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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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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

农民工是当前我国城市中的一个重要的劳动群体,但同时也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近几年来,农民工维权备受社会关注,其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凸现,正视问题的存在并积极探寻解决之道是当务之急。

一、广州农民工生存现状及原因

农民工就业地区主要是珠三角、长三角和各省内主要大中城市,广州作为我国首屈一指的大城市,也成为了外来农民工的重要集中地。为了解广州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和社会保障的情况,2007年10月-2008年2月,本课题组对广州2000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农民工的基本背景、工作情况、社保意识和社保现状等方面,调查范围覆盖广州12个区,抽样调查按性别比例(男性占57.6%,女性占42.4%)和年龄比例(16~25岁占36.4%,26~35岁占35%,36~50岁占24%,51岁及以上占4.6%),回收有效问卷1529份。结合问卷调查与文献调查的结果,广州农民工在就业和劳动权益、社会保险方面的保障情况现状如下。

(一)求职难,缺乏平等的就业机会

求职难是进城农民工普遍反映的问题。据调查,57.2%农民工是通过亲友同乡介绍进城务工经商的,自己创业和自己上门应聘者次之,仅有0.5%通过政府组织就业。对于“在劳务市场上是否能容易找到工作”这一问题,认为“不容易”、“很不容易”的占到了44.5%,认为“容易”的才不过16.2%。在就业机会上,多数农民工认为与当地居民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其中“有差别,但差别不大”的占31.4%,“差别很大”的占364%。对于找工作难的原因,有64.9%的人认为与文化水平低有关,55%的人认为是缺乏专业技术,社会关系网少、没有城市户口、缺少就业信息等均属于重要原因。

(二)劳动力价格低,拖欠工资现象仍然严重

在本次调查中,农民工个人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有20.9%,1000元~2000元的有55.5%,2000元~3000元的有16.1%,3000元~5000元的有5.6%,而5000元以上的只有1.9%。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有18.4%,2000元~4000元的有47.5%,4000元~7000元的有21.2%,7000元~1万元的有8.7%,1万元以上的有9.1%。由此可知,广州农民工的月收入普遍较低。调查显示,一年内,只有43.8%的受访者所在的单位没有拖欠工资情况,45.3%受访者所在单位偶尔(1~3次)会拖欠工资,有8.4%受访者所在单位多次(4~6次)拖欠工资,2.5%受访者所在单位经常(7次以上)会拖欠工资。可知,广州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所占比例达到56.2%。这主要是由于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

(三)从事脏、累、险、差的职业,缺乏劳动保护

调查反映,广州农民工最多集中在住宿和餐饮业,占24.2%,还有三个行业农民工人数也超过有效样本总数的10%,分别是批发和零售业17.6%,建筑业14.2%,制造业17%,人数最少的是农、林、牧、鱼业,只占2.7%。可见,多数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较低,只能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地位低、收入低的职业岗位。另外,在职业的安全性方面,广州每天平均发生工伤事故10起左右。而在本次调查中显示,61.7%的农民工都没有享受到医疗优惠政策,其主要原因在于许多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购买相应的医疗保险。

(四)工作时间长且缺乏稳定性

在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上,很多企业都没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来执行,有69.6%的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其中工作时间8~10个小时的有43.7%,工作时间10~12个小时的有19.9%,工作时间12小时以上的有6%。每月休息时间1~2天的有37.7%,3~4天的有34.3%,表明很多农民工都是在超负荷地工作。此外,根据本次调查,76%的农民工在广州都有没活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其主要原因在于城镇的就业压力和竞争相较于农村来说更为激烈。对于在城市就业不仅要求有相应的职业相关技能,有时还会要求相应的户口保障,而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偏低,对于他们的培训机制又缺失,加之历来的歧视性政策,因此,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二、广州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及执行现状

(一)参保比例不高、险种少

广州市政府虽然已制定了一定的社会保险计划,但是真正执行十分困难。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2.8%的受访者表示参加了社保,57.2%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参加社保。其中不参保受访者中,有35.9%是认为费用太高,减少了收入,18.7%的受访者表示对社保的了解太少,15.8%的受访者是经常换工作,续保不方便,而8.9%的受访者认为保障的待遇不高,可有可无,8.7%的受访者是因为投保的手续和缴费方式过于复杂而不参加保险,还有3%的受访者因不相信社保而不投保,另外有0.8%的受访者认为保障的范围太小,2.8%受访者选择了其他。而在参加社保的农民工中,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有65.9%,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46.6%,参加养老保险的有41.4%,参加失业保险的有21.5%,参加生育保险的就比较少,只有5.7%,还有4.1%是参加了其他保险的。

