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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资产管理运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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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资产管理运作

一、工会资产的概念和特点

我们应该从工会资产的来源和工会资产的特点,来界定工会资产的概念和工会资产的性质。所谓工会资产,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动产与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这一概念基本概括了工会资产的特点:①工会资产是由多种渠道形成的。②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③工会资产是社团法人资产。④工会资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述四点,是工会资产概念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分析工会资产性质的根据。

二、工会资产的性质

关于工会资产的性质,我们应做全面的理解。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的资产,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工会资产是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如何看待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从四个方面分析:①国家通过法律要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是人民政权与工会相互支持的表现。②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实质上应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只是国家通过初次分配直接拨交给了工会而已。③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不应按企业和单位所有制的性质而确定这笔资金的性质。也就是说,工会资产的性质不能随着企业的性质而定性。④从所有权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缴纳各种款项或提供了物质补助之后仍然保留其所有权,甚至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综上所述,工会资产就是工会拥有所有权资产,属于社会团法人资产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资产或个人所有资产。

三、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法律根据

对于工会资产性质的界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随意臆断。《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都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准则。《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有关条款,明确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类别以及对社团财产的保护等问题,都应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法律根据。《工会法》第5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更是具体地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与国家对工会财产的保护。这些都是判断工会财产性质的法律依据。对工会资产的分析和解释均不应与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抵触,离开了这些法律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解释。《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地提出:“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这两个文件非常清晰地提出了工会资产的范畴及来源,判明工会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解决了工会资产的性质问题。

四、曲解工会财产性质,将给工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工会必须“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申明我国工会的群众性以及独立自主处理工会事务的基本原则。我们如果推断工会资产为“国有资产”,把工会认作“官办工会”,这在政治上将犯严重的错误。由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在某些地区、某些执法部门中出现了任意划拨工会资产抵押企业债务的案件,以及产生了因为企业欠债而竟然由执法部门冻结工会经费存款账户的案件,这些案件屡屡发生,是源于对工会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尊重和不承认工会资产。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最根本的还是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的思想在作怪。把工会资产误解为“国有财产”,把工会看作“官办”工会,势必在职工群众中降低工会威信,影响工会应当发挥的作用。我们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工会和期望于工会的是工会能够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把工会解释为“官办”工会,势必会改变工会在职工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削弱工会职能的发挥。

五、加强工会资产的管理运作

将工会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一些同志,其出发点可能是防止借社团资产登记之机分化国有资产,担心国有资产被肢解和侵蚀,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的动机是善良的。从民法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应当依法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的中心思想是国有资产不得被肢解和侵蚀,同时其他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也不得受到侵犯,包括社会团体的财产也不应被篡改性质。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自上而下有着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工会组织对于工会的资产有一套完备的管理办法。《工会法》第37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工会正是遵循这一规定实现了对工会资产的管理。

工会的资产管理工作坚决贯彻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方针,有力地支持了工会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高度信任工会自己会管理好它的资产。我们应当尊重工会资产的法律地位,使其为工会工作和工会活动提供更强有力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