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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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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探究

[摘要]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指的是分散的农民个体通过组织这一载体进行需求表达的活动和过程。在公共服务领域,组织化对提升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话语权,培育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能力和意愿,保障公共服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目前还面临宏观社会环境欠佳、主体动力不足、组织的载体功能丧失、政府角色定位偏差等现实困境。为此,激发农民的需求表达动力,发挥农村精英在组织化表达方面的带动示范作用,拓宽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渠道,优化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制度环境,就成为推进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必然路径。

[关键词]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

伴随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和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的重视,关于农村公共服务的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供需脱节是现阶段农村公共服务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依据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社会总供给与社会需求只有在处于均衡状态时,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端,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渠道不畅、效果不佳是制约供需均衡的主要因素。这些制约因素的出现与农民个体力量薄弱、需求表达无组织密切相关。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组织是通向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就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因此,鼓励农民通过组织的形式进行需求表达,推动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的一种方向性思考。本文在界定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内涵的基础上,论述了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意义,并对其目前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和出路进行了分析。

一、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内涵界定

在对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进行内涵界定前,需先对“农民组织化”一词做出阐释。所谓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政治利益而自愿联合起来组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主要包括经济意义上的组织化和政治意义上的组织化两种。经济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化,主要指的是农民通过成立和加入各种经济类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协会等,通过进行集体性的经济活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活动和过程。政治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化,指的是农民通过加入政治性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等,开展政治性活动如选举、投票,进而进行政治需求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的活动和过程。伴随公民社会组织的兴起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约,组织化日益成为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重要方式,在维护农民公共服务权益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基于以上认知,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是指在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作为信息输入方的农民在自愿合作基础上通过建立各种农村经济类、政治类、文化类等组织的方式将分散的和个体化的农民联合起来,并通过组织内部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利益聚合,将农民真实的公共服务需求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传递给作为信息接受方的政府,以影响政府公共服务决策的行动和过程。简言之,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就是分散的农民个体通过组织这一载体进行需求表达的活动和过程,本二、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意义从现代各国农民权益维护的实践来看,组织化作为比较行之有效的权益维护方式,不仅对农民维权而且对政府管理都产生着积极影响。借鉴到农村公共服务中,组织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发挥来维护农民的公共服务权益,推进政府的有效管理。

(一)提升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话语权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为了满足农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特点,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建立畅通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渠道,保障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话语权。组织化作为提升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话语权的重要途径,通过在需求者—农民和决策者—政府之间建立各种“中间地带”的组织,使农民可通过各类组织与上层决策者进行协商与对话,不仅拓宽了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渠道,而且提高了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组织性和有序性。这种有组织的需求表达,增强了农民与政府博弈的力量,使个体农民在需求表达、决策影响上的话语权得到提升,有利于惠民的公共服务政策出台。

(二)培育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能力以及意愿

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能力和意愿,直接影响着需求表达的效果。现阶段,农民既无需求表达能力又无需求表达意愿,是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面临的最大难题。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类农村组织,推动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组织化,不仅可以使农民通过丰富多样的组织化活动学习到一些基本的政治文化知识和维权知识,锻炼他们的政治参与技巧和公共服务需求表达能力,而且在组织氛围和组织化表达积极效果的影响下,农民个体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会得到激发,参与的意愿也会随之提高。更重要的是,由于农民通过组织化的方式能有效表达公共服务需求、切实维护公共服务权益,这反过来会激发他们完善和壮大组织的动力,推动组织自身的发展,而组织越壮大,组织的集体维权行动越有效。如此,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就会进入良性循环运行轨道。

(三)保障公共服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众所周知,信息是决策的前提和依据。对行政决策来说,科学性和民主性是衡量决策成功与否的关键指标。在公共服务领域,作为决策信息输入主体的农民,通过影响公共服务需求信息的信度和效度进而影响着公共服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现阶段,由于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意愿和能力不高,决策体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不够,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信息既不能有效表达,也不能有效传递,制约了政府对需求信息的收集和识别能力,使得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也大打折扣。通过建立多样化的农村组织,推进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组织化,为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提供平台,既有利于政府捕捉到客观真实的农民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做出科学的公共服务供给决策,也有利于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权利的实现,确保公共服务决策的民主性。除此之外,组织化下农民还可以组织的集体行动对政府专断、自利行为进行监督,也是保障公共服务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重要方式。

三、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困境

尽管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对保障农民公共服务权益,提高农民公共服务能力与意愿,保障公共服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具有极大意义,但由于宏观社会环境的制约,以及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中各相关要素(农民、组织、政府)自身的局05限性,我国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程度并不高,需求表达组织化仍面临诸多困境。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论述。