同时,调查反映,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广州的医疗优惠政策。受访农民工中61.7%的人没有享受到医疗优惠政策,有29.4%的人选择了“不知道”,就是不清楚他们到底有没有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只有8.9%的人享受到这项优惠。因为大部分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医疗优惠政策,所以当这些农民工生病时多数是去小诊所或自己找药吃,在这项调查中,去正规医院的有17.2%,去小诊所的有30.3%,自己找药吃的有43.8%,不理会能拖就拖的有7.6%,还有选择“其他”的有1%。这说明农民工看不起病这个问题依然尖锐,尽快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是农民工热切关注的一个问题。

(二)缺乏劳动权益保障和失业补助

从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看,在本次调查中,有55.3%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合同,另外有34.2%的农民工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只有10.5%的农民工既没跟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也没口头约定。目前,在相应政策和措施的支持下,广州地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虽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但仍存在44.7%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缺乏书面劳动合同。从失业保障方面看,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靠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在本次调查中,42.8%的农民工参加了社保,但其中只有21.5%的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由此可见,虽然广州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不佳。

三、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循序渐进地构建相对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最终的解决办法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是问题了。但就我国现阶段实情分析,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应根据农民工社保需要的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改进和完善。

1.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对农民工而言,工作是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失去工作就无法在城市立足。因此,必须把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放在第一位。应为农民工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使其在获取就业机会的同时又能获得社会保障;严格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待遇;已形成了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受《劳动法》保护。

2.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民工工伤事故层出不穷,民工职业病群体数量惊人,导致了难以处理的大量劳动纠纷,这些现实问题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这也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障项目。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农民工出现工伤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对企业也起到安全激励的作用。这种保险项目既不存在账户积累和接转问题,又分散了农民工的职业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它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不会形成过高的成本,并且由政府部门组织赔偿比较容易操作。

3.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收入低下的农民工来说,患病是其最为惧怕而又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应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现实承受能力,建立适合于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具体而言,设定一个医疗基金的缴费底线,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该农民工有特殊的要求,需要更高的保障,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的费用纳入民工的个人账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要比仅缴纳最低缴费额的民工要高,而具体高多少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也可考虑根据农民工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障待遇。

4.建立面向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保障公民人权的需要对城市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制度。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当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是城市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之一,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成为低保制度的对象之一。但在目前的国情下,如果将所有农民工不加区分地全部纳入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中是不现实的。因此,对于有雇主、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且达到一定年纪的农民工,应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于其他一些流动性较强且年纪较轻的农民工,社会对他们的救助不应是单纯的经济救助,而应是提供劳动机会。

5.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去,让他们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待遇,是社会发展的方向,也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终选择。但从全国大多数地方企业和农民工承受能力,以及农民工收入低、流动性大和管理松散等特点来看,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他们尚不具备进入城市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因此,我们决不能急于求成,可行的方法是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即在最初的时期内,允许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与城市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内容、水平、资金来源及管理方式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这一差异只能通过长期的经济发展来逐渐消除。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机制建设

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机制应包括基金筹集机制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

1.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筹集机制。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起步晚,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面临着比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障更大的基金缺口。因此,应该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开辟新思路,建立以个人资金为主、用人单位和国家财政为辅的灵活多样的基金筹集机制。(1)农民工方面:一方面,可通过宣传教育及制度保障鼓励农民工主动缴费;另一方面,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民工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基金筹集激励方式。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可实行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成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这既可以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对于其他农民工,可从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来看,把农业税改为农民社会保障税,并将其收入转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2)用人单位方面: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例如,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还可按其缴费额度确定减免税的年限和比例。(3)国家财政方面:建立一种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的横向财政支付制度。这种财政支付制度可以看作是对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较少地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农民工的补偿。这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根据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全部进入财政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

2.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在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前,建立暂时、过渡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机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应建立一个管理机构(如农民工工会)专门开展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转移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城城间的转移可由两城市间农民工工会组织共同操作;城乡间的转移可考虑由农民工工会组织与农民工原农村住所地的县级或乡镇级社会保障机构共同操作。其次,应完善管理,建立动态的农民工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由政府出面,逐级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信息服务库,为外出打工农民建立各项社保档案,办理养老、失业、伤残、生育、教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并将有关信息统一输入网络信息服务库,由所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过渡到全国社会保障网络信息互联互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