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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立法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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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立法原则

【摘要】本文探讨基本公共服务等化立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适度分权原则、财权与事权匹配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本土与国际化结合原则等。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一定要立足国情,符合我国实际。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城乡居民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的存在,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居民福利待遇上存在巨大差距,缩小差距并逐步实现城乡居民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直接要求,又是户籍改革的重要目标。由此,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我国的相关立法较为滞后,而确定立法原则又是立法的先行条件,所以本文对相关立法原则进行探讨。

一、适度分权原则

适度分权原则,是指在财政收支权限的划分上应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在保证中央财政收支权限的前提下,适度下放给地方一定的财政收支权限。[1]若中央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权限高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同时中央政府将具体财政收支事务统于一身,过高的监督和信息成本必然导致效率损失。但分权过程要注意适度合理,适度合理的分权不是无度的、随意的,还在于地方自主权本身的一些客观约束。具体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上的地方自主权问题上来,就是要求地方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权限有一定的界限范围,在具体划分时要受到相关条件的约束,要适度,而不能自由无限扩大。总之,地方享有一定的财政收支权限是适度分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改革过程中首先就是要中央下放权力,给予地方充分的自主财政收支权限,这样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保证财政资金的充分利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同时,权力的下放必须坚持适度性的要求,这并不是对地方财政收支自主权的否定,而是它的自然延伸和扩充,是适度分权原则的应有之意。

二、财权与事权匹配原则

财权与事权匹配原则,是指在划分财政收支权限时必须以各级政府的事权为依据,根据事权的范围来划分财政收支权限。能否科学、合理、清晰地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定它们之间的事权范围,不仅关系着地方政府的有效行使,也是正确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前提。因此,根据财权与事权匹配原则,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无论财政支出权的分配,还是政府间税权的分割,都必须以政府间的事权范围为依据,并与各级政府的职能配置相适应。凡属上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权,其财政支出责任就不应当下放给下一级政府;同理,凡属影响国家主权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税权,也不应当下放给地方政府。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责,各自获取与其职责相匹配的收入,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关系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语境中,公平原则要求全国各地居民在基本公共产品的享受上应当保持大体相同的水平,效率原则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活动要追求效率,国家要力争以较小的投入,以对各地居民的较小影响,来获取较多的用以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资金。效率与公平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在追求不同的价值目标时应分别遵循的基本原则,二者就其所适用的具体制度而言是不矛盾的。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上,效率与公平问题是财政配置资源、分配收入和经济稳定等基本职能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的前提。一般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通过直接向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来承担,而公平问题主要依靠中央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来承担。当公平与效率出现冲突时,则需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二者优先顺序,不必僵化的坚持唯一标准。由于受到政治经济现状的制约,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长期以追求效率为目标,以满足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职能需要为导向。但在户籍改革的进程上,应适当向公平倾斜,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保障全体国民安定、大致平等的享受公共服务。

四、本土与国际化结合原则

经济全球化如今已成为世界发展大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准则,在国外已有相当长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立法体系、税权划分、支出责任划分等方面有很多类似的制度和成熟的做法。比如,各级政府税权的划分明确且法律化,尤其是要求宪法要有本源性的规定,日本、法国、美国的宪法均有税收或税权划分的明确条文,而我国宪法里关于税收的条文仅有公民有义务纳税一条,遑论税权划分的内容。可见,在宪法里做出关于税权划分的规定是国外发达国家先进且共同的做法,并且我国宪法相关内容的缺失也表明我国有借鉴此种做法的需要。

因此,为完善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应适当学习国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制度中比较先进的做法,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移植,需要有选择的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相关经验,以期符合我国政治、经济现实状况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我国有着特定的国情,对国外的立法成果只能借鉴而不能直接照搬,一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首先和该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相一致,如果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不符,只会带来负面效应。同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多民族农业大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公共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财政收入划分要具有因地制宜的灵活性,符合我国的特定国情,不可僵硬地照搬国外做法。因此,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一定要立足国情,符合我国实际。

作者:王子立 单位: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边防业务教研室