(一)宏观社会环境欠佳:农村社会面临“原子化”和“空心化”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社会日益呈现出两大特点:“原子化”和“空心化”。“原子化”主要指的是现行农村中农民的分散化、外向化和信息交流的弱化。“原子化”现象使乡土团结陷入困顿,降低了农民之间互助协作和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在公共服务领域,“原子化”状态下的农民很难通过自发形成的统一组织来表达他们的公共服务需求,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内在动力欠缺。“‘空心化’主要指的是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非农就业收入的增加,青壮年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村庄逐渐出现了人口空心化、社会关系空心化、村庄活力空心化等现象。”“空心化”不仅造成农村社会凝聚力下降,而且导致农村精英的流失。一般来说,精英往往因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威望,不仅在需求表达中有重要的话语权,而且在组织农民采取集体行动和互助协作方面颇具优势。“空心化”造成的农村精英的流失,既削弱了农民群体的需求表达话语权,又降低了农民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中采取一致行动的可能性,这就严重制约了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组织化。目前来看,由于农村社会的“原子化”和“空心化”现象还将在一定时期存在,因此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社会环境并不乐观。

(二)表达主体动力不足: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意愿不高

农民是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主体,农民需求表达意愿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需求表达的组织化程度,进而影响着需求表达效果。目前状况下,农民的组织化需求表达既缺乏有效的载体———组织,也缺乏需求表达的动力———意愿。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长期以来,广大农民习惯了在公共服务领域里政府当家作主、农民被动接受的局面,缺乏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由于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即使有农民将公共服务需求和偏好表达出来,一些基层政府也可能置之不理,依旧惯用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方式进行公共服务决策;如此,不仅导致决策偏离农民的真实需求,而且严重打击了农民需求表达的积极性。动机诱发行为,当需求表达主体丧失需求表达动力后,无论有多么畅通的需求表达渠道,多么完善的需求表达机制,依旧激不起农民的任何需求表达行为,需求表达的组织化便无从谈起。

(三)组织载体功能丧失:农村正式组织功能弱化,非正式组织发展缓慢

组织是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载体。农村组织力量的强弱、功能作用的发挥与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效果密切相关。这里,我们将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其中,正式组织主要指的是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村党支部。非正式组织主要指的是各类民间协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农民合作组织,也称为农村社会组织。对于农村正式组织来说,首先,作为农村正式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理论上是农村自治组织,与乡镇政府无行政隶属关系,非一级国家政权组织。而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乡镇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村委会自身对乡镇政府的依赖,村委会俨然成为乡镇政府的执行机关或“准政府”机关,行政化色彩严重;另一方面,近些年屡见不鲜的村委会贿选、村干部贪污腐败等丑闻,降低了农民对村委会的信任度,导致农民不愿向村委会表达公共服务需求。也就是说,正式组织的村委会已难以真正代表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偏好。其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是农民群众进行需求表达的另一正式组织载体。然而,由于多数农村的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实际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村委会的腐败寻租、行政化色彩严重等弊病在基层党组织中也普遍存在。因此,作为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正式载体的基层党组织的利益代表功能也面临弱化甚至丧失的风险。相对于农村正式组织,农村非正式组织即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正式组织载体的重要补充,在发展中面临着数量少、力量薄弱、利益聚合功能不强的问题。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几乎所有的社会利益群体都有自己的组织,唯独占全国人口数量最多的农民群体缺乏自己统一的全国性的组织。从现有的农村社会组织的性质上看,大多数是经济类组织,如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技术指导协会等;而综合性的农民协会、权益维护性的政治类社会组织很少。既存组织的发展既面临外部资源、制度等的制约,也存在内部管理和运作上的难题。另外,由于农民的“经济人”理性和乡村组织的自利性,农民往往是为获取利益而加入某个组织,组织则为维护其成员利益而服务。如此,组织聚合的利益只能是组织成员的小团体的利益而非整个农民群体的普遍利益,即组织代表的公共性不足。综上,不管是农村正式组织还是非正式组织,由于受内外原因的双重影响,都存在组织代表功能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正式组织载体和非正式组织载体名存实亡。

(四)政府角色定位偏差:官员思想观念落后,微观制度束缚较多

作为公共服务需求信息的接受者,政府对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影响主要通过影响需求表达的载体———组织体现出来。政府对农村组织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对农村组织发展的思想认识和为农村组织发展创造的制度环境两个方面。在思想认识方面,一些政府官员的思想观念落后、对自身角色定位认知不清,不仅在思想上受到限制而且在行动上过度干预农村组织的发展,导致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组织载体发展缓慢。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对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组织的存在价值缺乏正确认知,单纯地认为只有“公家”的组织才能从事公共活动或者把“社会组织”等同于“无政府组织”,在思想认识上抵触社会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在推进农民需求表达组织化方面存在“叶公好龙”的心理,既希望提高农民需求表达的组织化程度,又惧怕组织化程度提高后会对政府公权力造成威胁。在制度环境方面,除了上文提到的,乡镇政府行政权的扩张会导致农村正式组织面临“行政化”风险外,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还面临较多的微观制度束缚。目前,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处于国家的“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下。尽管在国家层面政府积极鼓励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但微观领域实行以“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为特点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使多数农村社会组织面临登记注册难、多头管理乱、独立性欠缺等难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思想和制度的双重制约下,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发展步履维艰。

