流域全局性宏观决策、规的制定、管理机制,流域内不同地区、不同水用户及水资源的各种需求的协调,流域管理政策法缺乏科学有序的没有形成权威的流域协商决策和协调议事的机制。另一方面,流域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重要江、河、湖、泊上设立的,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水资源管理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流域机构的管理就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缺少较为独立的自主管理权,这就决定了流域机构管理权限的设置根本无法与行政区域的管理权限相配合。目前流域机构的职能难以按流域规划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综合统一管理,在流域管理统筹协调方面权威性不够,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流域机构的职权也难以落实。

三、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结合的问题

长期以来“分割管理,各自为政”所形成的惯性,一些区域水资源管理者过分注重区域利益,忽视全流域的利益。流域管理的理念还没有被完全接受。此外,目前许多职能都是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新《水法》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我国流域管理立法滞后问题

我国对流域管理的规定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流域管理法,未能从体制上保障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例如1997年颁布的《防洪法》共有巧条涉及到流域管理,其中有12条规定了流域机构在防洪和河道管理的职责。但是,由于《防洪法》只是关于综合治理江河、湖泊和河道,减轻水患灾害的专门法律,并不涉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不可能从整体上确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新《水法》虽然突出了流域管理,但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流域管理的实际操作。

五、公众参与权与知情权进一步体现问题

综观我国制定的水法,几乎没有对公众知情权、公众参与权做出规定。我国的资源使用者、权利享有者一公民、企事业单位大多被看作义务主体,这就不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对国家的行为予以监督。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仍是以政府行为为主,以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手段实施管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之间的关系、事权划分与职责分工还不够明确。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这样的管理体制将难于适应水资源管理日趋复杂的状况,难于适应社会公众对水资源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