四、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出路探索

以问题为导向,为困境谋出路。基于对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困境的分析,克服这些现实困境可从需求表达主体———农民、需求表达中的特殊力量———农村精英、组织化载体———组织、需求信息接受者———政府等角度着手,探索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出路。

(一)提高农民需求表达能力和意愿,激发农民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动力

需求表达能力和意愿是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动力源泉,是农民维护自身公共服务权益的行为起点。为此,打破农民需求表达能力和意愿双低的局面,激发他们的需求表达动力,可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鉴于多数农民平时忙于劳作无暇参加日间学习,可引导他们通过电大、夜校、培训等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提高自身的知识文化水平,确保他们有基本的参与能力。其次,由于人们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乃至整个政治体系的行为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都要受到一定政治文化的影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书刊以及组织开讲座的形式加强对农民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培养,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克服传统政治文化下农民行为表现上的从属性和被动服从性,确保农民有较高的参与主动性。最后,可在农民接受知识文化教育和权利意识培育的过程中,重点进行组织化需求表达的主题宣传,既要让农民熟知组织化表达的渠道,又要及时向他们进行组织化表达效果的反馈。也就是说要让农民群众对组织化是什么、如何进行、效果怎样有正确认知。

(二)壮大农村精英力量,发挥精英组织化需求表达的带动示范作用

虽然农村精英占农村人口的数量不多,却能对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特别是组织化表达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村精英生于长于农村,对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更加了解;另一方面,农村精英往往见多识广,既比普通农民熟悉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流程和方式,又比较具有威望和话语权。因此,充分发挥他们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必将极大地推进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水平。第一,积极培育农村政治精英。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的精英多为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尽管他们因具备的较高经济地位或知识文化水平或特殊资源在村庄中威望较高,但可能由于不是村委会或村党组织的成员,即不是政治精英,在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中作用发挥十分有限。因此,要鼓励农村中那些既有威望又具有较强责任感和公德心的经济、社会精英积极参加村“两委”选举,培育他们同时成为政治精英。这既有助于搭建起切实为村民利益服务的村“两委”领导班子,也有助于保障农村正式组织的代表功能。第二,提高精英的需求表达和组织化参与意识,鼓励他们建立并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组织。一方面可利用精英身上的优越感、自豪感、责任感,鼓励精英积极进行需求表达;另一方面,可借助精英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优势,鼓励他们建立、参与农村社会组织,发挥带动示范作用。第三,针对农村存在精英流失问题,既可通过对精英乡土情结的培育,用乡情留住精英,也要注重对农村生存、创业、发展环境的改善,打消农村精英的生存发展顾虑。在情感寄托和物质保障的双重作用下,农村才能留住、吸引精英。

(三)培育各类农村组织,拓宽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组织化渠道

农村组织是农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载体和中介。一般来说,农村组织越多,组织化载体越强大,组织化程度就越高,组织化表达效果也越好。因此,推进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离不开对农村组织的培育和扶持。针对农村正式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党组织存在的独立性欠缺、代表功能丧失等现象,首先,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确保村委会和基层党组织在法律地位上的独立自主性。其次,探索建立一个能充分代表民意并能对全体村民负责的独立常设机构,负责对村委会、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针对农村非正式组织数量少、力量小、利益聚合功能不强的问题,要通过鼓励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发展,让非正式组织成为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重要载体。具体来说,首先,政府要从法律、政策、制度上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目前,全国人大可借《慈善法》出台所形成的良好社会共识和立法环境,尽快出台《社会组织法》,健全农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专项法律体系,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创造优良的法律环境;政府可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对农村社会组织进行政策扶持;改革“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在微观领域进一步放权,减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束缚。其次,“打铁还需自身硬”,社会组织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自身建设,在组织成员遴选、财务管理、活动开展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不断壮大自身实力。最后,为确保社会组织利益代表上的公共性,要尽量避免组织的自利性和狭隘性,除了对组织成员进行公共精神的教育外,更要重视对社会组织领导者公共品质的考察,发挥组织领导者的示范导向作用。

(四)转变政府执政理念,优化农民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制度环境

农村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独立性欠缺,是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面临的一大困境。究其原因,与政府在全能主义观念影响下过多干预农村组织内部事务有极大关系。为此,政府必须转变执政理念,推动政府职能归位,为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提供良好的行政环境。首先,破除全能主义思想的桎梏,树立“有限政府”理念,真正做到简政放权,为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组织发展创造空间。其次,政府要有擅于学习、勇于创新的观念,应主动学习国内发达地区和日、韩等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化的宝贵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民需求表达组织化路径。最后,优化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制度环境。政府既要建立健全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相关制度,更要切实保障现有制度的有效运行。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国家层面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农村层面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党组织制度、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等。这些既是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也是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的组织化途径。如果能确保上述各项制度有效发挥作用,农民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组织化也会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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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亚南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